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是財政部根據《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辦法》制定。《辦法》對成績核查範圍、基本工作程式等內容作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
- 類型:規程
- 文號:財考辦[2001]169號
- 發布時間: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財考辦[2001]169號,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本規程所稱成績核查範圍包括,基本工作程式,其它,
財考辦[2001]169號
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下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按規定的時間及時上報相關資料。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全國考辦聯繫。
附屬檔案: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屬檔案:
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
根據《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辦法》特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所稱成績核查範圍包括
申請成績核查考生的主、客觀成績是否均進行了正確登錄,主觀試題的卷面有無漏批、分值是否正確加總,對註冊會計師考試合格分數臨界分數進行複評。
基本工作程式
(一)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後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人應考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報考地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認真填報《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申請表》(見附表1)所列考生各項基本信息,並向各地方考辦繳納成績核查費每人科100元,地方考辦應按服務性收費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二)地方考辦應於發布成績後45日內將成績核查申請表用Excel編制《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申請匯總表》(見附表2),隨表將匯總軟碟一併上報全國考辦,並按稅後每人60元上交全國考辦成績核查費。
(三)全國考辦收到匯總申請後60日內,按照以下工作程式完成核查工作,並將核查結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辦轉告考生本人。
1、全國考辦根據各地方考辦申請匯總表,進行全國範圍的匯總,並通過計算機進行主、客觀成績是否正確登錄審核。
2、全國考辦將申請核查考試成績考生基本資料提供給閱捲地,請閱捲地每科至少選派兩名工作人員,將考生主、客觀試卷分別找出,並對主觀試卷進行卷面有無漏批、分值是否正確加總等審核,審核後有問題的,應認真填列《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情況表》(見附表3)各有關項目,並在“第一核查人”和“第二核查人”項簽字。
3、閱捲地將成績核查基本工作完成後,由全國考辦派人到閱捲地進行覆核,閱捲地屆時將全部申請核查成績考生的試卷《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情況表》一併交由全國考辦工作人員審核。
4、全國考辦工作人員在審核時,應將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分數臨界分數試卷,提交考試專家進行複評。
5、專家複評後全國考辦進行終審,並在《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情況表》中“成績核查覆核情況”及“核查結果的處理意見”簽署意見。
6、將核查結果上報全國考辦領導審核。
7、根據全國考辦領導審核意見,向各地考辦下發核查結果。
8、各地考辦接到全國考辦下發的成績核查通知後,應及時通知考生本人,對核查後成績有誤的,應根據全國考辦通知要求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其它
三、全國考辦將根據考試成績覆核情況的工作量,向閱捲地支付成績覆核費用,如屬閱卷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差錯,全國考辦將根據與閱卷單位簽署的《閱卷及成績登統協定書》的有關條款執行罰款。
四、本規程自頒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