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簧平衡裝置的控制範圍,概述,1.平衡裝置使用,2.彈簧平衡裝置的工作原理,3.平衡裝置彈簧力的控制,4.彈簧平衡裝置的調整,結語,控制範圍的劃定,概述,國內相關規範,環境質量標準及衛生防護距離計算,污水處理廠選址參考要素及實例,主要結論及規劃控制範圍劃定,有效控制範圍,概述,市場調節的有效控制範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有效控制範圍,
彈簧平衡裝置的控制範圍
概述
電解多功能機組的諸多使用功能中,進行電解槽殼面的破碎並更換陽極是重要功能之一。執行並完成該功能的是打殼機構和扭拔機構,無論是早期的低位天車,還是現在引進的德國NOELL天車或法國的ECL天車,這兩個機構均布置在電解多功能機組工具小車的迴轉盤下。工具可採用上部吊掛或中間鉸接的方式固定,但不管那種電解多功能天車,都無一例外地設定了工具平衡裝置。
1.平衡裝置使用
1.1 平衡裝置作用
1)通過對平衡裝置的中間桿的位置調整,改變工具的吊掛狀態 使工具保持垂直
2)通過調整平衡裝置彈簧的壓縮量,使工具具有一定的擺動剛度限制工具在天車運行的慣性擺動量。
3)吸收打殼機構在打殼時所受的側向力,限制打殼機構的擺動量並防止工具受到水平力後發生機構彎曲變形。
1.2 平衡裝置使用場合
我公司電解多功能機組採用的是EC 車的工具固定方式 打殼機構和扭拔機構對稱地吊掛在迴轉盤的搖籃架下,工具的吊掛點與搖籃架的鉸接點在同一平面上, 相互垂直,構成十字萬向鉸, 工具可以在X 、Y 方向任意擺動。打殼機與迴轉盤間安裝有兩套彈簧平衡裝置,兩機構用連桿相連。
2.彈簧平衡裝置的工作原理
2.1彈簧平衡裝置簡介
彈簧平衡裝置主要由彈簧架、彈簧座、中心桿、軸套、彈簧等構成。彈簧的上下彈簧座穿裝在中心桿上,由桿兩端的軸套、螺母固定,彈簧架的兩端板緊貼彈簧座,並通過四根螺桿將彈簧壓緊。彈簧的初始狀態由彈簧架確定,機構的狀態由中心桿上軸套的位置確定。
2.2工作原理
彈簧平衡裝置通過彈簧的壓緊力控制機構的擺動。當機構向一方擺動時,假定中心桿向上運動,此時中心桿拉動下彈簧座壓縮彈簧,上彈簧座緊貼彈簧架上端板,將彈簧力傳遞到彈簧架;當機構向另一方向擺動時,中心桿向下運動,此時中心桿推動上彈簧座壓縮彈簧,下彈簧座緊貼彈簧架下端板,將彈簧力傳遞到彈簧架。因此,彈簧平衡裝置可以承受上下兩個方向的壓力,控制機構的雙向擺動,兩套平衡彈簧裝置可以全方位控制機構的擺動。
3.平衡裝置彈簧力的控制
工具的力平衡分析
工具在靜止時,設定打殼機構和扭拔機構保持垂直狀態,初始狀態由平衡裝置中間桿的位置確定;在機組或工具小車運行時,工具由於慣性的作用發生擺動,使平衡彈簧壓縮,產生的彈簧力控制工具的擺動量不超過4°;在打殼機構打殼時,電解槽殼面的反彈力使打殼機構擺動其擺動量控制在7°以下。前述的三種狀態,通過直接觀察電解多功能機組工作中機構狀態,可以確定對平衡裝置彈簧力要求最大的是打殼狀態,這也可以通過計算證明。因此,僅對打殼狀態的工具平衡進行分析。打殼時工具的力平衡圖為了方便,可對電解多功能機組的打殼機構和扭拔機構系統進行簡化,並假設:
a)打殼機構打殼時,機構看作為一剛性構件;
b)連桿的重力忽略不計;
c)僅考慮打殼力方向的擺動
4.彈簧平衡裝置的調整
彈簧平衡裝置安裝到機組上後,為了保證工具的初始狀態和工作狀態,必須對平衡裝置進行調整。但由於平衡裝置安裝在高空,彈簧力也很大,如果沒有合理的調整方法,將無法完成調整工作。
4.1彈簧壓縮量的調整
彈簧平衡裝置在機組試運行時,必需對彈簧的壓縮量進行調整;或在工作一段時間後,彈簧機械性能會發生變化,此時需調整彈簧壓縮量。此時中心桿拉動下彈簧座壓縮彈簧,彈簧座緊貼彈簧架上端板,將彈簧力傳遞到彈簧架。
1)將平衡裝置上、下端板的固定螺栓擰松,然後擰緊中心桿的下端螺母,通過軸套推彈簧座移動,壓緊彈簧,得到彈簧的初始壓縮量。
2)將平衡裝置上、下端板的固定螺栓擰緊,使彈簧力通過彈簧座作用在上、下端板上,得到彈簧的狀態為最小工作狀態。
4.2工具位置的調整
調整完成彈簧的壓縮量後,並不能保證工具處於鉛垂狀態,應對機構的初始狀態進行調整。
4.3平衡裝置的檢驗
工具平衡裝置調整完成後,需在實際使用中進行檢驗,確保機構的狀態符合電解多功能機組的技術要求。經過對平衡裝置的彈簧力調整和對工具位置的調整,能保證工具的工作狀態,發揮工具的性能,延長打殼機構和扭拔機構的使用壽命。
結語
通過對彈簧平衡裝置的使用情況介紹,工作原理分析及彈簧力的受力計算,使工程技術人員對正確使用及設計彈簧平衡裝置有了一個理性認識,採取正確的調正彈簧方法,以保證工具的正常工作。對經常使用帶有此種裝置的機組人員可提供良好的借鑑作用。
控制範圍的劃定
概述
自20世紀90年代起,北京市污水排除與處理設施建設取得巨大成就,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中心城先後建設了方莊、高碑店、酒仙橋、北小河、清河、肖家河、吳家村、盧溝橋、小紅門、北苑等10座二級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258萬m/d,中心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7%。根據規劃,北京市還需新建、擴建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43座,其中中心城及周邊地區13座,11個新城30座。在規劃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的實施過程中,選址非常困難,極易引起由於環境污染問題的社會矛盾。因此,如何合理選擇污水處理廠的廠址位置;如何劃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如何在規劃實踐中控制周邊用地的開發建設;如何採取措施減少環境污染成為嚴峻的現實問題。
國內相關規範
在《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範》(GB50318—2000)中“污水處理與利用”一節中,7.3.1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位置的選擇宜符合與城市規劃居住、公共設施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7.3.3規定:“污水處理廠周圍應設定一定寬度的防護距離,減少對周圍環境的不利影響”。上述規範條文對防護距離沒有量化。在條文說明中提出,城鎮污水處理廠與規劃居住、公共設施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影響因素很多,除與污水處理廠在河流上、下游和城市夏季主導風向有關外,還與污水處理廠採用的工藝、廠址是規劃新址還是在建成區插建以及污染程度都有關係,關係比較複雜,很難量化,因此在規範中未作具體規定。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5冊)城市排水及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高等學校(城市規劃專業學生用)試用教材《城市給水排水》(第二版)中均規定:“廠址與城鎮公建區、居住區保持約300m以上距離”。鑒於目前為止,沒有成熟和借鑑的指標供採用,《室外排水設計規範》也無量化。經與有關環境保護部門的專家研究,認為距離的量化應視規劃城市的具體條件,經環境評價確定,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適當大些。2污水處理廠氣態污染物特徵及危害污水處理廠的氣態污染物以揮發性有機物以及硫化氫、甲硫醇、氨等惡臭物質為主;多發區域為:儲泥池、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機房、進水泵房和格柵間。臭氣的擴散對室內外空氣環境影響嚴重,直接影響到人的身體健康和工作效率,並對周圍居民的生活產生影響。
正常的城市污水具有發霉的臭味,水在下水道中停留時間長,下水道系統不能補償足夠的溶解氧,污水可能會發生厭氧反應,產生硫化氫等惡臭氣體。污水處理廠的各個處理單元都會產生臭味,如進水格柵、曝氣沉砂池、污泥濃縮池及儲泥池等工序,但進水部分(格柵間)和污泥處理部分(濃縮池、消化池、脫水機房)的惡臭尤為嚴重。污水在長途輸送過程中腐化,產生的硫化氫和甲硫醇等惡臭氣體將在格柵間大量釋放出來;另外,柵渣中的有機成分高達85%,很少的一點柵渣腐敗後,也能在較大空間內產生強烈的惡臭。污泥處理部分也是惡臭相當嚴重的單元,由於污泥處理的水力停留時間長,污泥厭氧發酵會產生大量致臭物質,這些都是國內污水處理廠普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環境質量標準及衛生防護距離計算
通過對北京市各城鎮污水處理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分析,污水處理廠的衛生防護距離與污水處理廠營運期大氣環境影響有關。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有害氣體,其濃度如超過居住區容許濃度限值,則應在排放源所在的生產單元與居住區之間設定衛生防護距離。
通過對受影響者的主觀感覺的類比調查,也可作為評價惡臭污染程度的主要依據來確定惡臭污染的防護距離的方法。惡臭是多組分低濃度的混合氣體,其成分可達幾十到幾百種,各成分之間既有協同作用也有拮抗作用。惡臭強度是以臭味的嗅覺閾值為基準劃分等級的,惡臭污染主要是通過影響人們的嗅覺來影響環境。由於個人的生理、心理條件、年齡、性別、職業、習慣等因素的不同對惡臭的敏感程度、厭惡程度和可耐受程度也不同。惡臭的影響也與污染源的性質、大氣狀況和距污染源的方位及距離有關。惡臭本身不一定具有毒性,但會使人產生不快感,長期遭受惡臭污染,會影響居民的生活,降低工作效率,嚴重時會使人噁心、嘔吐,甚至會誘發某種疾病。在國際上,通常根據嗅覺判別標準,將臭氣強度劃分為6級。果確需建設敏感性建築的,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得出是否適宜建設的結論。
建控區(階段性建築控制區)。將污水處理廠邊界300~500設為敏感類建築控制區,控制居住、公共設施的審批。與相關部門配合,提前安排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在污水處理廠實施後再執行控制區內敏感性建築的審批。
污水處理廠選址參考要素及實例
污水處理廠選址參考要素
污水處理廠選址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1)與現狀敏感建築的間距。
(2)與規劃敏感用地的間距。
(3)用地權屬。
(4)污水處理廠用地的地物現狀情況。
(5)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周邊建設項目的審批情況。
北京市某污水處理廠選址實例
污水處理廠邊界300m範圍為敏感類建築限建區,嚴格限制居住、公共設施的開發建設。將污水處理廠邊界300~500m內北、西、東側的規劃居住、公建用地列為建築控制區,控制居住、公共設施的審批,提前安排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在污水處理廠實施後再執行控制區內敏感性建築的審批。限制標準一般相當於惡臭強度2.5~3.5級,超出該強度範圍,即認為發生惡臭污染,需要採取措施。由嗅聞統計可知,在污水處理廠下風向30m內,感覺到較強的氣味(4級),在30~100m內很容易感覺到氣味(2級~3級),在200m處氣味很弱(1~2級),在300m以外則臭味已嗅聞不到。
主要結論及規劃控制範圍劃定
綜上所述,理論計算和類比結果均表明,污水處理廠須設定一定的防護距離,一般認為污水處理廠惡臭污染源的衛生防護距離可設為300m。為了最大減輕惡臭污染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建設單位應在廠界處植樹造林,在廠區內的污水處理區和污泥處理區周圍設定綠化隔離帶,在廠區也應有足夠的綠化,綠化面積不宜少於廠區面積的30%。綠化隔離帶可選擇抗有害氣體的植物。
由於污水處理廠易對周邊敏感性建築(主要是居住類和公共建築類的建築物)產生環境影響,根據以上結論,確定影響範圍為300m。為了便於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將規劃污水處理廠周邊劃分為0~300m和300~500m兩級區域限建區(敏感類建築限建區)。根據以上分析,污水處理廠的防護距離可設為300m。將污水處理廠邊界300m範圍設為敏感類建築限建區,限制居住、公共設施的開發建設。在300m範圍內如
有效控制範圍
概述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把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作為社會主義計畫經濟的唯一合理形式。改革開放後,在突破這一僵化認識的同時,又出現了誇大市場調節作用的傾向,這在經濟改革的目標設計和政策實施中都有所體現。這類偏向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理論上誇大了市場調節的實際有效控制範圍,把它說成是合理配置和利用資源的唯一有效形式;二是脫離我國經濟結構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在市場取向的改革中,過急地取消一部分仍然必要的指令性計畫。實際工作中,二者往往結合在一起。總需求失控,產業結構進一步失衡,“官倒”現象嚴重,不得不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治理整頓上,這些最終都與上述理論上的偏頗有聯繫。不少海內外人士至今仍把治理整頓看成是改革的停滯和倒退,消除這些誤會,也需要理論上的闡明。
市場調節和計畫調節有不同的有效控制範圍這一命題,是關於社會化再生產過程調節機制的較為基本和抽象的理論規定。它要揭示使兩類不同機制分別發揮作用所必需的不同的經濟運行條件。在解決諸如市場調節和計畫調節的結合方式、它們與所有制形式的內在聯繫、經濟運行體制的轉換等重大理論問題時,把握這些最簡單的範疇,將有利於理論思維進一步上升到更為複雜和具體的規定。
市場調節和國家計畫調節是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生產社會化的產物。當社會總產品與社會總需求在結構和數量上的平衡,要通過部門之間和企業內部的勞動分工才能生產及產品和勞務的交換才能實現時,社會總勞動量物化勞動和活勞動量在各勞動組織之間按比例的分配,成為保障社會擴大再生產的實現和合理利用資源的關鍵機制,市場調節和國家計畫調節就是執行這一職能,這是它們作用的一般範圍。應當強調,在微觀企業)、中觀產業部門和巨觀國民經濟三個層次上,市場調節和計畫調節在執行上述職能時具有不同的實際能力和可靠性—有效控制範圍。這是由兩種調節機制本身的性質決定的。調節方式的套用如果越出了它的有效控制範圍以致“錯位使用”,就會引起失控,造成經濟運行的紊亂和震盪,最終迫使經濟體系以大規模破壞生產力的方式自發地實行強制平衡。
基本結論是:在多數情況下,特別是有規模經濟約束時,市場調節主要在微觀範圍內解決供求關係接近均衡狀態下的邊際調整;國家計畫調節主要在中、巨觀範圍內解決供求關係的非邊際調整。其中,國家計畫的指令性調節主要解決瓶頸部門和總量供求關係遠離均衡狀態下的結構調整;國家計畫的指導性調節主要解決供求關係中度偏離均衡狀態下的中程調整。它們之間的組合主要取決於國民經濟體系的總體構成和產業結構的均衡狀態,取決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這裡說的供求處於接近、中度偏離和遠離均衡的“三態”,都是相對而言的,都必須以年度實際的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大致平衡為基本前提。然後才可能用如中期庫存量的不同和計畫內外差價的不同等指標,區分“三態”。否則,“三態”就會經常變換,大量的不確定性使測定無法進行。還應當指出,上述“三態”分類不是絕對的。有些商品的供求關係即使處於非接近均衡態,在一定條件下,市場調節仍是使其供求趨於均衡的有效手段。如若有能力組織集團融資或大規模進口與大量引進外資,瓶頸部門也不一定非用指令性計畫調節。在一定的國際政治經濟條件下,有的瓶頸部門可通過參與國際分工疏解。
市場調節的有效控制範圍
市場調節的含義是:某種商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包括生產性消費)依市場供求量自發決定的價格變化,對各自的產出率和購買率作相應的調整,使供求量達到平衡。市場調節的有效控制範圍主要是邊際變化。當供求量之間的缺口較小例如在20%以內、市場價格僅圍繞價值作邊際波動時,賣方和買方有能力迅速做出反映,供給和需求彈性相對較大,雙方能較快進行調整實現平衡。市場邊際調節包括對已開發產品的微觀結構調整,即同類商品中不同品種、型號和規格產品的產量比例關係與微觀需求結構的平衡,依相應的價格邊際波動調整。微觀市場調節的特點在於:控制信號主要是價格變化單一、明確;信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直接橫向傳遞敏捷、準確;控制的決策者為當事人自身,調節動力直接來自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個別調節主動、及時、效率高,但總體調節分散,有盲目性。
例如,當價格以邊際量上升時,如果生產者手中擁有閒置的生產能力和儲備,他可以通過加班加點,使產量在邊際範圍內迅速增加。如果價格仍較穩定地高於成本,只要他能從社會上獲得增加投入和改進技術所需的生產要素,他就能在現有企業的範圍內通過小規模改建或擴建進一步增產。上述邊際變化的增量是連續和可分的變數,屬於生產者的有效控制範圍。通過現有企業間的兼併聯合或承包,以先進企業改造落後企業或獲得和提高規模經濟效益等方式增加供給,也屬於這一範圍。如果價格繼續高於成本,在預期資金利潤率看好,生產者決定投資建新廠時,市場調節可能失控。不僅因為基建有較長的時滯,使供給彈性相對降低,而基建期間供求關係又會有變化。更重要的原因在於:新廠建設可能有一定的規模經濟要求,從而使投入和產出增量由連續可分的邊際量變為非連續的離散突變數。這一變化一方面可能使投入更易受到資源短缺的約束,供給彈性大為降低;另一方面使新廠投產後供給的突變增量可能超出市場需求的邊際增量。在完全競爭條件下,賣方包括眾多生產者,他們各自邊際增量的總和有不確定性,但範圍較小,易於調整,因為買方也有類似情況。但若許多生產者都建新廠擴大供給,可能造成投入品嚴重短缺或產出品大量過剩,或二者同時出現。超出邊際調整範圍,單純的市場調節可能在微觀、中觀和巨觀上造成供求關係中度以至嚴重的失衡。
國家指令性計畫的有效控制範圍
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是指在全民所有制基礎上,國家以行政命令方式,通過年度和中期計畫,直接規定企業再生產過程各環節的任務和指標,直接規定社會投資信貸總量和消費總量包括勞動就業和工資指標及其在各部門和企業的分配;生產資料由國家物資部門統一調配,國家財政對企業各項資金和基建投資統收統支、統負盈虧,國家主要通過對財政分配和實物指標的控制直接調節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
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的特點在於:主要控制信號是實物的數量和品質—大量、具體、繁雜,不易協調,價格信息只是實物信息的統計工具,往往不反映價值以至低於成本;信息要上下經過各級政府部門往復傳遞—反饋時滯長且失真大;當事人沒有決策權,決策人是第三者即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特別是中央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門—決策高度集中,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強制性,能子相對短時間內在總體上對控制對象進行大幅度調整,但當事人沒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和財政經濟核算,被動和強制地服從國家計畫控制,經濟效益低,邊際調整失控。
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不能適應受自然環境條件嚴重約束、缺乏劃一生產工藝標準的農業生產的調控要求,也不能適應集約化經營的要求。隨著工業化向縱深發展,生產技術、勞動分工和產品類型的日益複雜化也給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帶來了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這樣的經濟運行體制必須改革。
但是,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仍是較快調整瓶頸部門結構失衡的有效手段。瓶頸部門的存在,是發展中的大國在獨立的工業化進程中經常面臨的嚴重困難。在總供求量大體平衡的條件下,如果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出現了以下情況,它們即成為瓶頸部門:供給持續小於需求,缺口很大、遠離均衡態(例如在近50%以上);受規模經濟和資源短缺約束,價格供給彈性小,因是生產或消費的基本必需品,價格需求彈性和替代彈性小;致使其他相關部門因此出現短缺或過剩,國民經濟不得不長期以供給缺口最大的這些部門為準組織“短線平衡”,嚴重阻礙國民經濟的發展。
一次放開生產資料瓶頸部門的計畫管制價格,不僅不能使扭曲的價格水平一步調整到位,反而往往造成更大和持續的“反向扭曲”,即價格由低於價值轉為高於價值且居高不下,其背離價值的幅度大大超過前者。後繼加工和相關部門商品的價格也將隨之相繼上揚。瓶頸部門產品越是國民經濟上游部門的基礎產品,這些基礎產品的價值在相應的最終產品價值構成中的比重越大,這類連鎖反應就越強烈,成為通貨膨脹的一個重要因素。對於瓶頸部門必須進行結構性調整,在這樣大的缺口面前,市場邊際調節的積極效果近於零。
結構性調整的可能選擇包括:(1)大規模增加供給,集中投入大量資金和實物建新廠。單個企業無力承擔時,需要集團融資,或大規模引進外資和進口。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必須用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由國家組織重點投資予以解決)。(2)強制壓低需求,實行價格管制和實物配給制。如果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不具備對若干瓶頸部門同時進行大規模投資的經濟實力,唯一的選擇是:區分輕重緩急,為保證重點瓶頸部門的投入,不得不推遲其他瓶頸部門的增長,對後者實行有限期的計畫管制。計畫管制包括兩方面內容:〔a價格管制,固定價格浮動上限,即壓低短缺商品的市場價格;(b)同時對買方需求實行配額管制。(對供大於求的結構失衡,價格管制表現為:)固定價格浮動下限,即相對提高價格;(b)同時對賣方的供給實行配額制。(3)二者並用,一面搞大量基建投資,一面搞價格和配額管制。隨著新廠投產後供給增加的程度逐漸放寬管制,直至供求接近均衡狀態時取消這些管制。若這類部門不存在因規模經濟引起的自然壟斷,一旦供求接近均衡,應及時以指導性計畫下的市場調節取代指令性計畫調節。上述選擇(1)可稱為積極的指令性計畫調節;選擇2()為消極的指令性計畫調節;選擇(3)是二者的結合。對瓶頸部門的積極調節,無論是基建期所需原料、設備和勞動者的生活資料,還是投產後所需的原料、能源、運輸等,都會以突變方式增加對相關部門的需求,刺激這些部門的發展;但在經濟落後、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上述“乘數效應”的範圍十分有限。更大的可能性是造成這些相關部門出現大的供給缺口,以致成為新的瓶頸部門,從而使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特別是消極調節部門)的部f硯蓋面有不斷擴大的趨勢。適當降低國民經濟成長速度,有助於緩解這類“瓶頸乘數效應”。但是,由於長期處於帝國主義的包圍中,為了生存,落後的農業大國在社會主義初步工業化的過程中,很難真正按照農、輕、重的次序逐步積累資金協調發展,而必須儘快優先發展重工業。至少在這個階段,上述趨勢不可避免。所謂史達林模式的國家指令性計畫體制,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和歷史根源。
正如單純的市場調節會走向自己的反面,單純的指令性計畫調節也會走向自己的反面。如果長期排斥市場調節,供求之間的邊際變化不能通過市場機制及時得到糾正,日積月累,勢必造成新的結構性失衡。還有,指令性計畫的決策過程如果缺少科學和民主,其錯誤給國民經濟帶來的破壞,比許多企業邊際決策錯誤的總和要大得多。
對瓶頸部門的國家指令性計畫的消極調節,是相對於指令性計畫的積極調節而言的;相對於瓶頸部門的市場調節,消極的計畫調節還有它的積極意義。應當指出,這類消極的指令性計畫調節是國家不得不採取的有意識地違背價值規律的經濟行為。管制價格的主要作用不是作為價值的表現形式,而是它的分配功能。如果買方是消費者,價格管制下的配給制有利於生活基本必需品的公平分配;如果買方是生產者,這類調節有利於國家保證對經濟效益高的重點企業的供給。這總比放開價格,讓官倒”利用居高不下的“反向扭曲”價格,貪婪地剝削消費者要好得多。在國家物力財力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對某些瓶頸部門的消極指令性調節,是對其他瓶頸部門積極調節的前提。面對已經出現的瓶頸部門,積極和消極的指令性調節都是總量平衡、穩定發展必需的。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在出現瓶頸部門時,都採取過類似的國家管制形式。
應當指出,管制價格的分配功能也有消極作用。管制商品的低價供給,實際上是國家對買方的補貼,易產生短缺商品使用上的浪費。而真正需要國家扶持的是成為瓶頸的供給部門。“錯位補貼”長期搞下去,會加重瓶頸部門的結構失衡,短線愈短,長線愈長。被管制的瓶頸部門要求國家財政儘可能早地通過大量投資將它們疏解,但實際上消極管制有長期凝固化的趨勢。它們的處境日益惡化,被管制的次要瓶頸部門不斷上升為首要的,整個國民經濟將因此停滯和倒退。
那么,對瓶頸部門商品採取“雙軌制”價格調節能不能扭轉“錯位補貼凝固化趨勢呢?最終決定國民經濟各類商品價格比例的,是社會總勞動量在各部門的分配比例。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加新的生產能力是增加部門擁有的社會總勞動分量的兩種形式,由此產生的部門產品產量的相對增長是社會總勞動量分配比例改變的直接標誌。調價和放價若不以社會總勞動量分配比例的變動為基礎,即不以調、放價部門短缺商品產量的相對增長為基礎,必然導致比價復歸和經濟震盪。如前所述,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通過一次放開價格,以刺激投資和提高勞動生產率,即調放價在前、產量增加在後;但對於上述瓶頸部門,不但要“先調後放”,並且調價的節奏和幅度要以投入和產量相對增長的節奏和幅度為前提,即產量相對增長在前,調價在後。對瓶頸部門商品實行“雙軌制”價格不是解決問題的適當形式。由於供給彈性小,計畫外價格吸納了大量計畫內產品,破壞了計畫價格的積極分配功能,以致成為培植“官倒”的溫床。瓶頸部門企業究竟從計畫外價格中拿回多少利潤,其中又有多少用於擴大再生產,大有疑問,而其有害影響則有目共睹。在瓶頸部門搞“雙軌制”,急於過渡,不能說不是誇大市場作用傾向的產物可考慮用“分步增產調價”的調節方式取代“雙軌制”,以解決生產資料瓶須部門“錯位補貼”和向市場價格的轉換。大致做法有:(1)在動態平衡基礎上,國家預測填補供給缺口所需的投入和產出的總增量。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實際可能,預測轉換年限及每年投入和產出的分增量。並預測供求接近均衡時的價格水平和總的上調幅度,比照每年產出分增量決定每年價格上調分幅度。)2取消“雙軌制”,將現存計畫內價格和計畫外價格加權平均,以綜合平均價作為統一調價的起點。所有瓶頸部門產品歸計畫內統一分配,統配範圍隨產量增加而逐步擴大。3)國家和企業雙向承包。國家包投入及其增量和年價格上調幅度;企業包國家計畫規定的產出及其增量。以上操作要在總供求量大體平衡的條件下進行,並充分考慮年物價總水平的彼動。這樣,分步調價將以近線性較平穩地向價值逼近。調價以統配額增加為前提,有助於後繼加工企業提高生產率,消化一部分漲價成本。以上僅是粗略的思路,其中價格和產量的預測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
以上討論的主要是中觀範圍的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在巨觀總供求調節中,如果總需求超出國民經濟的生產可能性邊界,要用指令性調節把膨脹的總需求不僅壓回到生產可能性邊界以內,並且要繼續下壓至最佳生產可能性邊界以內。由此產生的有限買方市場,不僅為瓶頸部門的積極指令性調節創造了有利條件,而且是市場邊際調節所必需的,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國家指導性計畫調節才能發揮積極作用。之所以用指令性計畫調節壓縮總需求,因為總量關係處於遠離均衡態,屬結構性調整,微調或中調不起大的作用。可以預見,在經濟結構逐步調整時期中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對投資總量主要是非生產性項目和國家與地方的重點建設投資項目,工資總量、以至信貸總規模、貨幣發行量等極易引起總量結構失衡的重大指標的控制,從而對社會積累和消費基本比例的調整,將不得不繼續主要依靠國家指令性計畫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