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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4〕16號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辦法》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辦法全文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辦法
(2024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政治安全,保護人民根本利益,防範和應對國家安全領域風險挑戰,推進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
國家安全工作堅持統籌兼顧、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群結合、共同安全,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條 自治區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全區國家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組織推動國家安全戰略、國家安全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
市(地)、縣(市、區)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國家安全戰略和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部署要求,加強國家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協調推動涉及國家安全有關重點工作。
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辦公室負責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工作機制,加強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建設,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好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預防、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第七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和重要專項工作協調機制、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以及地區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國家安全協同聯動機制,統籌推進國家安全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保障國家安全工作經費以及維護和塑造國家安全所需物資、技術、裝備等,強化重點領域保障,加強國家安全重點項目建設,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九條 自治區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制止和舉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公民和組織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一)散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製作、散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書籍、圖片、標識、音像製品等;
(二)組織、策劃、指揮、實施、煽動、參與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活動;
(三)以任何名義為滲透破壞顛覆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提供資助或者協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自治區加強政治安全領域國家安全形勢分析研判,嚴密防範、嚴厲懲治各種滲透破壞顛覆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防範其他領域風險向政治安全領域傳導,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
第十三條 自治區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常態化開展馬克思主義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教育和理想信念、新舊西藏對比教育,推進黨的創新理論大眾化宣傳普及;加強網路和社會輿情收集、研判和引導,防範化解意識形態領域風險隱患,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第十四條 自治區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新型網路犯罪和其他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安全的犯罪,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西藏。
第十五條 自治區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增進各族民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依法治理民族事務,防範化解民族領域風險隱患,鞏固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十六條 自治區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依法管理活佛轉世事務,深入開展憲法法律、宗教法規政策和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會管理、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機制,維護宗教領域和諧穩定。
第十七條 自治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加強基層治理能力建設,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發揮基層組織和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作用,壯大群防群治力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提高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第十八條 自治區創建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最佳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加強市場供應保障和配送體系建設,保障重大項目、重要產業以及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促進清潔能源、旅遊文化、高原生物、綠色工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數字、邊貿物流等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
自治區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加強重大經濟決策風險評估,維護經濟安全。
第十九條 自治區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健全突發性金融風險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加強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開展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依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條 自治區貫徹實施能源安全新戰略,完善產供儲銷體系和風險管控體系,建設國家清潔能源基地,推進科技創新和示範套用,加強重要區域、重要設施、重要目標的用能保障以及重要能源設施、能源網路的安全防護,做好戰略性礦產資源規劃管控,提升能源資源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創建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大力實施國土綠化行動;強化生態風險防範和預警,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整治生態安全領域突出問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築牢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
自治區加強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濕地、冰川、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堅持守住糧食安全底線,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實行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樹立大食物觀,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提高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能力,加強糧食節約、應急和監管等工作,保證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自治區依法保護、合理利用青稞等青藏高原種質資源,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調查評估、信息共享和發布、應急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制度,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範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採集、保藏、利用和對外提供活動,保護青藏高原珍貴、瀕危、特有物種及其遺傳資源,防範和應對外來物種入侵,提高應對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創建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範區,完善邊境管控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邊境管控工作,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立體化、信息化、智慧型化邊境防控管理體系,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非法出入境活動和跨境犯罪,增強邊境地區維護國家安全能力,確保邊防鞏固和邊境安全。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化拓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推廣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文物和文化遺產;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支持優秀文藝作品創作,實施新時代文化惠民工程,推動鄉村文化振興;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健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制,強化文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深入開展掃黃打非等專項行動,有效維護文化領域安全。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風險預防控制體系,強化基層應急基礎和力量,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加強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深入開展公共衛生、食品藥品、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品、燃氣、消防等重點領域專項整治,提高防範化解公共安全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嚴格落實網路安全責任制,完善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加強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和能力建設,依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深化網路安全治理,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應急管理制度,依法監測、防禦、處置境內外網路安全風險,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加強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制定完善數據安全政策措施和地方標準,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和風險評估、監測預警等機制,規範數據收集、提供、使用和處理活動,依法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周邊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根據中央授權開展與其他國家、地區雙邊和多邊友好交流與合作,強化海外利益和投資風險預警、防控、保護體制機制,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權益。
自治區依法應對來自外部的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活動,執行國家對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採取的反制措施。
第三十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工作機制,強化情報信息收集網路建設,加強對情報信息的甄別、篩選、綜合、研判分析、有效使用和共享。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各領域風險調查評估、監測預警等制度,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依法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調查評估、風險預警的情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共同做好風險防控和排查化解工作。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實行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將落實國家安全責任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內容。
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下級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和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國家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實行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承擔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法定範圍、條件和程式,開展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對重點區域、重要設施、隱蔽工程、要害部位等重要目標的分類分級保護制度,開展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依法劃定重要目標安全控制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實施重要目標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機制,依法及時處置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危機和突發事件。
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部署要求,依法處置國家安全危機事件,及時消除威脅和危害。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完善國家安全教育體系,建立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機制,健全學習宣傳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長效機制,建設國家安全教育基地,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升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和素養。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國家安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國家安全公益宣傳。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應當加強國家安全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提升隊伍整體素質。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採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相關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持保障。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不履行國家安全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和組織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