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B肝項目檢測的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B肝項目檢測的通知

衛辦政法發〔201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來有媒體報導,一些企業和單位在招聘時變換手法,變相強迫應聘者進行B肝項目檢測,甚至侵犯應聘者的隱私權。為切實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利,現就進一步規範B肝項目檢測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B肝項目檢測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對象:衛生部
  • 年份:2011
通知全文
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從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平等就業權利的高度,認識就業體檢取消B肝項目檢測的重大意義,嚴格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B肝項目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38號),堅決糾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為。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就業體檢中,無論受檢者是否自願,一律不得提供B肝項目檢測服務。
對非就業體檢,受檢者本人主動要求進行B肝項目檢測的,醫療機構除應當妥善保存好受檢者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外,還應當制發獨立於常規體檢報告的B肝項目檢測結果報告。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具的就業體檢報告或者其他體檢報告,無論體檢費用是由受檢者本人承擔還是由受檢者所在單位承擔的,一律由受檢者本人或受檢者指定的人員領取。
四、體檢報告應當完全密封,並在顯著位置註明本體檢報告僅限受檢者本人拆閱。
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收到的違規開展B肝項目檢測的投訴、舉報等,要調查核實。凡查證屬實、違反規定的,一律要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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