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計畫法,社會主義國家調整國民經濟計畫的編制、審批、執行、檢查、監督過程中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和。這些社會關係發生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
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法律制度,簡稱“計畫法律制度”,是指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調整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的編制、審批、實施、調整、檢查和...
計畫法是調整計畫關係的法律,是指調整在制定和實施國家計畫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經濟法中巨觀調控法的重要部門法,在巨觀調控方面具有極為...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項內容所進行的分階段的具體安排。它分為長期計畫(一般為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計畫(一般為5年)和短期限...
社會主義國家有計畫地管理國民經濟的具體制度和方法的總稱。簡稱計畫體制。社會主義社會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實行計畫經濟,對國民經濟進行計畫管理。計畫體制是實行...
經濟計畫是指人們側重於對未來經濟活動的主觀籌劃與安排。從微觀上看,它表現為企業組織生產所作出的籌劃與安排。...
計畫法主體是計畫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包括:(1)計畫權力主體。有權審查、批准各級國民經濟計畫的國家權力機關。(2)計畫管理主體。負責編制、下達、監督、檢査國民經濟...
計畫編制方法是把社會、經濟等多方面信息轉換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方案的方法。在我國以往的計畫編制中,採取的主要方法有綜合平衡法、經濟分析法、目標規劃法等...
計畫法律關係是指計畫法律調整的社會經濟關係,其參加者享有因計畫而產生的權利和承擔因汁劃而產生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