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立法歷程,草案全文,

立法歷程

2024年7月,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修改完善了草案內容。
2024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了關於 《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草案全文

西藏自治區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協同治理
第四章 社區服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提升城鄉社區治理能力和水平,促進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鄉社區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城鄉社區的範圍,是指村(居)民委員會轄區。
第三條 城鄉社區治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自治區統籌城鄉社區治理工作,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文化引領、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治理體系,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相結合,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社區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鄉社區治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城鄉社區治理的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以服務居民為宗旨,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依照法律規定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鄉社區治理工作。
駐社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合、支持所在社區開展社區治理工作,教育、引導本單位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和支持社區事務。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社區治理工作。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社區治理宣傳工作,傳播社區文化,宣傳社區先進人物和事跡,宣傳社區治理創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社區治理的良好氛圍。
對在社區治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城鄉社區規劃,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推動城鄉社區一體化建設,建設智慧智慧型、生態宜居的高品質生活空間。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資源配置、人口數量、治理能力等情況設定社區。
搬遷安置點符合設定社區條件的,應當依法設立社區,並納入當地鄉鎮街道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區規模、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居民結構、轄區單位數量等因素,合理配備社區工作者。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劃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應當設定服務大廳和多種功能室,合理劃分黨群活動、政務服務、協商議事、文體、康養等功能區。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城鄉社區養老、托幼、配餐、醫療、衛生、購物、文體等配套設施建設、改造,完善網點布局和服務功能,打造功能設施完備、資源配置有效、便捷的生活服務圈,滿足社區居民生活需求。
第十四條 自治區採取措施促進社區資源共享,鼓勵駐社區單位、其他組織向社區居民提供活動服務設施,實行設施共用。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社區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人居環境治理規劃或者方案,推動生態文明社區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駐社區單位和物業服務人應當共建互補,加強社區環境綜合治理,做好公共綠地養護、衛生保潔、污染防治、垃圾處理等工作,美化城鄉社區人居環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信息化建設,統籌推進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台和套用終端建設。整合城鄉社區信息資源,建立完善集政務、生活、商業等服務資源為一體的一站式綜合管理和信息服務平台,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城鄉社區治理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社區應當建立轄區各類場所及常住居民、流動人口基礎資料庫,實時採集、動態更新,並做好數據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發展在社區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託孤托幼、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文體娛樂、鄰里互助及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組織制定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向社區社會組織提供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支持其為居民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申請設立社區社會組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明確簡化的程式,給予承接服務事項、活動場地等支持並加強監管。
第三章 協同治理
第十八條 城鄉社區治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構建黨組織統籌、組織聯建、工作聯動、隊伍聯合、服務聯辦、保障聯享、責任聯查的工作機制,統籌轄區內治理資源及各單位、各類組織共同參與社區治理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縣(區、市)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治理方面的權責清單,嚴格落實清單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制定公布社區自治事項清單、社區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及社區工作事項負面清單,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有關部門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交由村(居)民委員會承擔;依法需要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的工作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與工作任務相匹配的工作經費、條件和信息支持,並負責政策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發揮其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居)務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建立完善議事協商制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建立並實行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和完善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
社區格線劃定應當遵循人口規模適度、服務管理方便、資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對齊全的原則。城鎮一般以居民小組或住宅小區、樓院為單元劃分格線;農牧區一般以村或者村民小組為單元劃分格線。每個格線劃分若干聯戶單位,配備格線長、格線員、聯戶長,並明確其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社區建立群防群治、聯防聯控機制,創新駐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居民、社區志願者等參與社區治理的方式,制定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激勵措施,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
社區居民應當積極參與社區治理,配合做好社區消防安全、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防災減災救災等公共安全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覆蓋城鄉社區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和網路平台建設,引導和支持居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開展活動和維護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等法律工作者作用,開展法治宣傳、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提高居民法治意識,推進法治社區建設。
第二十四條 城鄉社區應當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開展全民閱讀和文化藝術普及活動。
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社區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組織開展文明社區、文明家庭創建和道德模範評選表彰,宣傳社區道德模範、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好人好事,鼓勵見義勇為,引導社區居民崇德向善、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孝老愛親、移風易俗,倡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營造和諧鄰里關係,加強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管理、網路理政、公共安全等方面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協同的綜合治理機制,推動管理服務資源和力量進入城鄉社區,加強綜合治理中心實體化建設,做好社區安全穩定問題和風險隱患的分級排查、協同整治。
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健全社區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區治安防控網建設,注重科技、社會力量投入,維護社區安全穩定。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社區綜合治理事務,排查安全風險隱患,維護社區安全穩定。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完善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社區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依法受理居民來信來訪,做好接訴即辦工作,及時處理有關訴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和規範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健全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網路,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完善社區矛盾糾紛防範化解機制。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健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居民制度,在社區建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站(點),開展駐社區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接待日活動,聽取居民意見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熱線、信息平台等,採取採辦分離、分級分類、平台主導的方式,做好社區治理意見建議收集、處理和反饋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城鄉社區大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學習、使用,構建各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創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模範社區建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社區各類應急預案,加強社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社區防災減災救災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組織指導社區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識別和日常演練等活動。
發生突發事件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啟動應急機制,動員組織居民開展自救、互救活動,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駐社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社區服務
第三十一條 城鄉社區服務供給堅持以政府為主導,鼓勵社會參與,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居民志願服務、社會捐贈捐助等多種方式。
鼓勵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和公益組織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線上線下服務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與社區工作的有效銜接,積極推動服務資源向社區下沉,加強社會救助、養老、托育、就學、就業、醫療衛生、社區環境保護等資源配置,擴大文化體育、公益法律、環境綠化、供氧供暖等公共服務供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社區公共服務網上辦理,為社區居民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接待、聯繫、服務居民工作制度,根據實際需要,通過錯時服務和預約服務等方式,保障工作運轉,方便社區居民辦事。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推進便民服務網路群組規範化建設,發揮網路群組聯繫、服務居民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社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聯動機制,及時解決物業管理服務中出現的問題。
無物業服務人管理的物業,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綜合物業服務組織,對物業進行統一管理服務;業主或者居民也可以成立業主自管組織,開展自我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服務居民,堅持市場化與社會化相結合,促進社區零售、餐飲、家政等服務業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外包、項目委託等多種形式,將部分公共服務交給專業化社會組織承擔。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民政、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心理諮詢服務,建立健全經常性心理疏導和預警干預機制,依託社會工作機構等專業社會組織,開展對社區社會救助對象、困境婦女兒童、精神障礙患者、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區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進社區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鼓勵居民和各類組織參與社區志願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志願服務站(點),提供搭建志願者、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對接平台。
居民參與社區志願服務活動作為評優評先、社區工作者聘用、各類優惠服務等的考評因素。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區治理經費給予保障,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各級各部門投入社區治理的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對社區治理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對專項資金依法審計。
自治區鼓勵並有序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城鄉社區治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設,建立社區工作者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建設高素質社區工作者隊伍。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序列實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互認機制。
鼓勵社區工作者參加社會工作者培訓和資格考試,對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的提高相應工資檔次。
對政治立場堅定、工作成績突出的社區工作者,按規定程式招錄(招聘)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範以社區為單位的考核評比活動,建立基層政府統一對社區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各有關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活動。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年度履職履約雙向評價機制,評議結果作為績效考核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居民開展社區服務滿意度調查,建立社區服務評價激勵制度。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屋管理等公共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並反饋評議意見。相關公共服務單位對評議意見應當及時回應。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社區綜合服務稅收、公用事業收費、用工保險等優惠政策。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用水、用電、用氣、供熱等費用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轉交給村(居)民委員會承擔或者直接給村(居)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區治理工作中,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未及時處理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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