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執法工作的決定

2000年3月31日經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執法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3.31
  • 實施時間:2000.03.31
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華品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計畫生育執法檢查組所作的《關於1999年開展湖北省計畫生育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
會議認為,我省近幾年計畫生育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人口出生率已下降到11.57‰。計畫生育執法工作逐步規範化、制度化。但是,在計畫生育執法檢查中也發現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人口形勢依然嚴峻。為了進一步促進計畫生育法規深入貫徹實施,實現我省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要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大力加強計畫生育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廣大幹部民眾法律意識,提高貫徹執行計畫生育法規自覺性,促進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解決計畫生育執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遵守計畫生育執法中“七個不準”的規定,嚴格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有關獨生子女及其家庭各項獎勵優惠的規定落到實處,切實維護民眾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綜合管理。公安、工商、勞動、城建、交通等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有關證件時,必須首先審核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依法嚴格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職責,對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五、嚴禁採取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鑑定和選擇性終止妊娠。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計畫生育、衛生、公安、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查處違法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行為。其禁止和查處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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