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總則
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
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申請經營許可證可分為以下兩種:
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審批。
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獲準經營
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內,按照
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除經營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並說明理由,報電信管理機構批准,並在經營許可證中作出特別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轉讓經營許可
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續營和吊銷、註銷
變更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續營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吊銷
電信業務經營者被有關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經營許可證收回註銷。發證機關
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布。發證機關吊銷、撤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涉及用戶善後問題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指定業務承接單位。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註銷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所需要申請材料進行註銷。發證機關註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布。發證機關註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涉及用戶善後問題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指定業務承接單位。註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許可證發放的意義
1、為了有效規範電信企業經營行為,全面了解電信市場發展狀況
2、許可證將明確各家運營商的經營業務種類和內容,不在其業務範圍內的將不會列入許可範圍內。同時,許可證也將明確經營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3、根據時代發展需求,發放經營許可,支持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統籌推進4G融合發展,促進信息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