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計畫法

國民經濟計畫法,社會主義國家調整國民經濟計畫的編制、審批、執行、檢查、監督過程中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和。這些社會關係發生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之間;關係的內容主要包括:計畫的編制、審批和下達;計畫的綜合平衡;計畫機關和計畫執行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等。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里,對上述一系列社會關係的內容,以及對計畫爭議的解決程式、違法的法律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規範之總和,即構成該國家的國民經濟計畫法。中國正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而國民經濟計畫法是國家組織和領導國民經濟的重要法律。中國雖頒布過一些單行的國民經濟計畫法規,如國民經濟計畫編制暫行辦法、計畫工作條例、關於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等,但至今仍未頒行作為國民經濟計畫法的基本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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