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這一通知為西安市治理大氣污染提供了寶貴依據。原來的《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作廢。本辦法於2015年1月19日施行,有效期五年。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 辦法通過時間:2014年12月8日
  • 通知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9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已經2014年12月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12月19日
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治污減霾工作,強化對行政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行政人員依法履職盡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西安市行政問責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與治污減霾相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大氣污染程度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治污減霾辦負責提供責任追究有關情況,監察機關組織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
市、區(縣)、開發區的監察機關及政府工作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工作。
監察機關可直接辦理同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監察機構或下一級監察機關負責實施的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開發區的監察機關在實施責任追究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
(二)負責受理、調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應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的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並提出處理建議。
(三)辦理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
(四)政府工作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受理、調查本行政機關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提出處理意見,並接受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權責統一、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市級相關職能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的監察機關(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級監察機關報告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定期向區縣監察機關報告治污減霾責任追究工作情況。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市委、市政府關於環境保護(治污減霾)的決定、命令。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發生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
(三)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和在全市治污減霾考核評比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
(四)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便擅自批准該項目建設或擅自為其辦理征地、施工、註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產(使用)許可證。
(五)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發現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或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查處,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
第八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西安市行政問責辦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全國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月度排名中,我市在後20位以內(含倒數第20位),區縣或開發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一次在後三位;連續二次在後三位;連續三次在後三位;我市排在後20位之前,區縣或開發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低於基本分(由市治污減霾辦提出),且一次在後三位;連續二次在後三位;連續三次在後三位。
(二)在全國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月度排名中,我市在後20位以內(含倒數第20位),區縣或開發區的環保、建設、市容、城管等部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一次在倒數第一位;連續二次在倒數第一位;連續三次在倒數第一位;我市排在後20位之前,區縣或開發區的環保、建設、市容、城管等部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低於基本分(由市環保、建設、市容園林、城管等部門提出),且一次在倒數第一位;連續二次在倒數第一位;連續三次在倒數第一位。
(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會議或上級部門指出各區縣、開發區存在的問題,整改、處理不及時。
(四)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問題被媒體曝光、民眾投訴、上級通報、領導批示、檢查發現要求整改,但整改、處理不及時或未有效解決。
(五)對政府下達的各項治污減霾階段性工作任務和年度目標考核任務,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按時限和要求完成。
(六)負有監管責任的工作人員,思想不重視,工作不積極、不認真,措施不落實,不嚴格履行職責,推諉扯皮,不敢擔當,未按時限和要求完成任務,甚至為工作設定障礙。
(七)在治污減霾工作中,遲報、錯報、漏報、瞞報各種檔案、報表和資料;在檢查、考核、打分、上報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瞞報所發現問題。
(八)因監管和防控不力,導致本轄區出現影響較大的環境事件;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突發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當、不及時,引發群體事件或其他嚴重後果。
(九)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妨礙執行公務或干預執行公務,干擾、阻礙工作人員問責、調查、處理。
(十)對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復、陷害。
(十一)其他應追究的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2月5日發布的《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市政辦發〔2013〕3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