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法律名詞)

親子關係(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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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是指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和子女是血緣最近的直系血親,為家庭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良好的親子關係是親子教育的基礎,只有在關係和諧的狀態下,孩子才會尊重父母,接受父母的教育。父母要想更好地教育孩子,就需要與孩子建立良好的關係,就需要學習有效的溝通方法,有效的溝通方法是一門藝術,是每一個為人父母都需要學習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親子關係
  • 法律解釋: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 主要性:每個人來到世間的第一個人際關係
簡介,法律意義,概念,法律規定,心理學意義,重要性,常見問題,孩子成長,

簡介

沒有母親或她的代理人的餵養和照料,新生兒便無法生存下去。這就促使嬰兒對母親產生依戀。依戀是人類最初始的也是影響最深遠的一種情感,是健康成長不可缺少的環節,是幾乎一切社會情感發展的基礎。它通常在五六個月至九十個月明顯地表現出來,而在一歲半至兩歲半達到高峰。如果不是孩子大腦或身體發育有缺陷或障礙,不出現依戀的原因便是親子關係出問題,例如,母親或她的代*理人並不愛孩子,很少接觸孩子,不愛撫孩子,不跟孩子交流情感等。代*理人更換頻繁也使孩子無法產生依戀。從來沒有過依戀感的孩子長大後可能成為只顧自己而對別人毫無感情的人,也可能成為缺乏安全感或對人過分猜疑而不信任的人,還可能成為具有破壞性和攻擊性的人,如此等等。
孩子的社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親子相互作用之中進行的。親子關係的質量決定著社會化過程是否順利、是否發生障礙或缺陷,也決定著社會化所可能達到的水平。
最重要的是,一個人的人格之核心部分或基本結構,是在學齡前即人生的最初幾年裡大體上定型的。當然,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親子相互作用的產物。
馬斯洛所說的基本需要(安全的需要,愛與歸屬的需要,被人尊重和自尊的需要)在人生開始的幾年裡就已經存在。如果這些需要在童年得不到滿足,精神就會出現這樣那樣的障礙,人格的發展也會出現障礙。
對嬰幼兒來說,父母親的態度和行為應具有前後一貫性,這樣,他們才能有把握地預測未來,也才會有安全感。兒童基於昨天什麼行為被允許或得到讚許,他們便能推斷今天的什麼行為也會得到允許或讚許,他們對自己和未來便有了信心,便有了安全感。我們必須明確,對兒童造成威脅的,並不是毒蛇猛獸,也不是自然災變,而是周圍的人尤其是負有養育責任的人的行為疏忽或失誤。如果孩子今天的什麼行為得到讚許,什麼行為受到制止,並不取決於父母的一貫態度,而取決於父母此刻是否頭痛或消化不良,取決於父母今天的心情是否愉快,甚至是取決於父母打麻將牌的輸贏,那么,兒童深埋著的不安全感,是將來患神經症的一個重要根源。
父母的態度和行為的一致性也十分重要。如果父母不和,意見分歧,孩子便不能(至少很難)形成評價事情好壞的統一標準,也就不能發展無衝突的價值觀。很多青年人的心理衝突可以從父母教養原則的不一至性那裡找到根源。
一位大學畢業生已23歲的女孩子問醫生:我現在該不該談男朋友呢?交談得知,她的父母親一直向她灌輸這樣的思想:學生的任務就是讀書學習,學習好,自然就有人來找你,用不著發愁找不到對象。這位姑娘在大學四年之中,幾乎從來不跟男同學交往,參加工作近一年來,一遇男同事跟她交談,她就覺得不知說什麼好,感到無話可說,十分尷尬。這位姑娘雖然年齡早已成年,可她的社交能力和性格還不如一位健康的國中生成熟。
前面提到了幼兒依戀情感的重要性。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父母就必須逐漸放權,鼓勵孩子在家庭外同齡人交往,鼓勵孩子獨立自主。
依戀的發展有兩種可能,一是獨立自主精神的發展,一是轉變為對父母的依賴,依賴是一種不成熟不健康的心理或性格特點,神經症病人的很多苦惱、困難和心理衝突的根源就是依賴。我們必須明確,一個人從小到大,只有在與同齡人經常的交往中,心理才能走向成熟,一直在父母、長輩羽翼的保護下長大的人,既缺乏社交能力,也學不會平等待人的精神。這一點在獨生子女身上尤其突出,孩子只有通過人際關係交往的實際經驗才能學會待人接物,而不可能單純靠父母的說教學會這些。在家中,如果有個蘋果或一塊蛋糕父母照例讓給孩子吃,這很容易使孩子產生特權觀念,似乎一切好東西理應由他一個人獨享。倒是在幼稚園里,孩子可以學到許多在家裡學不到的東西。幼稚園的老師是懂得如何通過日常生活使孩子學會人人平等的道理。吃餅乾,每人四片,誰也不多誰也不小;分蘋果,每人一個,大小一個樣。正是這種生活實踐,使孩子們逐漸懂得,所有小朋友都一樣,大家平等。其實,父母真正懂得這個道理,在家裡也完全可以進行同樣的教育,產生同樣的效果。母親可以有意選購一個大蘋果,回家與孩子分享,這不僅可以避免孩子產生特權觀念,還可以增添情趣和加深親密感。這樣,孩子從小便會有獨樂樂不若與人這種社會情感的萌芽,而不會成為自私或自我中心的人。
有些父母大惑不解:我們對孩子確實是一片真心,關懷愛護備至,為什麼孩子越大越變得自私?其實,父母只要好好回想一下自己的言行,就不難發現其中的奧妙。例如,父母二人在談論機關里分獎金評級別時流露出來的自私心理,無意中卻感染了孩子。又例如,某次來客,父母用較次的糖果招待客人,把較好的留給自己家裡人吃,孩子會一點兒也不懂這個道理么?父母親本人庸俗不堪,買架鋼琴就想培養出孩子高尚的情操,天下哪有這等便宜事!
有些成 人感到這個世界是友好的,他們的心胸開闊,與人相處一般不存什麼戒心,也樂意對別人投入情感。有些成 人則相反,感受到這個世界是敵視他們的,他們經常提心弔膽,或心存戒備,與人交往時從不敢敞開胸懷,怕上當受騙,好猜忌。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處世態度,往往根植於童年時代,是跟不同類型的親子關係相聯繫的。一般來說,父母是否善於理解孩子的思想情感,是否善於與孩子溝通,即同時也敞開胸懷讓孩子理解他們,是決定性的因素。
孩子想吃朱古力母親說:不行,馬上就要吃飯了。吃了朱古力,你還吃飯不?光吃零食不吃飯,對身體不好。
孩子玩得正歡,父親說:吵死了,真討厭,到外邊去玩去!
即使用耐心說理的辦法,態度也比較溫和,性質並沒有變,還是說服。任何兩個人,只要互相企圖說服對方,就會有一個勝利,一個失敗(一個成為有理者,一個成為無理者)。當然也可能誰也說服不了誰。總之,沒有溝通。
親子之間最重要的相互作用不是說服,而是溝通。
孩子想吃朱古力,父母親首先要理解他有這種需要,也肯定他有滿足這種需要的權利,父母親甚至可以表達自己也喜歡吃朱古力(如果確實如此),這便是溝通。有了溝通,便有可能通過商量就解決問題的途徑達到共識。
如果沒有溝通而採取說服的方式,不論父母說服成功或失敗,總有一方感受挫折,而挫折感的積累,必然導致親子關係不健康。
要發展良好的親子關係,促進子女健康成長,懲罰和過分保護是兩個最重要問題,必須妥善處理。
對於個人來說,與父母親關係對於將來走出家庭後能否與其他重要關係人發展健康的關係,有決定性的影響。也許,一切人際關係無不打上親子關係的烙印,這就是人類學家為什麼特別重視親子關係之研究的緣故。
一個人如果在與父母交往中學會了溝通(善於理解別人也善於讓別人理解自己),他與同學、老師、朋友、同事、上下級等的關係也很可能得到良好的發展。
重要關係人是個人精神生活的有力支柱,如果我們善於與他們發展親密的關係的話。
當一位親密的重要關係人發生變故(如生離死別、關係劇變等)時,人際交往能力對維持健康的作用就容易看出來。如果人際交往能力強,通常就會有另外的重要關係人來填補空缺,也就是說當事人會迅速發展與其他人的關係,把親密程度提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如果人際交往能力低下,當事人便不得不忍受精神上的痛苦而無法補償,很可能出現精神障礙。由此可見,人際溝通的能力直接決定一個人對精神打擊的承受能力。

法律意義

概念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兩大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係、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允許解除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條至第27條,對父母子女關係作了以下明確的規定:
婚姻法婚姻法
(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這一法規說明,撫養教育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又是子女應享的權利。
(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這一法條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僅作了個別詞語的修改,即將原文中“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改為“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修改這一條款的目的是:加重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拓寬了他們為未成年子女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兼有親權和監護的含義。
(三)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一條款說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父母撫養了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也應盡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養老育幼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它是建立在親子關係平等的基礎上的。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4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基於雙方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依照我國繼承法,子女和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父母死亡時,子女有繼承他們遺產的權利;子女死亡時,父母有繼承他們遺產的權利。父母子女均為獨立的繼承主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和繼父母,為擬制直系血親,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是,繼子女如果已依收養法被繼父或繼母收養,則不得繼承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遺產了。在具體分配遺產時,遵循繼承法的遺產分配原則、方法,使父母或子女的繼承權得以實現。如果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分割父母遺產時,先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出生的胎兒,依法應為其保留繼承份額。

心理學意義

親子關係乃指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由於子女出生以後,要依賴父母來養育,要依靠父母,所以其關係即以上下之“縱向關係”開始,此與“橫向關係”為始終的夫妻關係不同。不過,親子關係並非始終停滯於“縱關係”而不變。事實上,隨著子女的成長,當子女長大成人時,親子關係逐漸變成“橫關係”;而當父母年老衰退時,這種關係又變成“反的”“縱關係”,即由子女來照顧衰老的父母。
父母與幼小子女的關係有幾種成分。此包括撫養、管教及培育。“撫養”指的是把生理及心理上未成熟的幼小子女撫養長大,使嬰孩能生存下來,並且順利發展。“管教”指的是協助子女學習,包括教育子女什麼是對與不對、哪些事該做哪些事不該做,以及生活知識,幫助子女養成良好的習慣,使子女能成長為健全的個人。“培育”乃指幫助子女獲得機會及社會活動經驗,具備適應社會的能力與信心。總之,父母的撫養、管教及培育,包含生理、心理及社會適應各個層面。
一般說來,隨著子女年歲的增長,親子關係也隨之變化,稱之為“親子關係的發展”。嬰兒幼小時,很依賴父母的撫養,不但要父母餵養、照顧、保護,在心理上也很依賴父母。嬰兒由父母那兒獲得安全感及信賴感,而父母經由嬰兒獲得身為父母的幸福與滿足感。到了子女幼兒時,父母除了繼續撫養之外,還要開始給予適當的管教,讓幼兒學習生活上所需的基本知識及為人的是非準繩,讓幼兒逐漸獲得管理與控制自己欲望及行動的能力。幼兒學習自律,父母因此而感到喜悅,並有輕鬆感。
到了兒童階段,父母要鼓勵兒童與外界接觸,從生活中學習。父母要鼓勵兒童向父母表達他們的意見,參與家庭的討論,能以家庭一分子的身份發揮作用。到了青少年階段,子女對父母的依賴減弱,關係疏淡,與父母以平橫的關係相處。
成年子女,除了謀求自己的社會與婚姻生活之外,宜與自己的父母建立起相互照顧、關心的關係。此階段的父母,已不用再養育子女,但需維持與子女良好的情感關係,並以“平橫”的關係與子女來往。父母年老時,一方面學習繼續自己生活,一方面適當地接受子女的關心及必要的照顧。總之,親子關係是隨著年歲的增長與發展而動態性地發展與變化的。
父母養育子女,不但會產生濃厚的感情,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期待。這種期待因人而異,也因社會文化及時代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某些社會,大家認為養育子女乃是盡天地親子相傳的責任,父母有義務把出生的子女養育長大;但是,一旦子女長大,則該早早分離,獨立生活,彼此不相干,父母對子女毫無期待。而在某些社會,則認為養兒防老是天經地義的,父母費心養大孩子,子女長大後應贍養父母。許多以農業為主的社會,其親子關係常屬於後者,即期待養子防老。然而,許多工業化且都市化的社會,已趨向於前者,即養子不一定用來防老。年老的父母需學習且準備自行生活,至少心理上不要依賴下一代來養老,可說是現代社會的一種傾向。
父母與子女的本質關係,常因社會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會有顯著的不同。有些社會要求子女絕對地順從父母,不能輕易地表示後輩的意見,保持嚴格且單方向的縱關係。有些社會則鼓勵子女與父母民主相處,讓子女在父母面前能隨時表達自己的意見。過去,傳統且保守的社會較強調子女要“孝順”父母,以父母為重,而現代且民主的社會,則傾向於親子“相互尊重平等相處”的態度,顯然有所變化。這種隨時代變遷而產生的親子關係變化,構成許多家庭的心理適應問題。
一般說來,長輩與後輩之間常會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年老者較保守,以不變應萬變,而年輕者較激進,好嘗試新異,在心理態度上有所不同。再加上上一代與下一代往往相差20年以上,從時間的觀點說來,其所接觸的社會及生活經驗往往不一樣,價值觀也不一樣,因而往往產生親子之間對事情的看法之差距,被稱之為“世代差距”。這是古今、中外、東西方社會裡普遍存在的心理現象。
親子關係所產生的問題,有幾種情況。最常見的是親子在發展階段上的適應困難。
有時親子關係的問題,來自於父母對子女特殊或過分的期待。有些父母將自己一生無法得到和滿足的願望轉移到子女身上,要求他們來完成,使子女難以接受。

重要性

親子關係是我們每個人來到世間的第一個人際關係,它對我們每個人的心身健康都是十分重要的。
親子關係指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關係,這一階段的親子關係是孩子一生當中能否走向成功的最重要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對孩子性格的形成,品質的培養,意志的磨練,與人交往模式的建立,都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目前都是獨生子女,不好管教,這是父母最頭疼的問題。在建立親子關係的時候,總是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關係太親密了,恐怕產生溺愛,關係疏遠了,又恐孩子抱怨。真是難為做父母的不知如何是好。在這一階段里,子女應該怎樣做,父母應該做些什麼,可以通過請教心理專家和查閱心理學書籍獲得好的經驗和建議。

常見問題

最常見的是親子關係在發展階段上的適應困難。也就是說,有些父母與子女在某階段可以相互適應,但到了另一階段則無法相處。譬如,有些父母能好好照顧且撫養日夜安睡的幼小嬰兒,但覺得難以管教到處亂跑的幼兒;或能應付依賴的孩童,但無法與青春期的子女和諧相處。

孩子成長

如果把家庭看成一個三角形,那么父親、母親、孩子便是三角形的三個角,在這個三角形中,每條邊都代表著兩個家庭成員間的關係。那么,一個健康幸福而利於孩子成長的家庭,應該是一個什麼樣的三角形?
第一種
夫妻關係較近,都給孩子均等的愛
對孩子影響:有利孩子性格形成,同時學習男性形象和女性形象
第一種模式的夫妻關係很緊密,都給孩子比較均等的愛。
教育專家認為,在一個健康的家庭關係中,夫妻之間的感情是最重要的,夫妻關係比親子關係更重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CETTIC“親子諮詢師”授課專家徐亮表示,在這種模式中,一方面,夫妻關係很和睦,能給孩子充分的家庭環境,由於父母關係很好,孩子也會對婚姻產生美好的感覺和嚮往,感受到婚姻就是像父母那樣相處;另一方面,父母雙方能給孩子比較均衡的愛,這樣,孩子便能從父母那裡同時學習到男性形象和女性形象,這對孩子的成長也是很有益的。
在生活中,常常會出現“異性相吸”的情形,家庭中也不例外。有時,男孩更傾向於母親,女孩更傾向於父親。南寧佼佼喜託兒中心園長、心理諮詢師劉鳳和徐亮都認為,在夫妻關係較近的家庭模式中,“異性相吸”也是家庭關係達到平衡的“功臣”:男孩喜歡母親,就會在潛意識中“嫉妒”父親,“為什麼母親會喜歡父親呢?”他就會在觀察的過程中以父親為榜樣,學習父親的很多優點,所以夫妻關係融洽,對孩子的性格形成是很關鍵的。
第二種
夫妻關係較遠,離孩子更近
對孩子影響:可能會導致孩子以自我為中心,任性、自私
第二種模式與第一種模式比較,相對來說,父母關係較遠,兩個人離孩子更近,就是人們常說的“以孩子為中心”。
這種模式常發生在夫妻關係一般,雖然沒有太大衝突,但時常處於“冷戰”狀態的家庭中。由於夫妻之間的關係比較淡薄,因此常常到孩子那裡尋求補償,因此孩子常常被溺愛、過度保護、過度干涉。徐亮表示,這種模式會導致孩子以自我為中心,比較任性和自私等,不利於孩子各方面的發展。
這樣的家庭表面上看起來尚能平穩,但卻潛藏著危機。
第三種
夫妻關係完全依靠孩子維繫
對孩子影響:孩子更大可能以自我為中心,自私自利
第三種模式是第二種模式的極端化,夫妻間距離更遠,問題更突出,兩人的關係完全依靠孩子來維繫,孩子甚至成為了婚姻的阻隔、障礙,也就
是人們常說的“婚內第三者”。在這種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常常被極端地溺愛。徐亮認為,現在很多家庭都是這種模式。夫妻之間幾乎沒有感情,婚姻成了“將錯就錯”,他們寧肯和對方沒感情,但為了孩子,他們還是忍著,維持家庭的完整。
第四種
女孩與母親關係較近,或男孩與父親關係較近
對孩子影響:孩子長大後,不知如何與異性相處
這種模式常常發生在以下這些情況下:第一,母親從小帶女兒,如果在2歲半~3歲時父親沒有介入,常常會出現女兒對母親過度依賴,與父親關係越來越遠;第二,由於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想法,因為母親要給女孩做好榜樣,父親要給男孩做好榜樣,所以女孩長大了,應該與母親更近一些,男孩長大了,應該與父親更近一些,因此導致同性的親子關係越來越近;第三,在夫妻關係不和的家庭中,由於父親和母親常常相互敵視,總希望把孩子拉入自己的“同盟”中,結果常常是孩子與父母中的一方關係越來越緊密,而與另一方的關係越來越疏遠。
徐亮表示,這種模式可能會導致在女兒的心中,父親的形象離他很遙遠,那么當她長大後就會不知如何與異性相處,或不敢接觸異性。對於男孩也是一樣的道理。
第五種
女孩與父親關係較近,或男孩與母親關係較近
對孩子影響:影響孩子擇偶
男孩與母親關係較近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徐亮表示,第五種模式如果處理不好,可能問題更大。
劉鳳在工作中常常碰到這樣的現象:兒子從生下來就給母親帶,到2歲半到3歲時,由於爸爸沒有介入,孩子在第一個性格形成的關鍵期,開始愛上自己的母親,和母親“熱戀”,形成戀母情結。當孩子到4歲半~5歲時,開始排斥父親,討厭父親和母親那么要好。“孩子是討厭父親來跟他爭他的母親。現在是看到父親討厭,影響父子關係,長大後就會影響孩子擇偶。”劉鳳說。
“孩子在3歲以前,家庭的主要撫養人是母親,這時母親怎么給他愛都沒問題,但隨著男孩慢慢長大,那么母親要和他距離遠一點,讓父親與他的距離差不多。”徐亮說,如果男孩與母親更近,他會從母親身上習得很多女性的東西,性別角色就會出現問題,甚至會過度依賴母親而“戀母”,那么孩子的心理其實是沒有真正的成長的。所以孩子長到3歲左右時,父親角色應該介入,讓一家人的關係相對均衡一些。
很多家庭把教育孩子的責任壓在母親身上,但專家認為,健康的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較近,都給孩子均等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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