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指原有爵位的第一繼承人(世子)承襲原有爵位,對於世子以外的其餘繼承人則減三等襲爵(例如:親王世襲,世子外的其它繼承人恩給以縣侯的爵位);罔代指的是第一繼承人(世子)在原有爵位基礎上減二等襲爵(例如:親王罔代,世子恩給以郡公爵位),對於世子以外的繼承人則根據原有爵位的不同直接授予各個不同的尉階爵位(如果原先是尉階的爵位則其它繼承人一律授予三等輕車尉的爵位);榮身是指爵位承襲只有一代不能有子孫繼承;另外規定三等輕車尉的爵位子孫最多承襲二代。當然還有以宗爵、貴爵、顯爵來劃分爵位的方法。比如公階以上(含公階)的爵位非宗室不能授予(當然授予蒙古、青藏等地的王公以郡王除外;此外有兩個特例原魏國公徐承業被授予豫章郡公世襲,黔國公沐朝弼被授予武陵郡公世襲),王、公兩個位階就被稱為宗爵(實際上宗室子弟直到子爵以下才被從宗譜中除名,但一般性不能被稱為宗爵);公階以下尉階以上都被稱為貴爵;而尉階則就是顯爵了。《明熹宗實錄》卷三十三:“登州巡撫
袁可立上言:‘李琿襲爵外藩已十五年,於茲矣倧即系親派,則該國之臣也。君臣既有定分,冠履豈容倒置。即琿果不道,亦宜聽大妃具奏,待中國更置。’”
中國爵位概述
中國古代的爵位最早在殷商和西周時代就存在的是伯、侯、子三階。伯是霸者的意思,只授予侯中的最有力者且只有東、南、西、北四位。
侯是指擁有國家人民的小君主,對上面的王負責。子原來是王宮廷中重要的官員到了周代漸漸變成擁有土地人民較小的封建主(有知識的人都知道封建指的是封分建制和以後的“封建”社會不是一個概念,中國歷史上封建時代從何而始歷來有爭論)。
西周時又出來一個爵位:公。公是指與王的最親的和最有作為的宗室,作為和一般性的侯的區別所以稱為公。原本是沒有男這個爵位的,有一個內容和意思上很接近的爵位:田或者叫甸,也有稱為附庸的。據說統一中國的秦最初也不過是一個附庸國罷了。
公而王、由王而皇帝成為權臣篡位的必經之路,公的稱號和加九錫一樣成為野心家的代名詞。公、侯、伯、子、男五爵最早是在宋代一起出現的,但明代廢止了子、男兩個階位,所以明代的伯爵是最低的一階爵位了,就象大漢將軍不是真正的將軍而是錦衣衛低級武官一樣,好聽而已。
西方爵位概述
西方的貴族制度依中國爵位翻譯為五個等級,依序是:
公爵(Duke)
侯爵(Marquess)
伯爵(Earl,在英國以外的伯爵稱Count)
子爵(Viscount)
男爵(Baron)
除了這五等爵位之外,還有親王(或王子)、從男爵、爵士、騎士等貴族封號。
其他西方國家的貴族制度與英國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意志的爵位分為15等,有的國家(如波蘭)實行四等爵位(沒有子爵),有的國家如匈牙利實行三等爵位(沒有侯爵、子爵)。
公爵:在貴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級,地位最高。這個爵名的由來有三:一是歐洲
氏族社會解體時期,
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長;二是古代
羅馬部落的軍事首長;三是古羅馬時代的邊省將領,後指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隨著封建關係的發展,王權的日益強化,公爵成了統治階級中的上層人物。在英國,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三世分封的,被封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員。十五世紀後才打破這慣例,少數非王室人員也被封為公爵。
侯爵:侯爵是貴族的第二等級。
查理大帝在位時它是指具有特別全權的邊區長官,相當於藩侯,查理曼帝國分裂後,變成了獨立的大封建領主。封建王權加強後,侯爵成為公爵與伯爵之間的爵銜,其地位與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紀後,才確認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
羅馬帝國時,伯爵是皇帝的侍從,掌管軍、民、財政大權,有時也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強化後,伯爵可割據一方,成為世襲的大封建領主。後來,其地位漸次低落,介於侯爵與子爵之間,為貴族的第三等級。在英國,伯爵之銜歷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愛德華被封為公爵之前,它是英國最高的爵位。這一爵名,來源於斯堪的
納維亞半島的
丹麥。
子爵:子爵原系法蘭克王國的國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國王查理曼於八世紀時封的,後來傳到歐洲其他大陸國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後來獨立存在,也可世襲。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紀才傳入
英國,博蒙德·約翰於一四四○年第一個被封為英國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貴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級。在十一至十二世紀時,它是歐洲君主國國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語中,男爵(Baron)一詞,是諾曼人在征服歐洲大陸時引進來的,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後來演變為"強有力的人"。當時,英國的那些直接從國王那兒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稱為男爵,但這並非由國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約翰·比徹姆為男爵後,男爵才成為英國貴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這五個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後代,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後可由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後其子不能承襲。英國的詩人拜倫的伯父是世襲貴族,他去世後,侄子拜倫獲得了世襲的爵位。
英國爵位
英國爵位的頭銜和譽稱
在與英國人的交往中,或在我們的英語實踐中,了解一些有關英國爵位的頭銜和譽稱的知識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英國傳統,女王(或國王)可以根據內閣首相的提議,將某種貴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數是有限的,每年大約在20名以內。
貴族爵位(peerages)分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個等級。原來貴族爵位都是世襲的,而且只能有一個繼承人。長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在貴族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達到繼承年齡的直系後代來繼承。自1958年以後,才允許將非繼承性的“終身貴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個人。
對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稱為“Grace”。直接稱呼時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間接提及時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開頭可尊稱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稱為“Lord”(勳爵)。直接稱呼時,都可稱“Your Lordship”。間接提及時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開頭分別稱“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於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在他們的父親沒死之前,即沒有繼承其父親爵位之前,也可稱之為“Lord”(勳爵),但不是貴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以終身稱之為“Lord”(勳爵);對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稱“Honorable”(尊敬的)。他們也都不是貴族。
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人(Baroness)均可稱之為:“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勛稱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個女兒也都可稱為“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結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稱為“Lady”(夫人),即使丈夫無爵位,是個普通的“先生”,也可稱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選用相應的譽稱。
除了貴族爵位以外,還有別的一些譽稱,對爵士則尊稱為“Sir”(爵士)。具體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為爵士頭銜,Sir絕不可只用於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稱“Sir James”,但絕不能稱“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稱“Lady”。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麼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
英國榮譽制度
是旨在獎勵那些為
英國做出過貢獻的人士,不同的榮譽頭銜代表了不同的重要性,有些頭銜早在幾個
世紀之前就已經創立。
獲榮譽的人員名單由
首相向
英國君主推薦。個人還可以向首相提名人選,而英國外交部可以向首相提名外國公民接受榮譽。
大英國協國家政府也可以向英國政府提名自己的公民,不過大多數大英國協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榮譽制度。君主還可以自己決定將榮譽授予個人。
一般每年會有兩次公布獲得榮譽人士的名單――君主的生日和新年。頒發榮譽的盛典總是受到注目,其中最著名的當然是封爵儀式,在儀式中君主手持一把象徵性的
劍,輕輕敲打被冊封為爵士的人的
肩膀。但是一些時候獲得榮譽的人也會拒絕接受榮譽,
2003年英國的報章就曾公布過一份所有曾拒絕獲冊封人士的名單。
終身貴族(Life peerage):所有終身貴族都擁有男爵的爵位,並且都是上議院成員。終身貴族的爵位不能繼承。一些人獲封為終身貴族並不是由於他的成就,而是通過冊封讓他可以進入上議院,比如
大法官等。終身貴族是根據
1876年的《抗訴權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和
1958年的《終身貴族法案》(Life Peerage Act)而設立的。
從男爵爵位(Baronetcy):與騎士爵位類似,但從男爵爵位可以世襲,卻並不屬於貴族。獲冊封后或世襲繼承爵位後,從男爵名字前可冠以Sir(
爵士)的尊稱,名字後配以“Bt.”的頭銜,女性則在名字前冠以Dame(女爵士)的尊稱並在名字後配以“Btss.”的頭銜,但歷史上只有三個女性從男爵。最近期獲冊封的從男爵是
柴契爾夫人的夫婿丹尼斯·柴契爾爵士(Sir Denis Thatcher, 1st Bt.),於1991年獲封,他於2003年去世後,兒子繼承爵位,是為Sir Mark Thatcher, 2nd Bt.。
騎士爵位(Knighthood):從
中世紀的騎士制度流傳下來,冊封后名字前可冠以Sir/Dame(爵士/女爵士)的尊稱。有兩種冊封方法:
獲頒爵士級
騎士勳章,是不同受勛騎士團(Chivalric order)的成員,例如GCMG、
DBE,見下段“騎士勳章”。這等別的爵士會在名字前冠以Sir/Dame的尊稱,名字後配以爵士級勳章頭銜的縮寫(例如:Sir Edward Youde, GCMG, GCVO,
MBE)。
下級勛位爵士(Knight Bachelor),大多是最高法院的
法官,只有男性獲第二種冊封成為Knight Bachelor,若有女性配得同等榮譽,會按第一種方法被冊封為
DBE,名字前冠以Dame(女爵士)的尊稱。這等別的爵士不是受勛騎士團的成員,沒有正統的頭銜縮寫,但也有在名字後配以“Kt”的縮寫(注意是小寫t)來突顯這個榮譽。
其他等級、榮譽或獎章:獲冊封者沒有“Sir”或“Dame”的尊稱,但是可以在名字後面加入榮譽頭銜的英文字母縮寫。
騎士勳章
嘉德勳章(The Most Noble Order of the Garter,
1348年設立)
薊花勳章(The Most Ancient and Most Noble Order of the Thistle,
1687年設立)
聖派屈克勳章(The Most Illustrious Order of St Patrick,
1783年設立)
巴斯勳章(The Most Honourable Order of the Bath,
1725年設立)
印度之星勳章(The Most Exalted Order of the Star of India,
1861年設立)
聖米迦勒及聖喬治勳章(The Most Distinguished Order of St Michael and St George,
1818年設立)
印度帝國勳章(The Most Eminent Order of the Indian Empire,
1877年設立)
大英帝國勳章(The Most Excellent Order of the British Empire,
1917年設立)
英格蘭、
蘇格蘭和
愛爾蘭都擁有各自的最高勳章,例如嘉德勳章是英格蘭的最高勳章,薊花勳章是蘇格蘭的最高勳章,愛爾蘭的最高勳章聖派屈克勳章已經廢除。每一枚勳章都只能授予固定的人數,像嘉德勳章只能授予24人,薊花勳章16人,聖派屈克勳章22人。
印度之星勳章和印度帝國勳章都是授予在
印度做出過貢獻的人士的,現在也已經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