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規定

2002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2.10
  • 實施時間:2002.02.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政府信息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政務信息隊伍,第四章 政務信息工作制度,第五章 政務信息內容和質量,第六章 技術保障,第七章 獎懲,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的需要,進一步提高政務信息質量,實現政務信息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網路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政務信息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突出真實性、針對性、實效性、準確性和全面性,圍繞充實信息隊伍、加強信息網路建設和制度建設等重點,不斷加強信息工作,努力提高服務層次和水平。
第三條政務信息工作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辦公廳(室)的一項重要工作。主要任務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政府把握全局、科學決策和實施領導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政務信息工作堅持分層次服務,以為本級政府服務為主,同時為上級和下級政府服務。
第五條政務信息工作要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反映在推進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六條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明確目標任務和措施要求,搞好組織協調,充分發揮整體功能,做好政務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是政務信息工作的協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政務信息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各地(市)、各部門辦公室是本單位政務信息管理機構,負責向上級和本級政府提供信息服務,並對本系統所屬單位政務信息工作實施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政務信息工作機構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治區黨委、政府不同時期的工作中心和重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做好信息的採集、篩選、加工、傳送、反饋和存儲等工作;
(三)結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領導關心的問題,以及從信息中發現的重要問題,組織信息調研,提供有情況、有分析的專題信息;
(四)為推進政府各項工作,實施信息引導和服務;
(五)組織開展政務信息工作經驗交流,了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六)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九條信息聯繫點是政務信息網路的組成部分。各地(市)各部門的信息機構是自治區政府系統信息網路成員單位。各地(市)、各部門要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級政務信息組織網路。
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可根據工作需要,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市)或部門的下屬單位吸收為信息直報單位。

第三章 政務信息隊伍

第十一條政務信息隊伍由專、兼職的政務信息工作人員組成。各地(市)、各部門都要加強政務信息隊伍建設,配備政務信息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政務信息工作人員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熱愛政務信息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熟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熟悉政府及部門的主要業務工作;
(三)掌握政務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工作技能,具備一定的經濟、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五)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三條各地(市)、各部門信息工作人員工作發生變動時,必須及時安排人員補崗,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第四章 政務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各地(市)、各部門的信息直報單位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信息。各地市和自治區綜合部門(區計委、經貿委、財政廳、公安廳、民政廳、工商管理局等)每周向自治區政府報送4條以上信息;各行業管理部門每周報送2條以上信息;自治區政府駐內地各辦事處每周報送8條以上信息;信息直報單位每周報送2條以上信息。
第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每月向各地(市)、各部門和信息直報單位下發信息報送要點,通報信息報送和採用情況。
第十六條各地(市)、各部門分管領導是政務信息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辦公廳(室)秘書長(主任)是信息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各地(市)、各部門和信息直報單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的信息,必須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必要時,報請主要領導審核、簽發。
第十七條各單位要大力支持信息員認真履行職責,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採集信息。
第十八條各地(市)、各部門要定期開展信息工作經驗交流活動,指導所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並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領導同志對信息刊物登載信息的批示,按職責分工轉交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有專人登記、辦理、催辦,並按時限要求向各級信息主管部門報告辦理結果。

第五章 政務信息內容和質量

第二十條政務信息應當著重反映以下內容:
(一)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和重要動態,特別是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思路、新舉措和新經驗;
(三)上級和本級領導的內部重要講話、指示精神以及上級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等;
(四)社會各界關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建議、對策、預測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對本級政府決策和指導工作有參考借鑑價值的國內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區、本部門重大的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級政府專門指定要求報送的信息;
(八)其他應當通過信息渠道反映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報送的政務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應當真實可靠,有根有據。重大事件上報前,應當核實;
(二)信息中的事例、數字、單位必須準確無誤;
(三)急事、要事和突發性事件要迅速報送,必要時連續報送;
(四)堅持實事求是,做到有喜報喜,有憂報憂,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力求用簡煉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數據反映事物的概貌和發展趨勢;
(六)反映情況和問題要有深度,努力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適應科學決策和領導需要;
(八)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保密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 技術保障

第二十二條政務信息電子網路是政務信息工作的基礎。要加快建立功能完整、標準統一、安全可靠的全區政務信息系統,逐步實現政務信息的網路化、現代化,保證信息傳遞暢通,提高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三條各地(市)、各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工作現代化手段建設,按照“三網一庫”(即:辦公業務網、辦公業務資源網、公眾信息網和辦公業務及資源資料庫)的要求,逐步建設辦公區域網路,保證政務信息得到迅速、準確、安全的處理、傳遞和存儲。
第二十四條全區政務信息系統建設在規範標準方面要做到三個統一。即採用統一的業務標準、統一的計算機技術標準、統一的網路互聯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各地(市)、各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網路設備管理、維護和值班制度,保持網路設備的正常運行和信息傳輸的暢通。
第二十六條各地(市)、各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電子數據資料庫,收集、整理和存儲本地區或本系統基本的和重要的數據資料,以適應隨時調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對各地(市)、各部門和信息直報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實行計分考核,每報送1條信息計1分;被採用的信息,根據信息採集的難易程度和質量情況,分等級計3~8分。對全年累計總分不足150分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在政務信息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一)對重要信息隱瞞不報或者遲報的;
(二)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保密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信息審查職責的。
第二十九條對信息員或單位上報的有關信息,進行打擊報復的,要追究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施行情況適時完善、修訂。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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