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對《關於鑑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覆
2012年01月17日 15:08
1998年11月27日公復字〔1998〕8號
江蘇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鑑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公廳〔1998〕45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鑒於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查獲淫穢物品數量不斷增加、查禁任務日趨繁重的情況,為及時打擊處理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違法犯罪分子,今後各地公安機關查獲的物品,需審查認定是否為淫穢物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鑑定工作,但要指定兩名政治、業務素質過硬的同志共同進行,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需重新鑑定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同級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等部門重新鑑定。對送審鑑定和收繳的淫穢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統一集中,登記造冊,適時組織全部銷毀。
對於淫穢物品鑑定工作中與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等部門的配合問題,仍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