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親手犯

實質親手犯,“形式親手犯”的對稱。文稱“真正親手犯”。是指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只能由行為人自身直接實施,而不可能構成間接正犯的犯罪。親手犯的一種。例如中國刑法中的偽證罪,只能由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親自實施,無上述身分者不可能親手實施偽證罪。再如重婚罪,只能由行為人本人親自實施重婚行為,其他人不可能代為實行重婚行為。

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不具有該種身份者,可能成立間接正犯;相反地,不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具有該種身份者則不可能的犯罪。例如,受賄罪必須由具有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特定身份的主體構成。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利用無責任能力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代為收受賄賂,但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工具實施受賄罪則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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