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

規制

規制就是政府設定(出台)規定進行限制。規製作為具體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對經濟行為的管理或制約”,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為目的,政府干預經濟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行為,“包容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幾乎所有的旨在克服廣義市場失敗現象的法律制度以及以法律為基礎的對微觀經濟活動進行某種干預、限制或約束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制
  • 釋義規格制式
  • 出處:《新唐書·韋述傳》
  • 屬性:詞語
詞語解釋,機制,意義,

詞語解釋

《新唐書·韋述傳》:“及 蕭嵩 引 述 撰定, 述 始摹 周 六官領其屬,事歸於職,規制遂定。”
宋 范仲淹 《再進前所陳十事》:“請密定規制,相時而行。”
傖父 《民國行政機關之改革》:“當民軍起義時,各省設軍政府為戰時組織,其規制殊不一律。”
(2).指建築物的規模形制
宋 周煇 《清波雜誌》卷五:“ 中山府 有 夕陽樓 , 煇 出疆日,騎馬自樓下過,在城之隅,規制甚小。”
明 謝肇淛 《五雜俎·地部一》:“ 靈谷寺 乃 太祖 改葬 寶志 之所,規制甚麗,中殿無梁,雲猶是 六朝 所建也。”
《明史·西域傳四·天方》:“城東北有土屋,為拜天之所,規制精巧,柱石皆青石,雕為花文。”
宋 周密 《齊東野語·楊府水渠》:“ 楊和王 居殿巖日,建第 清湖 洪福橋 ,規制甚廣。”
元 劉祁 《歸潛志》卷十三:“旁有浮屠,號 孝親院 ,石刻 魏公 所建。院規制宏敞,柱皆文石,佛象如新。”
(3).指器具的規模形制。
明 徐光啟 《農政全書》卷三三:“夫南簇蠶少,規制狹小,殆若戲技,故獲利亦薄。”
宋 何薳 《春渚紀聞·墨磨人》:“其墨匣亦作半笏樣,規制古樸,是百餘年物。”
金 岳行甫 《謝人惠二小漆冠》詩:“規制新翻出 杜郎 ,最宜閨子夜燒香。”

機制

規制是指政府根據相應的規則對微觀主體行為實行的一種干預。是公共政策的一種形式,即通過設立政府職能部門來管理(不是直接由政府所有)經濟活動。通過對抗性的立法程式而不是毫無約束的市場力量來協調產生於現代產業經濟中的經濟衝突。規制是社會管理的方式,它存在於極端的政府所有制(government ownership)和自由放任的市場之間。它發生於當立法者相信市場失靈發生時,當立法管理試圖形成能夠帶來經濟的和社會合意的的結果的社會力量時,它出現在以資本主義和市場取向的經濟為標誌的社會中。它反映了在“一個混合經濟”中,經濟決策一部分是由私人商業做出的,另一部分是有公共政府官員做出的。規制政策的目的是實現經濟成長和經濟發展。規制包括對商業行為的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在經濟規制中,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或許可證,允許個人、企業從事商業,控制價格,批准投資決策,執行保險和安全權規則。在社會規制中,政府保護那些在政治、經濟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實體。這樣的規制試圖保護消費者遠離危險產品,保護環境免遭產業行為的危害及小集團免受歧視性商業實踐的危害。

意義

對自然壟斷產業的規制。電力供應、自來水供應、管道天然氣供應、電訊服務、鐵道運輸航空運輸自然壟斷產業是規制歷史最悠久的領域。這是因為它們的壟斷是由技術方面原因造成的,政府不能否認他們的壟斷地位,以實現供給成本上的節約。但這並不意味著壟斷企業可以為所欲為,政府必須對其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或費率)進行限制,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這就是說,對於自然壟斷產業,規制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要維護既有企業的壟斷地位,並強制其承擔“供給責任”。這一般是採取進入規制的方法來實現的。另一方面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限制其價格,這就是價格規制
進入規制其目的是控制進入自然壟斷行業的企業的數量,維護這些行業的壟斷經營市場格局,以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投資,防止出現過度競爭,實現規模經濟優勢。
價格(費率)規制其目的是防止這些行業中的經營者利用其壟斷地位獲取不正當的壟斷利潤,侵害消費者和其他行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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