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法

計畫法是調整計畫關係的法律,是指調整在制定和實施國家計畫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經濟法中巨觀調控法的重要部門法,在巨觀調控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法
  • 外文名:Planning laws
  • 含義:實行計畫經濟的國家
  • 時間:1949年
計畫法概念,計畫法實施實例,

計畫法概念

實行計畫經濟的國家、主要是社會主義國家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在編制、審批、執行、監督、檢查計畫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領導、組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
計畫經濟與計畫法計畫經濟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經濟的一個基本特徵。國家用計畫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表現。社會主義國家的計畫法依據社會主義原則,運用法律手段,保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制定出符合客觀規律的、切合實際的計畫,並保證計畫的順利執行和圓滿完成。社會主義計畫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計畫法實施實例

沿革蘇聯是最早建立計畫經濟制度的國家。蘇維埃國家第一個長期遠景規劃是全俄電氣化計畫。從1928年開始,實行以5年為期的國民經濟發展計畫,曾先後頒布了保證計畫制定和執行的法令、決議和條例,形成了最早的一批社會主義計畫法。
在中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即建立了計畫經濟制度。為了保障計畫的正確制定和順利執行,先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調整計畫關係的法律和規範性檔案,如財政經濟委員會《國民經濟計畫編制暫行辦法》(1952年 1月公布)、國家計畫委員會《關於編制國民經濟年度計畫暫行辦法(草案)》(1953年8月5日試行)、國務院《關於各部負責綜合平衡和編制各該管生產、事業、基建和勞動計畫的規定》(1957年1月15日發布)、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國務院《關於改進計畫管理體制的規定》(1958年9月24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加強綜合財政計畫工作的決定》(1960年1月14日公布),《國務院批轉國家計畫委員會等部門關於編制綜合財政信貸計畫的報告的通知》(1983年4月6日)等等。
其他實行計畫經濟制度的國家,也都曾制定過有關計畫方面的法律。羅馬尼亞1949年頒布的第一號法律就是關於計畫的法律,1979年 7月 6日大國民議會通過的<羅馬尼亞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法>,是現行有關計畫的全面的法律,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有關的法律、決議等。南斯拉夫關於計畫的基本法律是1976年頒布的《南斯拉夫社會計畫體制基礎和社會計畫法》。東歐其他一些國家,也都頒布了有關計畫的法規。
計畫法的內容社會主義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法主要內容有:①計畫法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原則。主要是通過調節計畫關係,保護社會主義國家生產關係,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有計畫、按比例地發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以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在有關計畫的法律、決議和指示中,還規定了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計畫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方法和步驟。②計畫體系和指標體系。規定本國實行的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畫的種類、計畫內容、指標分類及其適用範圍等,並要求各類計畫具有科學性、連續性、穩定性。計畫種類,根據計畫期限,一般分為長期(10年或20年)、 中期(5年)和短期計畫,根據計畫範圍或對象,一般分為全國(中央)計畫、地區計畫、企業計畫、部門計畫、行業計畫、專題計畫等。計畫內容,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各個主要方面,如工業生產計畫、農業生產計畫、基本建設計畫、科學發展計畫、文教衛生計畫、人民生活和社會公用事業計畫等。計畫指標,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大體分為指令性指標和指導性(參考性)指標,兩類指標的適用範圍由法律規定。③綜合平衡。主要是安排國民經濟諸方面的主要比例關係,如生產資料與消費資料兩大部類的比例關係,積累與消費的比例關係,農業、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公用服務事業之間的比例關係,以及經濟事業和科學、文教事業之間的比例關係等等。綜合平衡還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的平衡,在有的國家還包括在全國統一計畫指導下各地區的綜合平衡。綜合平衡是編制計畫的基本方法。④計畫的管理體制和編製程序。包括中央、地方、企業等各級計畫機關的職權範圍和任務,計畫的編制和審批程式。計畫制定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時,必須報請原批准機關或其常設機構批准,以維護計畫的嚴肅性。計畫正式下達後,必須認真執行,法律規定了對計畫執行的檢查與監督程式。在計畫的編制和執行過程中,經濟契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關計畫與經濟契約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也是計畫法的組成部分。⑤計畫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獎懲制度以及計畫爭議的仲裁或司法解決程式。計畫法採取計畫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一致的原則,任何計畫單位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有的國家在有關法律中還規定:對編制和完成計畫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於由於主觀原因造成編制計畫上的錯誤、破壞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的,或擅自變更計畫、不執行計畫的,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損失的大小,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經濟以至刑事責任。計畫法一般還規定了審理計畫爭議的仲裁程式或司法程式,這部分規範的目的在於用司法或仲裁手段以保證計畫的正確制定和順利執行。
資本主義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的計畫法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為了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在維護生產資料資本主義么私有制的前提下,在主要通過市場機制調節經濟發展的情況下,有的也在特定範圍內實行一定的計畫(如財政計畫、農業計畫、建房與郊區計畫等)和國家干預。為了保證這些計畫的制定與執行,有的國家也頒布了一些有關計畫的法規。這些立法同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實行計畫經濟制度的計畫法,具有本質的區別。
不少開發中國家為發展本國經濟,也執行了各種各樣的經濟計畫,不少計畫的實現對於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和鞏固本國的經濟獨立發揮了良好作用。為了保障這些計畫的編制與執行,有的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計畫法規。但由於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不同,這些立法也不同於社會主義國家的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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