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與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條文釋義(2014年修訂)》內容簡介: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隨著商標法的修改需要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修改。2014年4月2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令,公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法與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條文釋義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9353998
- 作者:袁曙宏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324頁
- 開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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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商標法修改導讀
商標法修改條文釋義
第一章總則
一、第四條(申請商標註冊條件)
二、第六條(商標強制註冊)
三、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的原則)
四、第八條(商標的構成要素)
五、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範圍)
六、第十一條(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
七、第十三條(馳名商標的保護)
八、第十四條(馳名商標的認定)
九、第十五條(惡意註冊他人商標)
十、第十八條(商標代理)
十一、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
十二、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會員的管理)
十三、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註冊)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十四、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的提出)
十五、第二十三條(註冊申請的另行提出)
十六、第四十一條(註冊商標的變更)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標準
十七、第二十八條(初步審定並公告)
十八、第二十九條(商標註冊申請內容的說明和修正)
十九、第三十三條(商標異議和商標的核准註冊)
二十、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與惡意搶注)
二十一、第三十四條(駁回商標申請的複審)
二十二、第三十五條(商標異議的處理)
二十三、第三十六條(有關決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二十四、修改第四章章名
二十五、第四十條(續展手續的辦理)
二十六、第四十二條(註冊商標的轉讓)
二十七、第四十三條(商標許可備案)
第五章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二十八、修改第五章章名
二十九、第四十四條(註冊不當的商標)第四十五條(違法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註冊商標)
三十、刪除(申請裁定的限制)
三十一、第四十六條(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決定生效的時間)
三十二、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三十三、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
三十四、第四十九條(違法使用註冊商標)
三十五、刪除(對使用註冊商標商品的質量管理)
三十六、第五十條(對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的商標的管理)
三十七、第五十一條(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管理)
三十八、第五十二條(非法使用未註冊商標法律責任)
三十九、第五十三條(違反馳名商標使用的規定)
四十、第五十四條(對撤銷或不予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複審)
四十一、第五十五條(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生效)
四十二、刪除(對決定不服的起訴)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四十三、第五十七條(商標侵權行為種類)
四十四、第五十八條(規範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名稱)
四十五、第五十九條(商標要素正當使用和商標共用)
四十六、第六十條(商標侵權行為的司法、行政救濟)
四十七、第六十二條(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權)
四十八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確定)
四十九、第六十四條(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免責情形)
五十、第六十五條(臨時措施)
五十一、第六十六條(證據保全)
五十二、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的責任)
五十三、第七十一條(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導讀
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條文釋義
第一章總則
一、刪除(商標使用的定義)
二、刪除(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商品的規定)
三、刪除(商標國際註冊具體辦法由工商總局制定的規定)
四、第三條(馳名商標認定的程式)
五、第五條(外國申請者檔案的接收)
六、第八條(電子申請)
七、第九條(申請人遞交檔案的時間確定和基本要求)
八、第十條(送達)
九、第十一條(不計人商標審查、審理期限的期間)
十、第十二條(期限的計算)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十一、第十三條(商標註冊申請書和商標標誌說明檔案)
十二、第十四條(商標註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十三、第十五條(商標註冊申請表的填寫與形式)
十四、第十六條(共同申請)
十五、第十七條(商標註冊申請的變更與轉讓)
十六、第十八條(商標申請日期)
十七、第二十條(要求優先權的手續)
第三章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
十八、第二十一條(初步審定與駁回)
十九、第二十二條(商標申請的分割)
二十、第二十三條(商標註冊申請的說明與修正)
二十一、第二十四條(商標異議的提出)
二十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商標異議的受理)
二十三、第二十七條(商標異議答辯與補充證據)
二十四、第二十八條(異議商標的註冊)
二十五、第二十九條(申請或註冊檔案的更正)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二十六、第三十條(變更商標註冊人)
二十七、第三十一條(註冊商標的轉讓)
二十八、第三十二條(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移轉)
二十九、第三十三條(註冊商標的續展)
第五章關於商標國際註冊
三十、第三十四條(商標國際註冊的概念)
三十一、第三十五條(原屬國)
三十二、第三十六條(基礎註冊或者基礎申請)
三十三、第三十七條(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對象)
三十四、第三十八條(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材料)
三十五、第三十九條(商標國際註冊中的商品與服務的範圍)
三十六、第四十條(商標註冊國際申請受理)
三十七、第四十一條(商標國際註冊繳費)
三十八、第四十二條(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
三十九、第四十三條(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提交的材料)
四十、第四十四條(商標國際註冊的公告)
四十一、第四十五條(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提出異議)
四十二、第四十七條(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轉讓)
四十三、第四十八條(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
四十四、第四十九條(國際註冊商標的撤銷與無效)
四十五、第五十條(商標法和本條例部分規定不適用於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第六章商標評審
四十六、刪除(商標爭議的概念)
四十七、刪除(商標撤銷法律效力的規定)
四十八、第五十一條(商標評審的定義)
四十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商標評審的審理範圍)
五十、第五十九條(商標評審答辯與補充證據)
五十一、第六十條(口頭審理)
五十二、第六十一條(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
五十三、第六十二條(撤回評審申請的後果)
第七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五十四、刪除(自行改變轉讓註冊商標的法律責任)
五十五、刪除(撤銷註冊商標生效時間的規定)
五十六、刪除(使用商標違規罰款的規定)
五十七、刪除(註銷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註冊商標的規定)
五十八、第六十四條(申請商標局補發,出具有關商標檔案)
五十九、第六十五條(成為通用名稱的商標撤銷)
六十、第六十六條(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撤銷)
六十一、第六十七條(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六十二、第六十八條(部分撤銷與部分宣告無效)
六十三、第六十九條(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六十四、第七十條(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
六十五、第七十一條(未標明被許可人名稱與產地的法律責任)
六十六、第七十三條(商標註銷的程式)
六十七、第七十四條(商標被撤銷或者被註銷的後果)
第八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六十八、刪除(他人對註冊商標相關標誌有權正當使用的規定)
六十九、刪除(對商標專用權侵權人罰款數額的規定)
七十、刪除(將他人馳名商標用作企業字號的規定)
七十一、第七十五條(為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中提供便利條件的含義)
七十二、第七十六條(將他人註冊商標用作商品名稱或者裝潢的侵權行為)
七十三、第七十八條(計算違法經營額考慮因素)
七十四、第七十九條(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七十五、第八十條(銷售不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法律責任)
七十六、第八十一條(商標權屬存在爭議的界定)
七十七、第八十二條(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的辨認)
第九章商標代理
七十八、第八十三條(商標代理定義)
七十九、第八十四條(商標代理機構)
八十、第八十五條(商標代理人)
八十一、第八十六條(商標代理機構及代理人簽章)
八十二、第八十七條(商標代理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八十三、第八十八條(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
八十四、第八十九條(對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
八十五、第九十條(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業務)
八十六、第九十一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章附則
八十七、刪除(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授權立法的規定)
八十八、第九十二條(在先使用的服務商標使用規則)
八十九、第九十三條(商品服務分類、申請檔案格式和評審規則制定機關)
九十、第九十五條(商標權證效力)
九十一、第九十六條(商標公告)
九十二、第九十七條(商標註冊申請費用)
九十三、第九十八條(生效時間)
附錄
附錄一:新1日對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改前後對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前後對照表
附錄二:法律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3年8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13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14年4月29日)
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