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決定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決定
  • 發文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單位】81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9-20
【生效日期】1986-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決定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副省長王漢章作的關於全省血防工作情況及今後意見的報告。
我省是全國血吸蟲病重疫區之一,加強防治血吸蟲病的工作,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保障生產發展的大事。解放以來,我省血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近幾年來部分地區疫情嚴重回升,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一定要提高對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不懈地把血防工作抓緊抓好。為此,會議決定:
一、省人民政府和疫區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血防工作的領導,調整、健全疫區各級防治組織。疫區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有一名負責人分管血防工作,制訂切實可行的防治規劃,確定防治目標,並定期檢查落實,切實解決血防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衛生、農牧、水利、水產、財政、輕工、農墾、計畫、物資、醫藥、科技、供銷等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作戰。
二、疫區治水必須與滅螺統籌安排,修建漁池必須與滅螺緊密結合,興建排灌渠道必須有防止釘螺擴散的設施。
有螺蘆葦場必須負責滅螺,在疫區發展蘆葦必須有相應的滅螺措施,禁止從有螺區挖蘆根到非疫區種植。
疫區有螺水田必須改種旱田或深水滅螺,禁止旱改水,耕牛必須安全放牧,糞便必須加強管理,人、畜必須同步查、治,嚴防急性感染。
三、血防經費必須保證。近幾年內,省和疫區市、縣地方財政安排的滅螺和血防經費,應適當增加,專款專用,管好用好。根據“誰受益,誰滅螺”的原則,有螺蘆葦場要從蘆葦純收益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用於當地滅螺。有螺的農場、林場、養殖場和廠礦企業等單位,都要承擔滅螺任務。田頭地角零星有螺地帶的滅螺,要與生產統一承包。疫區民眾每年要負擔一定數量的血防義務工。
查、治病費用應實行收、減、免政策。對貧困戶,特別是晚期血吸蟲病人要適當擴大減、免比例,當地民政部門,要適當地予以照顧。
四、要加強對疫區專業防治和科研機構的建設,要關心血防專業人員,為他們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並注意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
滅螺鞏固隊是民眾自己組織起來與血吸蟲病作鬥爭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繼續加強領導和管理,落實報酬,整頓提高。
五、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文化部門要加強血防工作的宣傳,要注意在疫區中、國小普及有關防護知識。
六、疫區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本決定的貫徹執行。對執行本決定成績顯著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決定甚至造成嚴重危害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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