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抵押權

流通抵押權是德國法律對不動產抵押權所劃分的一種類型。其成立條件是,由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抵押協定並向土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可作成抵押證書發給不動產所有人,由他交給債權人。抵押證書是抵押權的具體體現,以後轉讓抵押權時,必須交付抵押證書,但不必再向登記機關登記。按照德國法,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別轉讓,而必須隨債權的出讓而共同轉移於受讓人。這種流通抵押權稱為證書抵押,其優點是抵押權的轉讓迅速簡便而且少花費用。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不使用抵押證書,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的轉讓必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抵押權稱為登記抵押。流通抵押權即是可轉讓的抵押權,一般用於擔保長期貸款

流通抵押權的特點,流通抵押權的設定,流通抵押權的讓與,

流通抵押權的特點

流通抵押權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①抵押權人有權主張登記冊上所載的抵押債權額,不必證明債權的存在,如果債務人主張債務不存在,應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債務的不存在或由於部分清償或抵銷而減少。
②債權的消滅時效雖已完成,但抵押人仍能實行抵押權。
③債權受讓人要求以出售抵押物清償債權時,不得向他提出登記冊上未載明的抗辯事由。

流通抵押權的設定

流通抵押權的設定應當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登記機關根據職權做成抵押證券,交付給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抵押物的所有權人將抵押證券交付給債權人,債權人基於所有權人的交付取得抵押權。在交付之前,抵押權屬於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因交付喪失抵押權。抵押權的轉讓應以抵押證券的交付為必要條件;否則,不產生抵押權設立的效力。對抵押證券的占有是享有抵押權的前提,也是處分抵押權的必要條件。在實行抵押權時,應以提示抵押證券為必要。

流通抵押權的讓與

流通抵押權與所擔保的債權不能分離而讓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抵押權也應隨之轉讓。根據《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讓與沒有任何形式要件,但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讓與,則應以土地登記法所規定的形式進行,抵押權讓與需有物權的合意和證書交付。但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效力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即債權無效,抵押權仍然有效。通過登記的公信力,阻斷抵押權與債權的關係,促進抵押權的流通性,即使在債權不存在的情形下,受讓人也能取得抵押權。但是,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等物權立法並不承認流通抵押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