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任者不能再委任

被委任者不能再委任是指行政機關法定權力行使的法律原則。接受法律所委任的權力者,不得再將權力委任於他人,除非再委任有明文根據或再委任是不可避免的。職權本身是由法律委任者,必須由接受者行使,因為職權的行使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不能輕易委任他人,不能再委任並不意味著任何權力都絕對不能再委任,也不是受權者必須親自行使。

其基本涵義是:(1)含有自由裁量因素的職權不能轉讓。(2)具體事務的處理可以委任他人。(3)權力再委任,但責任不能委任,.委任者對再委託仍負有法律責任。(4)法律規定權力可以再委任的,權力的行使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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