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辦法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工作,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財考[2001]22號)和財政部考辦印發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財考辦[2001]16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辦法
  • 時間:2012年8月28日
  • 部門: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
  • 類別:經濟
基本信息,覆核辦法,

基本信息

(財考[2012]5號,2012年8月28日)

覆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工作(簡稱成績覆核)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財政部考辦應當在成績覆核工作中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成績覆核僅限於檢查應考人員答卷是否存在加分錯誤和登分錯誤,不再重新評閱答卷。覆核結果只向應考人員提供所覆核科目的成績總分。成績覆核後的成績為最終成績,應考人員不得再次申請覆核。
第五條 應考人員可以在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報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提出成績覆核申請,並填報《20XX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申請表》。
第六條 地方考辦應當在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成績覆核申請表匯總上報財政部考辦。
第七條 財政部考辦應當在收到匯總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成績覆核,並將成績覆核結果通知地方考辦。應考人員屆時可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網站查詢覆核結果。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財考[2001]22號)和財政部考辦印發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財考辦[2001]1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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