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條約

西貢條約

公元1862年(阮翼宗嗣德十五年)6月5日,越南阮朝派全權大臣潘清簡和林維浹在西貢與法國代表路易·阿道夫·波那少將、西班牙代表卡洛斯·帕蘭卡·古鐵雷斯(Carlos Palanca y Gutiérrez,越南史料稱之為“坡陵歌”)簽訂《同法國和西班牙的友好條約》(即第一次西貢條約 越南語:Hòa ước Nhâm Tuất )。

根據條約(越南壬戌條約),越南割讓嘉定省、定祥省、邊和省三省和崑崙島給法國,而且承諾未經法國同意不得將其領土割讓給其他國家;開放土倫、巴叻、廣安三港和湄公河及其支流供法國通商;保證法國人貿易自由;允許基督教教士在越南境內自由傳教;越南在10年內向法國和西班牙賠款400萬法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貢條約
  • 外文名:Hòa ước Nhâm Tuất
  • 第一次提出:公元1862年6月5日
  • 第二次提出:公元1874年3月15日
第一次西貢條約,第二次西貢條約,

第一次西貢條約

400萬元賠款,對於阮朝而言不啻天文數字。為湊足一年的賠款,朝廷將宮中銀器搜刮一空,得銀72000,再清點永隆、安江、河仙三省庫存的黃金720兩、銀2220兩及10500元黃銅,才勉強補足40萬元。此後為湊集賠款,又採取開徵鴉片稅、調高稅率、賣官鬻爵飲鴆止渴的措施,使全國陷入政治紊亂、財源枯竭的惡性循環。
賠款尚可設法對付,割地則是有辱國體。南方各省既是阮朝的龍興之地,又是經濟發達地區,阮朝朝廷極不情願將之割讓法國。締約只是權宜之計,事後,嗣德帝潘清簡出使法國與西班牙,試圖贖回南方失地。但是,交涉遷延不決,法軍仍四出略地,並藉口鎮壓永隆、安江、河仙三省的抵抗運動占領了三省。
至此阮朝威信掃地,主持和議的潘清簡更為千夫所指,他終於明白對法委曲求全無異於與虎謀皮。絕望之餘,這位年逾74的華裔大臣羞憤難當,回國後交待三省守將停止抵抗,並囑咐子女絕不能服務於殖民地當局,絕食十七日後仰藥自盡。
南圻六省全部淪為法國的殖民地,法國在當地任命統督,從此,越南南方淪為法國的殖民地。

第二次西貢條約

公元1874年(嗣德二十七年)3月15日,阮朝又派大臣黎俊Lê Tuấn)和法國海軍少將杜伯蕾簽訂了《法越和平同盟條約》(第二次西貢條約 越南語:Hoà ước Giáp Tuất 1874 )。
條約(越南甲戌條約)規定:
法國承認越南的獨立,不再臣服於中國,一旦越南需要征剿賊寇,法國願意無條件援助。
越南正式承認法國對‎安江、河仙永隆三省的割讓。
開放河內、海防、歸仁和紅河貿易,允許法國在這些城市設定領事館,法國在紅河有航行權。
法國贈送給越南軍艦5艘,大炮100門,步槍1000支,派遣教官訓練越南軍隊。越南的稅收、海關由法國專家組織。
法國僑民在越南享有治外法權,法國人和其他外國人在越南發生訴訟,須由法國領事審理。
法國“承認”越南“獨立自主”,但越南皇帝必須遵循法國的外交指導。
締約後,法國向阮朝京城順化派駐了欽使,阮朝則派駐了駐西貢領事。通過這個條約, 法國不僅攫取越南大量主權,還把越南置於法國的“保護”之下,割斷了同中國數百年的傳統藩屬關係。順化朝廷與法國的屈辱和議引起了在野士大夫的激烈反彈,騷亂持續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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