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
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規定總結
上述規定,可以總結為:
(1)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 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這種情況下,請求撤銷註冊不當的商標沒有時間限制。
(2)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
註冊商標。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撤銷商標註冊的期限為五年,但惡意註冊人、
馳名商標所有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