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手犯,又稱“己手犯”、“自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施禁止行為,才能夠構成的犯罪。任何第三人雖可以教唆或幫助犯罪,而成立親身犯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但其教唆或幫助行為絕不可能成為正犯。親身犯原則上均非結果犯,而為行為犯,如強姦罪、重婚罪、通姦罪、吸食鴉片煙罪等。在刑法理論上,親手犯可以分為實質親手犯或稱真正親手犯與形式親手犯或稱不真正親手犯兩種。
最早提出親手犯這一概念的是德國學者賓丁Binding,1906年他在一次演講中指出:正犯,以意思承擔者自身實現其意思為原則,在將動物或無責任能力之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的場合,作為例外也可視為正犯者。但是,當犯罪行為和犯罪者的個人人格之間具有相當密切的關聯,必須由犯罪者親自實施時,則不允許有上述例外情況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