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63年2月出生於安徽省桐城市。1985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89年畢業於
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班,1991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97年畢業於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破格從講師晉升為教授。2000年獲
國務院政府津貼。
社會兼職
重慶市
沙坪壩區政協常委;重慶市政府法律顧問;重慶市經濟法學科帶頭人。
獨著、合著、主編、參編各類法學專著、教材、譯著共20部;發表論文33餘篇,各類科研成果總計250餘萬字。個人專著《抵押權制度研究》及參編教材《經濟法學》獲法務部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學術觀點
關於抵押擔保
認為,
抵押權制度發展的內在動力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交易當事人對於
抵押擔保的安全性的追求,二是高度安全的抵押擔保獲得成本的最低化的追求。
抵押權擔保的安全性提高必然會影響一般債權人、其他
擔保債權之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抵押擔保的安全性提高是非常有限的。關鍵的問題是通過抵押權制度的完善使得
抵押權人的
優先受償權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抵押權擔保的獲得成本的減低卻存在極大的潛力。要從根本上解決抵押擔保交易的成本問題,最關鍵的是使得一次設定的抵押權能夠重複多次地使用於擔保不同債權。因為,如果在一項制度安排中,一次設定的抵押權能夠擔保10項不同的債權,而在另一項抵押權的制度安排中,一次設定的抵押權只能擔保一項債權,那么,前者的抵押權設定成本也就幾乎只是後者的1/10。如此重大的差異立法者是決不能忽視的。要實現這一目的,必須擺脫傳統保全抵押的觀念,實現抵押權的獨立性。
因此,筆者認為抵押權的獨立性是
抵押權制度發展的一般趨勢。為了實現抵押權的獨立化,抵押權制度的其他安排也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其中,比較重要的方面表現在:1、擯棄抵押權的附從性,實現抵押權的抽象化,使抵押權能夠脫離
債權而存在。2、以公示作為抵押權成立的必要條件,保證抵押權制度在實現其擔保功能的同時,不至於損害一般債權人和其他
利害關係人的利益。3、嚴格限制
一般抵押權,使抵押權成為特定財產上的權利。4、賦予
抵押權登記的公信力,使信賴登記的第三人權利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護。5、實現抵押權的證券化。使抵押權對特定債權的附系能夠通過交付
抵押證券這種極為便利的形式而實現。6、實行順位確定原則。使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利益確定化,不會應為順位的遞升而獲得不當的利益。7、使抵押物的利用權與抵押權分離,抵押物的利用不會影響抵押權的擔保功能的實現。強化抵押權獨立性。
認為,抵押權的本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為抵押權的物權性;二為抵押權的價值權性質。抵押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的一切其他屬性皆由此兩方面的性質所決定。抵押權的物權性表明抵押權是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價值的直接支配權。這種支配權無須藉助其他人的力量實現。抵押權的價值權性質決定
抵押權人的支配僅表現為對抵押物價值的支配,而非對抵押物實體的支配。抵押權的價值性決定它不必附從於
債權而存在,也可以不受抵押物實體的控制的影響。對於抵押權本質的認識,是立法者對
抵押權制度進行安排的基本出發點。由於筆者對抵押權的本質的這種認識,
因此, 在探討抵押權的基本特性時,筆者也由兩點重要的突破:第一,強調抵押權的附從性緩和。第二,強調抵押權的特定性的重要性。
關於
抵押契約的性質,是理論上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概括而言,有
債權契約說和物權契約說。物權契約說認為,抵押契約是設定抵押權的契約,因而具有物權契約的性質,但我認為,我國現行
擔保法中的抵押權設定契約並非物權契約,而本質上屬於
債權契約,抵押契約的
債權性不僅表現在我國現行立法中的抵押契約不能直接產生抵押權設定結果,而且,即便能夠產生抵押權的設定結果,但我國擔保法中的抵押權本身也不具有確定的物權性。因此,在我國立法實現抵押權物權化之前,抵押契約的物權性是不能成立的。
關於抵押登記以及一般意義上的財產登記的公信力問題, 認為,
抵押權登記的公信力,應在完善登記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的基礎上,作為我國立法努力的一個方向。
最高額抵押制度是我國的一項新的
抵押擔保制度,
最高額抵押權的性質,國內仍有不同的認識,一般認為,最高額抵押權的基本特性在於其最高限額。筆者認為,最高額抵押權的本質屬性不在於其最高限額的擔保性,而在於其
擔保債權的不確定性。
關於我國現行
抵押權制度的完善,認為應著重以下幾個方面:
在抵押權的設定方式上,應在承認所有人抵押的基礎上,增加單方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設定方式。
在抵押物範圍上,首先應增加農業生產資料作為抵押物的法定類型。其次,應允許浮動財產設定抵押權,再次,對以一系列財產集合體──
財團抵押,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廢除
擔保法第35條關於抵押物與被
擔保債權價值相當要求。
在
共同抵押問題上,應對共同抵押與財團抵押分別進行規定,並具體規定共同抵押的
共同抵押權的關係處理原則。
在
抵押契約方面,應使抵押契約生效與抵押權的成立分別開來。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在抵押登記方面,全面實行登記成立要件主義,以登記作為一切抵押權成立要件,規定債權人登記請求權,對證券
抵押權登記進行規定。實行集中登記主義,設立相對統一的登記機關。規定登記機關的責任。對登記的變更和
塗銷問題進行規定,以防止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第三人利益的損害。對登記的效力應在完善登記制度的前提下,承認登記制度的公信力。
在抵押權的效力方面,應對抵押權及於從物、附屬物、
添附物、的效力進行規定。
物上代位:應集中列舉發生物上代位的各種情形。同時,在抵押物轉讓場合,在承認抵押權
追及效力的前提下,賦予
抵押權人就抵押權價金代位與行使
追及權的選擇權。
在抵押權效力及於被
擔保債權的範圍方面,應對於
利息債權應進行適當限制,抵押權的實行費應列入公益費優先扣除,
在
抵押權順位問題上,在全面實行登記成立要件的基礎上採用順位固定主義,並就順位的轉讓、變更等問題進行規定。
在抵押權與其他
優先權的關係上:規定抵押權人與其他優先權的關係。並使抵押權相對優先於其他擔保物權,以確保
抵押擔保這種優秀的擔保形式能夠得到普遍的採用。
關於抵押權的實行,首先應進行實行方式的改革。允許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直接申請法院對抵押物進行變價,並優先受償。其次,應規定抵押權人的同時享有申請對債務人一般財產
申請執行和實現抵押權。此外對抵押物的拍賣和變賣、折價以及抵押權與用益物權和
租賃權的關係處理等,也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關於
最高額抵押權:認為現行立法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差,應進行更為具體的規定。同時,應擴大
最高額抵押的適用範圍,增加最高額抵押權的處分、決算和實現方面的規定。
(具體闡述和論證,請參見《抵押權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關於經濟法的基本法律屬性
經濟來源於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化生產方式而帶來的一些社會問題。無論是
計畫經濟、
有計畫商品經濟,還是市場經濟,一個最重要的共同點都在於社會化的生產方式。不同的是生產的組織方式不同。計畫經濟條件下,生產是通過政府直接組織生產的,而市場經濟條件下,則是根據市場的需要進行生產的。
社會化的
生產方式有如下幾個基本的特徵:第一,利他主義的基礎。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最基本的特徵在於為他人而生產與靠他人而滿足。一方面,人們從事
社會生產活動,創造產品或商品,不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而是為了他人的需要;另一方面,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需求,也主要是通過其他人的勞動成果而不是自己的勞動成果而得到滿足;這種利他主義的倫理基礎與人性的利己本性的衝突,是造成經濟生活一系列社會問題的根源。第二,高度的專業分工。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
資本主義國家,無論是
計畫經濟,還是市場經濟,現代社會的生產都是建立在高度發達的專業分工基礎之上,分工加強了人們的相互依賴。利他主義的基礎與社會高度發達的專業分工,是信息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第三,集中生產。現代生產經營活動採用企業等集中經營的形式,這在生產活動過程中便不可避免的要產生衝突,由於各種利益代表人格上的平等,因而,企業內部問題的尖銳化,必然也要表現為社會問題。專業化分工和集中集中化經營,導致人類征服自然的能力充分的擴展,但同時也使一些
外部性問題更加尖銳,並使之社會問題化。 第四,利益分配的多環節和複雜化。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生產者與消費者,勞動者與經營者,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提供者等等在大多情況下是統一的,因而不會產生分配的多環節。人們的勞動成果直接歸自己所有、支配,分配問題通過各社會個體分別得到解決。而在現代社會,集中經營、集體參與、共同勞動與分配決策的人為化,必然導致分配關係的不確定。上述四個基本的特徵決定,現代經濟生活使人們之間的依賴性進一步加強,在自然經濟條件下本屬於個體的問題,逐步成為涉及眾多人利益的社會問題。
經濟生活中依賴性已經由此而產生各種問題的社會化,使現代法律制度發生了新的變化。從
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經濟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強度的干預,逐步成為法律發展的一種趨勢。為了使得人們可以充分的依賴他人而獲得各種需求的滿足,在
計畫經濟時代,就需要計畫決策者對各種產品的生產、供應作出科學的安排;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需要維持市場競爭性,並通過政府的合理干預維持市場的高效率,並通過各種管理制度,維持市場的穩定。於是,便產生對
競爭法、
巨觀調控法以及各種
產業政策法的需要。 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分離,導致了生產者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現代生產方式產生的
信息偏在問題也使消費者更容易受到侵害,因而,需要法律基於消費者的弱者地位,給予消費者特別的保護。為了克服現代生產方式帶來的利益分配問題,需要法律建立一套新的規則,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集團利益與個體利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營者與消費者、當代人與後代人、上輩與下輩、正在參與社會生產者與已經脫離社會生產者等等相互之間的利益關係,於是,產生了勞動法、
社會保障法等法律。為了克服現代化大生產中造成的嚴重的
外部性問題,於是,我們需要有更為嚴格的資源利用管理,因此,環境保護、各種自然資源的保護,人文景觀和文物的保護制度便套用而生。由此,筆者不認為,只有市場經濟,才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經濟生活領域中的各種社會問題不是由於計畫,還是市場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現代化的
生產方式所決定的。被我們普遍稱之為經濟法的法律,實際上是為了應對因現代經濟社會完全不同與古代社會的生產方式而帶來的社會問題。 從某種程度上,我們完全可以說,經濟法是經濟領域中的
社會法。
代表性論文
論文名稱 刊物名稱 時間 獲獎情況
瀘州遺贈案的另一種解讀 判解研究 2002-7-6
WTO與中國
擔保物權制度的完善 中國入世與中國法治 2002-6-1
英國法上的不動產按揭(Mortgage) 《民商法論叢》 第9期
依法促進和保障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法制宣傳資料》 00年第2期
論消費者保護意識 《現代法學》 99年第2期
農村法制建設若干基本問題的思考 《現代法學》 01年第3期
外國法上無行為能力制度及我國相關制度變革 《外國法學研究》 1996.5
英美法中能力外原則的興衰 《外國法學研究》 1997.5.
2000年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 《
現代法學》 01年第1期
論仲裁協定法律效力初探 《現代法學》 93年第2期
個人作品
1、《中國民事訴訟法要論》(撰稿人,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律師諮詢與商議的理論與技巧》,(譯著,參譯,重慶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原理與條文釋義》,(主要撰稿人;
中國計畫出版社1995年版);
5、《
勞動法教程》(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8、《經濟法學》(法務部統編教材,撰稿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2000年獲法務部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9、《中國經濟法的反思與前瞻》(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The Role of Law and Legal Institution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英文)(
亞洲發展銀行-
哈佛大學發展研究所項目,撰稿人;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財產權登記法律制度研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基金課題,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
15、《英美擔保法要論》(個人專著,
重慶出版社1998年版);
16、《抵押權法律制度研究》(個人專著,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000年獲法務部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18、《律制度概況》 副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2-11-17
19、《財產權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專著者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7-5004-3330-1/D443 2002-6-1
20、《經濟法學》 參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ISBN7-5620-1871-5/D.1837 2002-7-1
21、《國際法》 第二總主審 重慶大學出版社 2002-8-18
22、《
智慧財產權法學》 第二總主審 重慶大學出版社 2002-8-18
23、《
律師與公證學》 第二總主審 重慶大學出版社 2002-8-18
24、《
憲法學》 第二總主審 重慶大學出版社 2002-8-18
25、《
市場經濟法論》 第二總主審 重慶大學出版社 2002-2-1
26、《刑法總論》 第二總主審 重慶大學出版社
27、《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 第二總主審 重慶大學出版社 2002-8-18
29、《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與法律大辭典》(譯著,中文版主編)。
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 2003.1
30、土地利用與土地用益法律制度研究,(合著,第一作者),重慶大學出版社,2005.1
待出版著作
《擔保物權法》,本書是法務部1998年重點課題的最終成果,也是本人在已經出版《抵押權制度研究》、
《英美擔保法要論》等著作後準備出版的另一部有關擔保法的著作。全書約50萬字,目前基本完成初稿。預計2002年下半年由
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