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

《西雙版納州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是2014年3月20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置換、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等所需的資金。
第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啟動資金:財政部門安排的土地儲備項目啟動資金(土地儲備項目資本金)。
(二)計提基金:財政部門按土地總收入一定比例計提的土地儲備基金。
(三)銀行借款:為實施土地儲備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的資金。
(四)其他借款:為實施土地儲備向其他部門借入的資金。
(五)社會融資:採用土地債券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七)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五條 根據國家、省、州有關政策,從土地出讓總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計提如下專項資金,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土地儲備資金。
(一)土地儲備基金。由財政部門按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計提土地儲備基金,並按縣(市、區)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儲備。計提土地儲備基金累計達到5億元後,再計提的基金,全額返還給縣(市、區)財政。
(二)土地收儲出讓業務費。由財政部門從繳入的土地出讓總收入中按照1%計提,專項用於土地收儲、出讓業務費支出。
第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開發的需要、預算安排及同級政府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政府土儲委)批准實施的土地儲備方案,及時核撥用於土地儲備開發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 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根據核定的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模,持融資規模控制卡,辦理儲備土地登記證後,開展多種渠道融資。土地儲備融資資金按照專款專用、封閉管理的原則嚴格監管,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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