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補充鑑定
- 類別:司法名詞
如偵查人員在勘查一起盜竊案件的被盜地點發現了幾枚手印已送刑事技術部門鑑定,後來在複查現場時又發現了幾枚手印需要一同鑑定,鑑別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遺留。
2、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審查初始和覆核鑑定結論,發現鑑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而要求補充鑑定。
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初始鑑定和覆核鑑定時應當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未提出,如果以後偵查人員認 為有解決的必要,此時,可利用原材料要求原鑑定人對初始鑑定和覆核鑑定進行補充鑑定。
二是偵查人員就案件中的某個問題進行審查後又發現了有關這個問題的新材料,此時,可要求原鑑定人根據新材料進行補充鑑定。三是由於鑑定人工作方面的疏忽,導致鑑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如鑑定結論 不明確甚至有錯誤鑑定結論不夠完備鑑定人沒有完全利用向他提供的材料,沒有完全解決向他提出的問題 等。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補充鑑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理由主要是他們認為鑑定結論有疑點,與案件事實因果關係不明確或者結 論的內容有遺漏等,可能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