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是一部陝西省西安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4月04日發布,2003年05月10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西安市
- 發布文號: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發布日期:2003-04-04
- 生效日期:2003-05-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具體內容
西安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2003年3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處理。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市屬縣(含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下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計畫、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協同做好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建設的建設用地。
下列土地按閒置土地處理:
(一)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自市人民政府批准檔案下發之日起超過一年未動工建設的;
(二)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之日起超過一年未動工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一年以上的。
第五條土地閒置超過一年不滿兩年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屬出讓土地的,為土地出讓金的20%;屬劃撥土地的,每平方米為20元。
第六條土地閒置超過兩年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其中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閒置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建設遲延造成土地閒置的,用地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確認後,可不適用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障礙消除後,用地單位應當在重新確定的動工建設期限動工建設;用地單位無力動工建設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城市建設拆遷中,用地單位已經完成拆遷安置補償,或者完成房屋拆遷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且資金落實,基本具備動工建設條件的,按照第六條的規定,經批准,可以延長開發建設時間。因資金不足等原因確實無力按期完成拆遷安置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原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經批准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征地補償安置的,由市、縣土地儲備中心組織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完成征地手續後,納入市、縣土地儲備。
第十條徵用集體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自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繳費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月期滿未按規定全額繳納稅費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申請用地單位退出所占土地,納入市、縣土地儲備。
第十一條禁止轉讓閒置土地或變相轉讓閒置土地。
第十二條收回閒置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向用地單位送達《收回閒置土地決定書》。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被依法決定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收回土地決定的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交回土地使用證書,到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土地登記。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註銷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對閒置土地的核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對發現的閒置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阻撓、干擾閒置土地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