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防護距離

正常生產條件下,散發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裝置、“三廢”處理裝置等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防護距離
  • 外文名:Health protection zone
  • 分類:大氣環境防護距等
  • 提出時間:2008年下半年
定義,分類,大氣環境,噪聲衛生,衛生防護標準,附加說明,

定義

中文名稱:衛生防護距離
英文名稱:hygienic buffer zone
即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無組織排放的有害氣體大氣污染物)自生產單元邊界到居住區的範圍內,能夠滿足國家居住區容許濃度限值相關標準規定的所需的最小距離。

分類

1、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2、噪聲污染為主的衛生防護距離

大氣環境

(一)提出
2008年下半年,在最後幾次導則匯報與討論會上,環境保護部環評司的領導提出要加入環境防護距離的管理要求和相關定義。雖然到如今為止,導則總綱的正式版還沒推出,這次修訂版大氣導則中率先提出了氣環境防護距離的定義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規範氣環境防護距離的用意很明顯,就是建立環保系統內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衛生部提出的衛生防護距離的概念。雖然這次定義和原來衛生防護距離很接近,包括對源的處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還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這些也是被諮詢的比較多的地方:
1、計算氣環境防護距離,直接採用修訂版氣導則的推薦模式進行計算即可。不需要考慮原來所涉及的提級、疊加周圍點源的綜合影響,也不考慮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這次氣環境防護距離的計算結果是以面源為中心的距離,然後以此為半徑畫圓,只有超出廠界以外區域才定義為項目的氣環境防護區域。注意最終是一個區域的概念,應該結合包絡線來表達。原來習慣定義的場界外多少多少米作為衛生防護距離是不太科學的。
(二)注意的具體要求
1、現行國家標準中尚有效的各行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首先應執行該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在環評中可參考環境防護距離計算出一個結果,但只作為參考。
2、對於計算結果為沒有超標的無組織排放源,不用再設定防護距離。
3、設定環境防護距離的前提是,無組織排放源場界監控點處排放達標。
最後轉一個人的詢問郵件:《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環境防護距離根據正常工況下產生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無組織排放源強計算的結果並適當考慮環境風險評價結論,提出合理的環境防護距離,作為項目與周圍居民區以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控制間距,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新改擴建項目環境防護距離不得小於300米。”該通知是在新氣導則出台之前頒布的,按照以往計算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防護距離是從無組織排放的污染源邊界開始計算,請問該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應從哪裡開始計算。” 我的答覆是,對於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檔案,仍應注意執行。同時,在環評中可參考環境防護距離計算出一個結果,但只作為參考。 從文字要求理解,該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應從項目場界處開始計算。
(三)定義
根據《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13201-91中有關規定及現行有關國標中衛生防護距離的定義:衛生防護距離是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民區邊界的最小距離,進一步解釋為: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無組織排放的有害氣體(大氣污染物)自生產單元(生產區、車間或工段)邊界到居住區滿足GB3095與TJ36規定的居住區容許濃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離。
以上定義中要注意
1、衛生防護距離是針對無組織排放的;
2、其距離是從排放有害氣體的生產單元算起,不是從廠界算起。
在環評過程中,選址的環境合理性除取決於城市總體規劃相容性資源利用可持續性公眾參與的認同性等諸多因素外,衛生防護距離的可達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確定衛生防護距離,可有效防止污染糾紛,減少影響範圍。
級差是指你計算出來的防護距離,如果是46米,那100米以內的級差為50,最終的防護距離就應定為50米。100~1000m以內級差為100,就是說如果計算出來的是240,則確定的防護距離為300米。
級差可以理解為衛生防護距離的取整方法,根據計算值取整,為50,100,200,300,400,500,……900,1000,1200,1400……根據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中的方法計算。這個教材上有:
例如
1、根據GB/T 13201-91的規定(衛生防護距離在100m以內時),級差為50m;超過100m但小於或等於1000m時,級差為100m;超過1000m以上時,級差為200m 因此,所有可能的衛生防護距離就是: 0,50,100,200,300,4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 如果計算出來的衛生防護距離在兩個級差之間,取大值。如果有兩種污染物,單獨計算並確定的衛生防護距離相同,則提一級。否則,取距離大的作為項目的衛生防護距離。
2、計算題:
(1)計算的HCLHF的衛生防護距離為10m和80m,確定的衛生防護距離為多少?
答:計算為10m,對應的防護距離為50m;計算為80m,對應的防護距離為100m; 50m與100m不在同一級,則不用提級,防護距離仍為100m。
(2)計算的HCL和HF的衛生防護距離為1180m和1960m,確定的衛生防護距離為多少?
答:計算為1180,對應的防護距離為1200m;計算為1960m,對應的防護距離為2000m。
兩個不在同一級,也不用提級,防護距離取距離大者,為2000m。
(3)計算的HCL和HF的衛生防護距離為80m和90m,確定的衛生防護距離為多少? 答:對應的級別分別都是100m和100m,兩個級別相同,結果提高一級為200m。

噪聲衛生

(一)定義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系指氣型污染很輕,而噪聲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況條件下氣型污染範圍小於噪聲污染範圍的工業企業。

衛生防護標準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GB 18083-2000:本標準規定了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於地處平原及微丘陵地區新建、擴建、改建以噪聲為主要污染因子的紡織、印刷、制釘、機械加工、木器製造、型煤加工、麵粉廠、軋鋼、鍛造、汽車及拖拉機製造、鋼絲繩廠等工廠企業。現有此類企業可參照執行。地處複雜地形條件下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實際監測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及城建規劃部門共同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於以氣型污染為主的化工、農藥、橡膠、製藥、造紙金屬冶煉、火電站、採礦、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業企業。
標準內容
1、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按其生產規模、噪聲源強度以及噪聲治理措施的效果,規定如表1所示。
2、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應採取綜合防噪聲措施,加強對生產性噪聲的治理,設計單位應按《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GBJ87一85)的要求進行設計,最大限度地降低噪聲源強度,使車間噪聲達到國家《工車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的要求。現有此類企業由於技術條件等原因在短期內還達不到國家《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要求者,亦應積極治理,儘量降低聲源強度;並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的要求。
3、以噪聲污染為主工廠企業在選址時,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築物的聲障作用,在防護地帶內加強綠化,把噪聲污染源布置在當地常年最小風向頻率方向的上風向,並應與職工宿舍保持足夠的間距。
4、標準中所列的噪聲源強系指離設備1米處的平均聲壓級[dB(A)]。
表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值
格式:
序號 行業 企業名稱 規模 聲源強度 衛生防護距離 備註 dB(A) (m)
(1)、 紡織
1-1 棉紡織廠≧5萬錠 100~105 100
1-2 棉紡織廠≧5萬錠 90~95 50 含5萬錠以下的中、小型工廠以及車間、空調機房的外牆與外門、窗具有20分貝(A)以上隔聲量的大、中型棉紡廠;不設識布車間的棉紡廠。
1-3 紡布廠 96~105 100 車間及空調機房外牆與外門、窗具有20分貝(A)以上隔聲量時,可縮小50m。
1-4 毛巾廠 95~100 100 因間及空調機房主外牆與外門,窗具有20分貝(A)以上隔聲量時,可縮小50m。
(2) 、機械
2-1 制訂廠 100~105 100
2-2 標準件廠 95~105 100
2-3 機械 專用汽車 中型 95~110 200
改裝廠
2-4 拖拉機廠 中型 100~112 200
2-5 汽輪機廠 中型 100~118 300
2-6 工具機製造廠 96~105 100 小工具機生產企業
2-7 鋼絲繩廠 中型 95~100 100
2-8 鐵路機車車輛廠 大型 100~120 300
2-9 風機廠 100~118 300
2-10 鍛造廠 中型 95~110 200
小型 90~100 100 不裝汽錘或只用0.5噸以下汽錘
2-11 軋鋼廠 中型 95~105 300 不設煉鋼廠的間的軋鋼廠
(3) 輕工
3-1 印刷廠 85~90 50
3-2 大、中型麵粉廠(多層廠房) 90~105 200 當設計為全密封空調廠房、圍護結構及門、窗具有20dB(A)以上隔聲效果時,可降為100m。
3-3 木器廠 中型 90~100 100
3-4 型煤加工廠 80~90 50 不設原煤及粘土粉啐作業的型煤加工廠
3-5 型煤加工廠 80~100 200 設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劑的綜合型煤加工廠
5、凡本標準中未列入的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可用本標準中同類企業噪聲源強度相近似的衛生防護距離寬度作為參考。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青島衛生防疫站山東省環境衛生監測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蔣福清、胡坤元。 標準由衛生部委託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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