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鑑定指司法機關或 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原鑑定或補充鑑定 的依據不充分,對結論不滿意,或鑑定人之 間意見不一致,可將原鑑定材料再委派或聘 請新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提出申請,岈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鑒 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 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 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 規則規定,對於鑑定結論,檢察人員應當進 行審査,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意見,報檢察長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檢察長也可以直接決定進行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指司法機關或 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原鑑定或補充鑑定 的依據不充分,對結論不滿意,或鑑定人之 間意見不一致,可將原鑑定材料再委派或聘 請新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提出申請,岈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鑒 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 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 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 規則規定,對於鑑定結論,檢察人員應當進 行審査,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意見,報檢察長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檢察長也可以直接決定進行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指司法機關或 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原鑑定或補充鑑定 的依據不充分,對結論不滿意,或鑑定人之 間意見不一致,可將原鑑定材料再委派或聘 請新的鑑定人...
覆核鑑定,是指為避免鑑定結果發生差錯而再做一次復査審核鑑定的措施。如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或是提請補充鑑定後,鑑定人仍堅持己見,偵査人員或審判人員認為有...
不予準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一種人民法院的通知書。...... 經審查,……(不予準許當事人重新鑑定申請的理由),你方的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申請重新鑑定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因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對××院委託×××(鑑定機構的名稱或者鑑定人員?的姓名...
補充鑑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使鑑定結論更臻充實完善而在原鑑定基礎上,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遺漏的專門性問 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作出結論的一...
鑑定是指本人工作、學習、勞動一個時期或工作調動以及參加臨時工作結束時本人寫的優、缺點總結和組織上做的評語;鑑定是指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由...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醫學鑑定(Medical identification),應當是指傷者在醫院裡的各種檢查化驗結果和損傷、疾病的診斷證明等內容。法醫學鑑定是法醫鑑定人按照法律程式,運用法醫學和醫學的...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
人民檢察院鑑定規則(試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11月30日發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醫療損害鑑定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為在日常醫療行為中存在法定過錯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導致的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於醫療技術等專門問題對外委託的...
公安部對《關於鑑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覆1 2012年01月17日 15:08 1998年11月27日公復字〔1998〕8號 江蘇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鑑定淫穢物品有關...
第八條 鑑定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接受被鑑定人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覆核鑑定的要求。第九條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一)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
2016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以司發通〔2016〕98號印發《關於建立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強溝通協調,促進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
此時,建設單位可以對自行鑑定的鑑定人資格、鑑定依據、鑑定程式的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公正性進行質疑,如果能夠證明鑑定結論具有不可采性,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
新聞出版署出版物鑑定規則為了貫徹執行有關查處違反出版管理行為案件、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規定,準確地及時地進行出版物的鑑定工作,特制定的規則。...
《北京市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管理辦法》在1999.11.1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價格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價格鑑定機構提出重新鑑定,或者向涉案財產價格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在2001.11.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司法鑑定在審判活動中的積極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