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監督的範圍與方式》是2012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監督的範圍與方式
- 作者:鄭青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12月1日
- 頁數:311 頁
- 定價:30.00
- 開本:32 開
- ISBN:7510207886
- 語種:簡體中文
《訴訟監督的範圍與方式》是2012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青。
《訴訟監督的範圍與方式》是2012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青。內容簡介《訴訟監督的範圍與方式》抓住了法律規定由抽象走向具體的時機,結合湖北省檢察機關的實踐,對訴訟監督的範圍、渠道、措施、方式、程式進行了較為深...
監督範圍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即從立案到庭審、宣判的整個訴訟過程,還包括法院的執行活動。可以受理申訴的情況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僅限於不予受理裁定和駁回起訴裁定)、調解書,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法院決定...
是我國迄今為主,專門研究訴訟監督問題的第一本學術專著。《訴訟監督研究:中國檢察訴訟監督視角》是在2010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重點課題《訴訟監督的範圍與方式》([GJ2010B12])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擴充而成。包括“緒論”、“訴訟”、“監督”、“訴訟監督”和“檢察訴訟監督”五部分。作者簡介 楊迎澤,男,...
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方式主要有: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②審查檔案,指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呈送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和非規範性法律檔案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議;③質詢;④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⑤受理申訴、控告和檢舉,並進行處理;⑥開展執法檢查,這是當前全國人大...
《新刑事訴訟法與訴訟監督》是2012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國慶。內容簡介 《新刑事訴訟法與訴訟監督》圍繞人民檢察院承擔的各項訴訟監督職能,闡述了相關規定的內涵、實際操作等問題,內容涉及刑事立案監督、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依法適用強制措施的監督等。作者...
第十條 廉政回訪可以採取約談回訪、上門回訪、電話回訪、信函回訪等方式進行。對案件當事人在回訪中反映的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廉政回訪工作由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會同案件承辦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案件當事人在廉政監督卡和廉政回訪中提出的意見,...
在中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種特殊形式。行政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是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的產物,並隨著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由於各國社會制度和法制傳統不同,世界各國對於行政訴訟機構的設定、職權範圍和程式制度等的規定不盡...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式。對罪犯提出的申訴的處理方式 申訴是...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條 【辯論原則】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一條 【法律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
通常,人們一般把對案件的監督稱為審判監督。根據以上分析,按照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判監督的主體既有審判組織(如上級法院審判組織對二審或再審案件進行審理),也有行政監督者(如院長發現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院長、庭長決定迴避、監督審限、簽發法律文書等)。因此,審判監督工作並非只是審判組織的工作。審判組織的...
第四,就審判的具體階段或活動而言,既包括對人民法院法庭審理活動的監督,又包括對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受理、審判前的審查與準備等庭下活動的監督。審判監督權針對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各種活動,而不論這種權力行使採取何種方式。第五,從監督的具體對象來看,既包括對人民法院審判程式是否合法的監督,又包括對人民...
(1) 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前提,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2)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3) 提起審判監督的方式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下級...
換言之,在三大訴訟程式中,民事訴訟程式居於更為基本的地位。以行政訴訟程式為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很大的相通性,民事訴訟程式中關於迴避、證據、期間、送達、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以及執行程式的某些規定,行政訴訟程式可以參照適用。訴訟程式是“按照公正而有效地對具體糾紛進行事後的和個別的...
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
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方式和時間與前一種情況相同。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應當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並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對其他刑事立案主體的法律監督,法律未作...
程式監督是指對權力行使的先後次序、步驟、方式、範圍等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進行監督,它要求權力主體按照既定的行為方式行使權力,從而保證權力主體在規則的範圍內活動。事實證明,許多濫用權力者就是通過減少甚至免除程式來達到目的的。因此,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程式監督,在注重查處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為的同時,將監督的關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8年11月1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3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8〕14號公布。本《解釋》共43條,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
拓展了民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抗訴是我國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唯一方式。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人民檢察院僅僅依靠此項手段並不能完全有效行使法律監督的職能,如對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式予以救濟的或者對與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活動無關的國家機關或者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