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擬訂全縣科學普及、傳播發展和工業信息化、引進國外及國內智力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產業集聚、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加強質量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工業和信息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統籌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
(二)統籌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全縣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牽頭建立統一的縣級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縣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日常經濟運行調節,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監測分析近期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統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全縣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綜合管理全縣工業經濟,指導、協調和服務工業企業;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產業改造結合。
(四)擬訂全縣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縣級重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擬訂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牽頭組織縣重點實驗室等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編制縣級重大科技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推進工業行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科研成果產業化;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相關科技重大專項。
(五)負責組織擬訂全縣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技術改造規劃,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巨觀指導;擬訂全縣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政策重點扶持中小企業的項目及資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中小企業專項發展資金;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全民創業;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改革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八)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承擔工業企業的節能考核和監察工作;組織推進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九)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和原材料等經濟運行保障要素的工業經濟運行;負責電力行業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消費品、原材料、裝備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生產企業的物流外包工作,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
(十)牽頭縣級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科技金融結合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十一)擬訂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信息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統籌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工作,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國防動員有關工作;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建設;承擔通信行業管理工作;協調全縣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其他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和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
(十二)負責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數字產業的發展,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相關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依法監督管理信息服務市場;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工智慧和大數據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三)負責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產業經濟發展的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集聚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工業向園區集聚,促進產業集聚、最佳化升級和企業集群發展。
(十四)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全縣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縣科技保密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國內區域合作、國際產能合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利用外資和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研究擬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走出去”和“引進來”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推進先進制造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十六)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和區域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鄉鎮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教育培訓工作。
(十七)負責引進國外和國內智力工作。擬訂全縣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國外和國內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國內外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八)負責科學技術獎、瀟湘友誼獎等推薦工作。負責推薦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十九)負責本行業領域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與縣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經濟運行調節。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工業經濟的日常運行調節工作,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煤電油氣等日常生產保障性職責。
(2)關於工業園區工作。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工業園區發展規劃,牽頭綜合協調園區調規擴區。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工業園區產業發展工作,牽頭承擔工業園區的日常管理、協調服務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3)關於工業規劃。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工業發展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高技術產業系列發展規劃、其它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的銜接平衡。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編制工業行業發展專項規劃。
(4)關於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利用外資項目)的核准、備案。按規定許可權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准、備案的項目由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申報。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排資金(含需要省配套)的產業化、信息化、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申報;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備案的工業投資管理職能,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
(5)關於節能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節約能源資源及綜合利用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工業、通信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工業企業的節能監察工作。
(6)關於電力運行調度。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銜接電力供需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電力價格政策,參與電價整頓、調整和改革工作。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編制並實施年度發用電計畫和電力運行調度;承擔電力應急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監測電力運行,發布市場信息。
2、關於物流管理的職責分工
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負責物流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指導生產企業的物流外包工作,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縣商務和糧食局負責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劃。縣交通運輸局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物流發展的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職能轉變
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
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建立公開統一的縣級科技管理平台,減少科技計畫項目配置中的重複、分散、封閉、低效現象。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縣內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會務、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重大事項及決定督查督辦;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辦公用品、設備設施採購等後勤管理服務工作。績效考核評價等工作。牽頭組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
負責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性文稿擬草;承擔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研究加速推進全縣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近期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並提出政策和措施;匯總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數據;參與編制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組織人事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勞動和社會保障、幹部教育培訓、機關及下屬單位人員出國(境)人員備案管理相關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指導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行業人才開發與教育培訓工作,統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擬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推動建立境內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承擔重點外國專家服務工作。擬定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提出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相關科技人才計畫實施工作,推動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三)財務審計股。負責編制歸口的各項事務支出、專項經費和各項基金及相關經費的預、決算;負責機關、本系統企事業單位集體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指導企業的會計業務;檢查財政紀律執行情況。
(四)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服務股)。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組織協調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產業政策的制定並監督執行;依法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相關行業的準入管理,並指導其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設計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公平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導系統工業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擬定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科普計畫。牽頭組織舉辦全縣科技活動周等大型綜合性科普活動。
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布局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管理。負責辦理本單位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准、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等事項。承擔創新型城市建設、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科技安全、科技保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軟科學研究、學法用法、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單位駐縣政務中心日常工作的開展。
(五)經濟運行股。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日常經濟運行調節,協調解決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主要預期經濟目標、政策和措施;監測分析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日常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指導。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
承擔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和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行業的管理工作;協調煤炭、電力、石油和天然氣等重要生產運行要素的供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電力工業(含水電)的行業發展規劃及行業規範;編制並實施年度發電、用電計畫和電力運行調度;指導協調電力生產調度,監測電力運行,發布市場信息;組織推進工業企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承擔工業企業節能目標考核;參與節能行動方案;指導工業企業節能示範工程和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審批和核准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的能耗、水耗審核意見;指導、協調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組織實施工業企業節能監察工作。
(六)中小企業股。研究提出促進全縣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與分析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的運行;擬訂政府重點扶持中小企業的項目及資金投入方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承擔中小企業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全民創業;承擔中小企業融資和融資擔保的服務與協調工作;指導生產企業的物流外包工作,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參與申報國家財政性物流補貼資金審定。
(七)投資規劃股。負責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工作;擬訂工業經濟發展規劃和推進新型工業化計畫,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相關行業規劃編制工作;編制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並組織實施;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目錄;按規定許可權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協調推進重大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建設;擬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新型工業化工作進行考核、督查;負責綜合分析新型工業化發展情況。
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並實施裝備工業重大專項,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跟蹤推進裝備行業重大項目建設;指導裝備工業相關企業的調整和重組。
(八)高新技術發展股。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擬訂縣級基礎研究及套用基礎研究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縣級重點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研究提出重點任務並監督實施。推進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提出科研條件保障政策建議並監督實施。推進科技資源和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承擔全縣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融合發展、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推動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建立科技金融服務的統籌協調機制。承擔科技成果登記、技術契約登記、科技獎勵申報推薦工作。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承擔建立縣級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全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建設。
(九)農村和社會發展科技股。擬訂科技推進農業農村領域發展和社會發展領域創新的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務並組織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推薦並組織實施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計畫項目。指導農村科技進步和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提出相關領域平台、基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推動綠色技術創新,開展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科技行業扶貧、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相關工作。協調農業科技特派員工作。
(十)工業園區股(產業集聚推進股)。負責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產業經濟集聚發展;承擔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的日常管理、協調服務和考核評價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集聚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協調推進工業向園區集聚,促進產業集聚、最佳化升級和企業集群發展;指導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產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指導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監測分析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經濟運行態勢,提出發展報告和建議,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有關優惠政策的落實;負責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國內區域合作、國際產能合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利用外資和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研究擬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走出去”和“引進來”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推進先進制造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十一)信息產業股。擬訂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及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工作,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編制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發展規劃,承擔利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進企業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相關計畫及重點項目,做好工業信息化試點示範、標準規範化、宣傳培訓工作;承擔通信行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通信行業管理政策法規;協調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承擔推動實施“三網融合”有關工作;協調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其他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和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承擔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軟體服務外包等信息服務業發展;指導軟體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電子信息通信產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電子信息通信產業發展戰略,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推進電子信息通信產業企業技術改造和行業服務體系建設;參與實施國家、省、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國家、省、市高技術發展重大專項中的電子信息產品項目;跟蹤推進信息產業重大項目建設;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承擔電子信息產業分析匯總工作;統籌推動數字產業發展;負責推動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虛擬現實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及產業發展;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技術開發、產品研發及產業化,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建設和推廣套用;統籌推進工業網際網路建設和套用;協調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安全工作,擬訂工業領域信息安全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協調工業領域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標準規範;負責人工智慧與數據產業行業發展調查研究和監測分析。
(十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冶金、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業的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原材料工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的政策;會同有關方面實施全縣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跟蹤推進原材料行業重大項目建設;承擔禁止化學武器有關職責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
行政編制
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行政編制為2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正股級負責人職數12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出一減一。
現任領導
衡南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黨委書記、局長:倪勇軍
衡南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李偉明
衡南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松柏、廖亞平、王小軍
衡南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副局長:胡曉玲、李太勇、劉建林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