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學院理工學院考試管理規定是襄樊學院理工學院,又名(湖北文理學院理工學院)為加強考試的科學化和規範化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教高司〔1998〕33號),結合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的宗旨與依據
考試是檢驗教師的工作成效和學生的學習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科學、規範、嚴格的考試管理,對促進良好教風、學風、校風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為加強考試的科學化和規範化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教高司〔1998〕33號),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
凡列入教育教學計畫(包括教學計畫、人才培養方案、專業培養計畫等形式,下同)的各門課程和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以下統稱為課程)都應當根據教育教學計畫的規定,按學期進行考試。
本規定所指的考試,包括為評定學生學業成績而進行的各種考試、考查、考核。
第三條 考試管理的體制
全院的考試工作在主管教學副院長領導下,由教務處組織制訂有關考試的具體規?定及管理辦法並全面實施。
第四條 考試的形式
考試一般應當採用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或口筆試結合、答辯、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學計畫規定的考查課程或某些實踐性課程(如實驗、實習、操作、社會調查等)也可根據平時測驗或期中考試、課內?外作業、實踐報告等評定學習成績。
第五條 考試形式的採用
一門課程具體的考試形式,由該課程的教學大綱規定。課程主講教師應在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的前提下,考慮課程的特點和教學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恰當的考試形式。
教學大綱未規定考試形式的,由主講教師所在教研室對考試形式予以明確,並經由所在系報教務處備案。需要變更教學大綱規定的考試形式的,按修訂教學大綱的程式辦理。
第六條 考試計分方式
凡適合採用百分制評定學生成績的課程,在考試評分中均應採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不宜採用百分制的課程,採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計分制計分。對適宜採用的計分方式有意見分歧的,由課程開出單位主管教學的系(部)副主任,組織有關教師研究確定。
百分製成績與五級計分製成績均如實記載,一般不作轉換。確需轉換時,參照《襄樊學院理工學院學籍管理規定》關於績點折算的辦法辦理。
第七條 命題的組織與領導
考試命題工作在開課單位主管教學的系(部)副主任領導下,由課程所屬教研室主任組織進行。
命題人一般由任課教師或課程所屬教研室邀請的有經?驗的教師擔任,命題人名單應由教研室主任審定,並報主管系領導批准。
教務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該課程的校外同行命題,也可以要求開課單位採用指定試題庫的抽題。
第八條 命題的依據
命題必須依據教學大綱(或考試大綱)的要求進行。
使用同一教學大綱的課程,應當統一命題。
命題至少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充分把握整套試題對教學內容的覆蓋程度、試題的難易程度以及題量的適當,確保命題質量;
(二)每道小題,均應另紙準備參考答案和(或)評分標準;
(三)儘量避免與以往學期考試試題的重複;
(四)同一套試題中,各題之間應避免相互提示;
(五)每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至少必須準備難度相當的兩套試題,兩套試題的重複率應當小於15%。
(六)試卷一般按百分制設定評分標準。採用百分制的課程,應當擬定評分標準。
第十條 試題的審批
教師命題之後,由教研室主任負責對試題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由主管教學的系(部)副主任審批並提出正考、備用試卷的安排意見。
第十一條 試題庫
學院鼓勵各系對各門課程建立(或購買)適用的試題庫、試卷庫。試題庫、試卷庫中各考試題的命題、試卷的合成,都應按照本章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試卷的製作
每次考試的試題,都應形成完整的試卷。試卷至少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試卷應當採用規範的格式。學校提供試題卷(另附答題紙)、考試卷(試題與答卷合一)兩種格式,供命題教師選用。因課程特點而需要其他形式試卷的,其具體格式由主管教學的系副主任審批,報教務處備案。
(二)試卷的列印(或謄寫、繪製)應當規範。一般應符合書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內容正確、字跡工整、清晰易讀,能適應複製後閱讀的需要,符合存檔的一般要求。
(三)標明試卷的總頁數和次序。超過一頁的試卷,應當在首頁標明總頁數,其他各頁試卷標明該頁的次序。
(四)對學生答題的要求應當明確。凡要求學生在答題紙上答題的,應當在試題紙的空白處註明“學生必須在答題紙上作答,在試題紙上作答無效”字樣。
(五)配備必要的印製與使用說明。每份試卷都應當填寫附屬的試題簽,註明試卷的命題教師、考試科目、試卷使用的班級、複製的份數、考試的時間等事項。
第十三條 試卷的複製與分發
試卷的複製、清點、密封,由各系指定專人負責。教研室主任審查合格的試卷,經主管教學副系主任指定卷別後,由開課單位的教學秘書按照教務處要求的時間,送交教務處統一安排試卷的複製。教務處收到教學秘書送來的試卷時,應當對試卷送到的時間、經手人等項目登記備查。
第十四條 試卷的保密
參與試卷命題、審核、審批、列印、複製、轉交、保管的所有教師、幹部和各類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的職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暗示或泄漏試題,違者按學院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並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試卷的存檔
凡經過審批的試卷,均應由開課單位按照試卷裝訂要求裝訂成冊,作為教學檔案材料存檔。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銷毀存檔試卷時,需報主管教學的系領導批准後方能執行。
緩考、重修考試、重考等各種類型的考試所使用的試題、試卷,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期末考試的資格
凡修讀必修課程的學生、經教務處確認已選修課程的學生,參加課程教學活動,出勤和完成作業、實驗報告情況符合要求的,均可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試。
第十八條 取消考試資格的情況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取消學生參加考試的資格:
(一)不具備修讀該課程資格者;
(二)包含實驗、課程內實習等實踐性環節的課程,實踐環節未合格(及格)者;
(三)因缺課超過總課時的三分之一,平時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缺交平時作業超過應交作業次數的三分之一,平時考核不及格者;
(五)因其他原因,平時考核不及格者;
(六)延期辦理學籍註冊手續,到期而未註冊者。
第十九條 取消考試資格的程式
因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第一至第五項原因,取消學生考試資格的程式為:課程主講教師提出、開課單位作出決定,轉學生所在系提前通知學生,並報教務處教務科備案。
因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第六項原因,取消學生考試資格的,由學生所在系查明情況、作出決定並提前通知學生。學生註冊情況和修讀課程的資格,以學工處的學籍檔案資料、教務處公布的選課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緩考的資格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需由本人在考試前提出緩考申請,並附有?關證明(如因病緩考,則需校醫院或縣級及其以上醫院的醫療證明),經系主管教學領導批准,送教務處備案後方?可緩考,否則,按曠考論處。經批准緩考的學生,方能參加教務處(或系)組織的緩考考試。緩考學生名單由系辦公室於考試前通知課程主講教師和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重修考試的資格
經批准參加重修的學生,其考試資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同時辦理。因故申請緩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重修手續在每學期開學初辦理。經批准,因故未跟班學習的重修學生,經開課單位審查,學生未堅持平時學習,其完成的作業少於應當完成作業總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學習筆記等學習證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該生參加重修考試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參加畢業前重考的資格
尚未達到退學或編入下一年級學籍處理標準的畢業班學生,在臨近畢業時,如仍有部分參加過學習的課程(經重修或未經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畢業前的清考。畢業前考試資格的審批程式為,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系審查,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三條 結業生回校參加考試的資格
因學業原因結業離校的結業生,在結業離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內,對該生在校時尚未合格的課程,可以申請學校給予一次考試(含答辯等形式)機會。對結業生的考試由教務處統一組織。結業生回校參加考試資格的審批程式為,結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結業生原所在系審查,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四條 組織考試的許可權
平時考試,由開課單位組織。跨系開設的課程,學生所在系應當在考試時間、試室安排、選配監考員等方面,配合開課單位組織平時考試。
期末考試、緩考考試以及依據考試成績確定課程學業成績的其他各類考試,由教務處負責統一組織。
教務處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各系的若干門課程,採用符合教學大綱的校外試題(或統考試題、標準題庫試題)對全校的課程進行抽考。
凡教務處組織的各類考試,需要時可在校內各單位選派監考員、巡考員,各單位均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集中考試
每學期開設的全校性課程、跨系課程、各專業的主要課程和教務處或教學系認為有必要的課程,集中在校歷規定的考試周進行考試。各專業每學期在考試周內安排的考試科目一般3-5門。
集中考試由各系,按照教務處的要求,提出科目、時間、試室、監考員等安排計畫,教務處協調、審核後印製全校性的考表,並按照考表的安排組織考試。
緩考考試以及依據考試成績確定課程學業成績的其他各類考試,也應由教務處按集中考試的辦法制訂考表。
考表由教務處提前發至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提前通知本系學生、教師和參加考務工作的有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 分散考試
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考查科目、集中考試之外的分散考試的科目,一般安排在每學期該課程教學的最後一個教學周內隨堂進行。
考查和分散考試的考表,由學生所在系與開課單位協調後制訂,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考室的準備
在考試開始之前,參加考試的學生所在的系,應當負責考試所用試室的清理。
監考員按照規定時間到達所監考考室時,應當協助主考教師對考場的清理狀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考室不符合考試要求,應當清理考室,使之達到要求。無法及時清理的,應當及時向參加考試的學生所在的系請求幫助。無法清理時,應當及時向教務處請求另行安排考室。
課程考試均要安排單人單桌,並由學生所在系(必要時由教務處)對全體參加考試的學生編排座位,並要求學生?持《學生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室並按號入座。
第二十八條 主考教師
每門課程的考試必須至少安排一名主考教師,使用同一試卷同時在不同校區舉行考試的應當安排不少於校區數的主考(或副主考)教師。主考教師由院系或教研室領導從主講教師中產生,?主考教師要對課程考試全面負責,併到有關考室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主考教師同時擔任監考員的,還應當履行監考員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監考員
開課單位應當派任課教師擔任其所任課程進行考試的監考員,任課教師擔任多個班級的同一門課程,且該課程多於1個考場時,由教務處指定該教師的監考考室。
除任課教師擔任監考員外,學生所在系負責派出考試所需的其他監考員。
每個考室都要配備足夠的監考員。以參加考試的學生為基準,20名以下的配備1名或2名監考員,20—60名配備2名監考員,60名以上每增加30名學生增加1名監考員,不足30名的以30名學生計算。
考畢,監考員在?《考場登記表》上籤名後,連同試卷一起交主考教師或開課單位教學秘書,經開課單位主管教學的副主任負責審查後,《考場登記表》應當存檔。
第三十條 考試的進行
每門課程的考試時間長度一般為二個小時,上午和下午可以各安排一門。
各單位和每個主考教師、監考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學校規定的時間安排課程考試。考試進行期間不得安排休息,未經開課單位主管教學的副主任批准,不得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
第三十一條 各系對考場紀律的執行
考試之前,學生所在系應當在新生入學,或學校考試紀律及違紀處分辦法修訂時,教育學生遵守學校的考試紀律並讓學生明了違紀處分。
考試過程中,學生所在系的系領導應當及時派人協助主考教師、監考員、巡考員,調查和處理違紀、作弊行為。
考試結束後,學生所在系應當及時向教務處書面報告考試違紀、作弊的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緩考的安排
經批准緩考若干門課程的學生,學生所在系應當在發出學生成績家庭報告書時,註明“緩考”字樣,並通知緩考學生在假期認真複習功課,務必按規定時間回校?參加考試。各系教務員應在開學初的預備周之內,將匯總整理的緩考學生姓名和科目,送教務處教務科。
緩考集中在開學前和開學的第一、第二周內進行,每門課程緩考的具體時間、課室、監考員由各系提出建議,經教務科統一協調後,由各系負責其所屬學生參加的考試,教務處負責巡考。各系、任課教師不得擅自安排學生緩考。
緩考使用的試卷、考室、監考等各項要求,與正式考試相同。
第三十三條 重修考試
參加重修的學生,應當跟隨聽課編入的班級同時參加考試。因故申請緩考的,應當跟隨聽課編入的班級同時參加緩考。因特殊原因,以上兩次都無法參加的,經教務處批准,可以將緩考推遲到第三周安排。
第三十四條 閱卷教師
若課程只由一位教師任教,則試卷由任課教師評閱,但試卷批改後,該教師所在系(部)必須組織抽查;若課程是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的教師承擔,由主管教學的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組織評閱小組,在課程的負責人的領導下集體閱卷,流水批改。
第三十五條 試卷的評閱
試卷評閱小組或任課教師要在課程考試結束後三天內完成試卷評閱。
試卷的評閱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事先擬定並經過審批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評閱,不得有隨意扣分和送分的現象;60分的試卷應慎重複查,杜絕人情分和錯判等現象發生。
(二)試卷中所有試題都要評閱,杜絕漏改現象;
(三)試題完全正確的打勾(√),完全錯的打叉(×),否則打半勾(√)。以試卷中的小題為單位,每道題必須有標記,且只能有一個標記;打半勾標記的試題,對於錯誤的部分用下劃線標出,不完整的用省略號標出,必要時以文字予以批改、點評。
(四)保持試卷批改整潔,不得在試卷上寫與試卷批改無關的字跡。批改標記和分數應書寫工整,易於辨認;對於在批改試卷中的誤筆,批改教師在其錯誤的標記上打雙橫槓後改正,並在其下方簽名。
(五)閱卷教師要認真記分和進行分數統計,小題可將扣分情況(或得分情況,但同一張試卷不應二者混用),寫在該小題的右邊結尾處(或該小題題號的左邊,但同一張試卷不應二者混用),大題記錄(或統計)正分,寫在題號的左邊。
批改完試卷所有試題後,閱卷教師再將每道大題的得分填入試卷首頁得分匯總欄中,計算出總分並寫入得分匯總欄的總分格中,每個學生的最終成績用四捨五入的方法取整數。
(六)教師在試卷批改過程中,對出現的新問題不得擅自處理,應及時向所在教研室主任匯報。在評閱試卷中出現重大問題、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人員,學校將按教學事故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 試卷閱卷的複查與抽查
批改小組的閱卷教師必須進行交叉複查,對複查出的閱卷錯誤,應當予以改正並由改正者簽字。
試卷批改結束後,教研室主任對試卷的批改質量要進行抽查。各系負責本系開設的各門課程閱卷質量的抽查。教務處、校教學督導委員會對全校各系的試卷閱卷質量作抽查。
對出現誤改誤評、批改潦草、不按規範標記、統分錯誤等問題,應當及時糾正,並對有關教師進行批評教育。重大問題的責任教師,要按教學事故相關條例進行嚴肅認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閱卷後的試卷存檔
閱卷之後的試卷、答卷等考試資料,應按照學校的規定存檔
第三十八條 考試成績的登記
試卷批改結束後,任課教師要按有關規定,將每位學生的考試成績填入《學生成績登記冊》,經開課系認可後作為檔案材料備查。
緩考(或重修)課程考試的成績,主講教師應在課程成績冊的備註欄標註“緩考”、“重修”等字樣。
第三十九條 課程成績的評定
課程學業成績的評定一般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約占70%),適當參考平時的考查成績(約占30%)。
畢業論文、實踐教學等教學大綱(或學院統一的評分標準)另有規定或的,按教學大綱(或學院統一的評分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