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西藏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是西藏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西藏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2011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1月8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財政專項資金安全,逐步建立規範、科學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西藏自治區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者實現某一項事業發展目標,由國家各相關部門和自治區各級政府安排用於支持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充分體現國家和自治區的巨觀政策導向,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擇優安排,確保重點;國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效率的原則,合理確定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數額。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 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專項資金,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附分配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批覆。
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金,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聯合上報。
財政部門在收到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申請報告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需要投資評審的,遵循財政投資評審程式。
第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需要撥付專項資金的,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畫申請。財政部門收到有關主管部門用款計畫申請後,應當及時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審批後的專項資金申請和分配方案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安排給下級部門和單位使用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程式撥付。
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專項資金,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程式撥付。
第十一條 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預先撥付。
應對突發性事件臨時安排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提出撥付方案並及時撥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者停止撥付專項資金:
(一)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轉移專項資金的;
(三)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有重大問題,或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照規定要求報送專項資金用款計畫或者用款計畫內容嚴重失實的;
(五)其他違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用款申請和分配方案使用資金,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範圍和改變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模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有關材料,按照專項資金使用進度和年度編報決算。
項目完成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向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落實、資金使用情況的全部材料。對於專項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項目終止、結束後專項資金有餘額或結餘的,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國庫;國家及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彌補單位公用經費支出、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以及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用途、範圍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在項目完成後,及時組織實施對專項資金支出的效益分析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有關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分級實施。
第十九條 涉及國計民生的重點專項資金支出,應當實行財政集中績效評價,並進行專項資金核查。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獎勵或者處罰項目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以及保留或者取消該項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以及計畫申請、資金撥付實施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具體使用情況實行全程監督,督促項目使用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並抄報同級審計機關。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的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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