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管理的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管理的通知》建立和完善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的管理,並適時對各地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主要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幾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不斷加大對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投入,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工作條件和執法手段得到明顯改善,執法車輛得到一定補充,對提高衛生監督工作效率、樹立衛生監督良好形象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為加強對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的使用和管理,我部曾於2005年先後下發《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規範衛生監督執法車輛外觀標識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05]210號)及《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05]221號),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切實加強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的日常使用管理。近期我部接到反映,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不規範、挪作他用的情況。尤其是前不久中央財政項目配備給寧夏永寧縣衛生監督所的執法車輛被該縣領導強行挪用,在當地造成了不良影響,相關人員受到當地紀委嚴肅處理。為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的管理,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我部相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制度,責任到人,並將其作為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嚴禁將執法車輛挪作他用或公車私用,確保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用於監督執法工作。嚴禁擅自更改或拆卸執法車輛顏色、衛生監督標誌和設備,已經更改或拆卸的要限期恢復原貌。
二、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的管理,定期對轄區內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並上報我部。
三、衛生部將適時對各地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向全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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