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執法

計畫生育執法是行政機關為了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法規,對違反計畫生育的集體事件或特定對象所採取的具體的、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是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後,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曾先後發布了一系列有關計畫生育的決議、命令、指示、通知、規定、條例、辦法等,這些都具有法律效力,對人民民眾實行計畫生育權利和義務的確認與履行,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法律責任的追究與懲處,對控制人口增長都起了巨大作用。中國頒布的《憲法》與《婚姻法》對計畫生育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據統計,到1989年底,全國已有21個省、市、自治區頒布了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使多年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項具體政策、規定和工作經驗、工作方法總結、升華為法規條文,成為廣大幹部、民眾在實行計畫生育中共同遵守的準則和規範。基層幹部履行計畫生育的正當職權和廣大民眾實行計畫生育的權利與義務都有了法律保障,改變了以往無法可依的狀況,計畫生育也由單純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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