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樹名木損失評估辦法

《西安市古樹名木損失評估辦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3月2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古樹名木損失評估辦法
  • 發布機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縣蘭乎請協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古樹名木損失評估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22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古樹名木損失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保說拒阿護,規範古樹名木損失評估工作,根據《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本市古樹名木損失評估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成區內古樹名木損失評估的管理工作,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成區以外區域古樹名木損失評估的管理工作。
區(縣)林業和城市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古樹名木損失評估鑑定和執行賠償工作。
第三條 古樹名木的損失評估,應當由林業、園林綠化調查設計或諮詢評估乙級以上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評估鑑定費用由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承擔。
第四條 區(縣)林業和城市管理部門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林業或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古樹名木損失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古樹名木死亡或缺失為全部損失;造成樹冠、主幹表皮、根料淚系、環剝(割)樹幹損壞超過60%,視為全部損失;60%及其以下為部分損失。
第六條 古樹名木損失按照樹種基礎價值、基本價值、樹齡價值係數、生長位置價值係數及養護管理投入計算。
(一)樹種基礎價值,以每平方厘米胸徑或地徑橫截面積為單位,依照樹木榜臭元習的珍貴稀有程度、培育的難易程度及現行地方園林綠化苗木價格標準確定本樹種基礎價值。
本市古樹名木樹種基礎價值見《西安市古樹名木樹種基礎價值表》。
(二)基本價值,按照樹種基礎價值與胸徑或地徑橫截面積的乘積來計算確定。
(三)樹齡價值係數,樹齡價值係數為樹齡1000年以上的古樹及珍貴稀有和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名木係數為3.0,樹齡滿500年不足1000年的古樹雄章拒及名木係數為2.5,樹齡滿300年不足500年的古樹係數為2.0,樹齡滿100年不足300年的古樹係數為1.5。
(四)生長位置及價值係數,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及歷去尋循史文化街區內係數為3.0,城市建成區和縣城內係數為2.5,鄉鎮所在地係數為2.0,其它所在地係數為1.5。
(五)養護管理投入,按照一級古樹每年800元,二級古樹每年400元,三級古樹每年200元與市級投入養護管理資金年份乘積計算(市級投入養護管理資金年份=損失年份-2014。註:我市於2013年設立古樹名木養護管理市級補助資金,2014年開始撥付執行)。
第七條 古樹名木損失價值閥愚台計算方法。
基本價值=樹種基礎價值×胸徑或地徑橫截面積
養護管理投入=市級養護管理資金年度投入×養護管理資金投入年份
全部損失的價值=基本價值×樹齡價值係數×生長位置價值係數+養護管理投入
部分損失的價值=全部損失的價值×損壞部分的比例
第八條 古樹名木的損失賠償費,由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承擔。工程建設移植古樹名木造成死亡的,由移植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 古樹名木的損失賠償費,按照誰管理,誰代收的原則,由市或區縣林業、城市管理部門代收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古樹名木全部損失的,損失賠償費中的基本價值歸其養護責任人,作為損失補償;部分損失的,賠償的基本價值用於本古樹名木的修復保護工作。
(二)基本價值以外的損失賠償費上繳市或區縣財政,用於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三)養護責任人盜賣或損壞古樹名木的,其損失賠償費全部收繳財政,用於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對古樹名木損失賠償有爭議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損失評估鑑定書和損失賠償通知書格式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胸徑是指自地面1.3米高度處樹幹的帶皮直徑;地徑是指樹幹地面土痕處的帶皮直徑。
本辦法所稱胸徑或地徑橫截面積是指喬木的胸徑、灌木和藤本的地徑橫截面積。樹幹中空的按實心計算截面積;主幹缺失嚴重的,按現存部分推算還原周長,計算橫截面積。樹木胸徑以下分枝或從基部萌生出幼樹的,其胸徑橫截面積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樹與主幹胸徑橫截面積之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九條 古樹名木的損失賠償費,按照誰管理,誰代收的原則,由市或區縣林業、城市管理部門代收取,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古樹名木全部損失的,損失賠償費中的基本價值歸其養護責任人,作為損失補償;部分損失的,賠償的基本價值用於本古樹名木的修復保護工作。
(二)基本價值以外的損失賠償費上繳市或區縣財政,用於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三)養護責任人盜賣或損壞古樹名木的,其損失賠償費全部收繳財政,用於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對古樹名木損失賠償有爭議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損失評估鑑定書和損失賠償通知書格式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胸徑是指自地面1.3米高度處樹幹的帶皮直徑;地徑是指樹幹地面土痕處的帶皮直徑。
本辦法所稱胸徑或地徑橫截面積是指喬木的胸徑、灌木和藤本的地徑橫截面積。樹幹中空的按實心計算截面積;主幹缺失嚴重的,按現存部分推算還原周長,計算橫截面積。樹木胸徑以下分枝或從基部萌生出幼樹的,其胸徑橫截面積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樹與主幹胸徑橫截面積之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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