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及《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粵財規〔2017〕4號)精神,經報省政府批准同意,在省政府規定的幅度內對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作出如下調整: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
(一)工業用地年單位稅額。
為加強對實體經濟的扶持,將東區、石岐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工業用地年稅額保持原來每平方米3元不變;西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每平方米3元調整為2元;中山港街道(火炬開發區)、南區、五桂山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每平方米2.5元調整為2元;小欖、南朗、坦洲、三鄉、沙溪、古鎮、港口、東升、東鳳、黃圃、南頭、民眾、三角、板芙、大涌、橫欄、阜沙、神灣共18個鎮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每平方米2.5元調整為1元。
(二)非工業用地年單位稅額。
將東區、西區、石岐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非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每平方米12元、9元、6元三級分別調整為10元、8元、4元;中山港街道(火炬開發區)、小欖、南朗、坦洲、三鄉、沙溪、古鎮、港口、東升、東鳳、黃圃、南頭、南區、五桂山共14個鎮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的非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每平方米9元、6元、4元三級分別調整為6元、4元、4元;民眾、三角、板芙、大涌、橫欄、阜沙、神灣共7個鎮行政區劃範圍內的非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每平方米6元、4元二級分別調整為4元、2元。
二、新標準實施安排
調整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適用稅額同時廢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參照本方案執行,對已多繳稅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稅款或予以退稅。
解讀
為加強對實體經濟的扶持,經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山市於近日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調整中山市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839號),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戰略部署,加大對實體經濟的幫扶力度,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精神和《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粵財規〔2017〕4號)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狀況,中山市對全市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8年1月1日起,非工業用地年單位稅額由12-4元/平方米下調至10-2元/平方米,工業用地年單位稅額由3-2.5元/平方米下調至3-1元/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參照執行。
此次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調整,是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營造低稅負營商環境的重要措施。稅額調整到位後,大部分納稅人稅負從2017年起將有顯著下降。其中,工業用地稅額標準降幅較大,有18個建制鎮的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的每平方米2.5元調整為1元。由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對象主要為企業,將為實體經濟提供實實在在的減負效果。
二、調整後的土地等級及相應稅額標準
三、調整的思路原則
一是貫徹執行省的稅額標準等級劃分。在我市原有稅額標準等級基礎上,結合省的等級劃分要求,將我市原工業用地2個等級(3元、2.5元)劃分為3個等級(3元、2元、1元),非工業用地4個等級(12元、9元、6元、4元)劃分為5個等級(10元、8元、6元、4元、2元)。二是法定幅度內降低標準,其中工業用地降幅較大,覆蓋面廣,大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東區、石岐區工業用地年稅額保持原來每平方米3元不變;西區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的每平方米3元調整為2元;其他鎮區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的每平方米2.5元調整為2-1元。原中心城區的非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每平方米12-6元調整為10-4元;其他鎮區的非工業用地年稅額由原來的每平方米9-4元調整為6-2元。三是對經濟欠發達鎮區加大降稅幅度,產生稅收窪地效益,進一步扶持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