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涉外親子案件中,根據牴觸規則的規定而適用的實體法。據以確定案件當事人雙方親子關係(見父母子女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親子關係成立的準據法 由於親子關係的成立有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準婚生,取得婚生子女身份,③收養等3種方式,從而其相應的準據法,也有婚生子女的準據法,準婚生的準據法,收養的準據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親子關係的準據法
- 類型:書籍
正文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均推定為婚生子女。但對婚前受胎子女是否為婚生,夫死或離婚後所生子女在幾個月內可以認為是婚生,否認婚生子女的條件和方式,婚姻無效時所生子女是否可以認為是婚生,各國法律規定不一。
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所生子女及婚姻關係外所生子女。個別國家如紐西蘭,在法律上不區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需要準婚生手續。但在大部分國家,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需要一定的條件或手續。一般有3種方式:
有些國家認為扶養義務超過親權範圍,另設牴觸規則對準據法加以規定。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63年《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親子關係依子女本國法,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依父母的本國法。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並制訂有《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1956)、《兒童撫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1958)、《保護未成年人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公約》(1961)等。
由於國家對家庭關係的干預、親子關係中屬人法的適用往往受當地法律所限制、補充或代替,這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管(見保留條款)和強行法規較多。親權中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規定對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大陸法系國家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但如財產所在地法對財產的取得和行使有特別規定時,須受所在地法的限制。
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關係,一般依生母的屬人法。對生父的權利和義務,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規定依出生時生母本國法,英國規定依出生時生父住所地法;1978年奧地利《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規定依子女屬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了父母子女關係,這些規定屬於強行法規。中國法院在受理涉外親子關係案件時,對發生在中國境內的親子關係,其成立及其相互間權利義務應依中國法律的規定。在國外合法成立的親子關係,只要不違背中國的公共秩序,中國予以承認。華僑為中國公民,其親子關係受中國法律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