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代表人
- 外文名:representative of action
- 性質:以共同訴訟為基礎
- 作用:為多數人訴訟提供了可能
- 總類:分人數確定和不確定代表人訴訟
性質,基本條件:,作用,種類,法律規定,種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不宜適用情形,其他,
性質
訴訟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使眾多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通過訴訟代表人集中實施,擴大了訴訟的容量,避免了因眾多當事人直接參與訴訟所帶來的諸多問題。
但訴訟代表人制度與共同訴訟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只要推選出訴訟代表人,就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2)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人的當事人同意才對其有效的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但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則上只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承認,才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
訴訟代表人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訴訟當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這是訴訟代表人的一種特點,也是其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所在。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有以下幾點區別:(1)由於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當事人,因此他與本案的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訴訟代理人不是本案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結果沒有利害關係。(2)訴訟代表人實施訴訟行為,不僅是為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為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實施訴訟行為是為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利益。(3)訴訟代表人在人數不確定的情況下,是由部分當事人推選出的,即由部分當事人授權,但其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利害關係人有效。訴訟代理人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必須有全體被代理人的授權。
基本條件: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訴訟代表人具備進行訴訟相適應的能力;
4、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
作用
訴訟代表人制度既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人進行訴訟提供了可能,又簡化了訴訟程式。
種類
法律規定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2015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2018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許可權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種類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並於起訴時仍未確定。這是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別。
3.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這類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根據《民訴意見》,其產生方式依次為:(1)推選,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2)協商,在推選不出訴訟代表人時,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3)指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式
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殊程式:
(一)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數人訴訟時,發現起訴時一方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這裡的權利人,是指主觀上認為自己享有權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範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於30日。
(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