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窗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員考勤管理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服務中心發布的《視窗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明確從事審批工作的視窗首席代表、前後台視窗審批服務人員的考勤、請假報告及考核等內容的管理辦法。

視窗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員考勤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作為市委、市政府為民辦事的服務視窗,始終將密切聯繫民眾、服務民眾,打造一流政務服務中心的任務放在首位。為加強中心視窗管理,嚴格視窗工作人員組織紀律,根據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對象是市級行政審批部門入駐市政府政務中心從事審批工作的視窗首席代表、前後台視窗審批服務人員。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條視窗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和中途離崗。
第四條視窗工作人員上、下班實行指紋考勤。協調督查處負責視窗工作人員指紋數據的錄入、更新和管理,視窗工作人員須按要求錄入個人指紋,確保考勤系統正常運行、考勤數據真實有效。若指紋錄入確有困難者,應書面提出申請,經協調督查處核實同意,採取其他辦法考勤;若指紋考勤異常時,應及時向協調督查處報告。
第五條指紋考勤實行周統計、月通報制度。協調督查處將每月考勤情況在中心首席代表會上進行通報,並抄送入駐中心市級部門。
第三章請假報告制度
第六條視窗工作人員因公或因私離開中心崗位的,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請假報告程式。
第七條視窗審批服務人員請假報告程式:
(一)請假或離開中心崗位3天以內的,填寫《視窗工作人員請假報告單》,由視窗首席代表批准後,提前報協調督查處備案;
(二)請假或離開中心崗位3天及以上的,填寫《視窗工作人員請假報告單》,由視窗首席代表同意後,提前1天報協調督查處審批督查科,由協調督查處批准;
(三)水、電、氣和中介大廳等無首席代表的視窗審批服務人員請假或離開中心崗位3天以內的,填寫《視窗工作人員請假報告單》,由所在單位處(室)負責人批准後,報協調督查處備案;請假3天及以上的,填寫《視窗工作人員請假報告單》,由所在單位處(室)負責人同意後,提前1天報協調督查處審批督查科,由協調督查處批准。
第八條視窗首席代表請假報告程式:
(一)請假或離開中心崗位1天以內的,可自行安排,但需指定崗位代理人,同時確保當天2次指紋考勤;
(二)請假或離開中心崗位1天至3天的,填寫《視窗首席代表請假報告單》,提前1天報協調督查處批准;
(三)請假或離開中心崗位3天及以上的,填寫《視窗首席代表請假報告單》,附所在單位分管領導簽字或蓋單位公章的報告單,提前1天報協調督查處,由中心分管領導批准;
(四)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提前履行請假報告程式的,須由首席代表本人電話或簡訊向協調督查處處長報告,之後履行補假程式。
第九條視窗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請病假等情況,需在相應請假報告單後附有效證明,並按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履行請假報告程式。
第十條中心組織的會議、學習和活動等,納入考勤管理。視窗首席代表或工作人員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按照通知要求請假,報中心領導或承辦處室批准。
第十一條前台視窗工作人員請假必須安排崗位代理人,不得出現脫崗、空崗現象。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條除請假1天以上,視窗工作人員每天應在指紋考勤機上進行2次考勤,否則視為非正常考勤。
第十三條當月累計出現3次非正常考勤的,扣當月績效的30%;累計出現3次以上非正常考勤的,扣當月績效的50%。每季度累計出現5次非正常考勤的,扣發1個月績效。
第十四條考勤情況是年終績效考核和中心各項評優的重要依據,有第十三條情況者,在每月首席代表會上進行通報。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當年各項評優資格,視情況通報所在單位,並責令其調離審批服務崗位。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協調督查處負責監督執行和解釋,自2014年6月3日起執行。此前中心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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