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規俗約,一種世界性的行業制度民俗。亦即行業規約。屬於民間習慣法範疇,通常由行業組織制訂和實施。行規俗約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以謀取和增進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反映行會成員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監督、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要求,並以之為前提,形成具有內部約束性的行為與秩序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規俗約
- 宗旨:謀取和增進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
主要內容和特點
行業規約的內容主要是行業經營的宗旨、組織、管理協調辦法、行事規範和行業道德規範、行業信仰、活動方式、財產管理,以及簽約成員的權利義務、懲辦違規辦法等。必要時,將收徒、交易方式及時價之類也寫進規約。
同時,行規俗約還是行會制度民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會宗旨、組織原則、從業規則、職業道德、祖師信仰、活動方式、財務管理、會員權利義務以及違規懲罰辦法等的具體體現和規範。歷代不同行業的行會組織所制定的行業規約或章程,既符合其行業的具體特點,也反映一定時代的社會背景。很多行當的行業規約中還具體地對用工工資、授徒、設在同一街面上同業店鋪相互之間距離的遠近、進貨、價格、競爭規則,乃至著裝和行業標識等加以嚴格規範。
中國的行規俗約
宋代是中國行會組織十分發達的時期,許多文獻的記載保存著當時有關行規俗約的信息,如《東京夢華錄》等所記。
中國行規俗約的特點主要表現有五:一是限制競爭,二是具有濃厚的宗法色彩,三是以地方行會習慣法和商業行會習慣法為主,四是從屬於而又相對獨立於政府法規並自成體系,五是具有原始民主性。不同時代各地行規俗約的共同特點為均以成文形式加以確認。清代以前的各類行規俗約,主要採用刊刻成石碑的傳統形式公布和保存。
明清以來,各種行規俗約多見於專門碑刻(《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有收錄)。中國行會制度及行規俗約的產生早於西歐約2個世紀,而其變革卻比英國公會的形成遲後約2個世紀。根本原因在於中國的封建制度經濟崩潰較晚,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在中國登入較遲。直到鴉片戰爭之後清末民初,中國的行會方開始了早期的現代化進程。中國現代行業組織的行規俗約,仍是在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進行行業內部規範的輔助性制度。
外國的行規俗約
中世紀的歐洲在市場經濟未建立之前,各行各業行會組織的行規俗約在經濟運行中發揮著重要的行為規範指導作用。如同行業人之間的借貸、償還、利息的高低,以及收徒與授徒辦法、同行業之間如何限制不正當競爭等,都有相應的具體規定。在世界史上,較早見諸文獻的是中古時代拜占廷(東羅馬帝國)的行規俗約。拜占廷的《市政錄》彙編了886~912年君士坦丁公證人、金銀首飾匠、銀行、絲綢服裝商、麻布商、生絲匠、肥皂商、屠夫、豬肉商、魚商、飲食店主及承包商等20種行業行會的規章和政府有關法令。14世紀末15世紀初,隨著英國封建制度經濟的解體和資本主義制度經濟的形成,在社會制度和經濟體制變革的背景下,英國行會及其行規俗約制度為公會及公會制度所取代。推薦書目 曲彥斌.行會史.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