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公告2006年第15號

衛生部公告2006年第15號,發布於2006年8月23日,即日生效,發文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發布單位】衛生部
【發布文號】衛生部公告2006年第15號
【發布日期】2006-08-23
【生效日期】2006-08-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衛生部
衛生部公告2006年第15號

近期,北京市發生一起因食用涼拌螺片引起的廣州管圓線蟲病暴發的事件,北京市衛生部門已部署將生吃或半生吃的淡水螺類食品納入夏季食品、生活飲用水專項衛生監督檢查範圍。
針對攝食生鮮水產品可能感染食源性寄生蟲病的健康風險,衛生部2004年發布了第6號食品衛生預警公告,警示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應避免提供或食用被寄生蟲污染的水產品。我部2005年對餐飲單位出售的1165份水產品樣品進行抽檢,發現其中147份水產品含有寄生蟲或副溶血弧菌,檢出率為12.6%,對人類健康危害嚴重的食源性寄生蟲有華枝睪吸蟲(又稱肝吸蟲)、衛氏並殖吸蟲(又稱肺吸蟲)、薑片蟲、廣州管圓線蟲等。
攝食生鮮水產品是一種危險飲食行為,可能導致嚴重的健康損害。為保護消費者的健康,防止食源性寄生蟲病的發生,衛生部提醒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一、餐飲單位應嚴格按照《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的要求採購、加工水產品,不得提供可能被寄生蟲污染的生食水產品。製作生食海產品,應在專間內使用專用工具和容器加工,避免交叉污染;
二、消費者應避免進食生鮮的或未經徹底加熱的水產品和水生植物,不飲用生水;
三、不用盛過生水產品的器皿盛放其它直接入口食品;
四、加工過生鮮水產品的刀具及砧板必須清洗消毒後方可再使用;
五、不用生的水產品餵食貓、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