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刑法

行為刑法是“行為人刑法”的對稱。以刑罰適用根據為標準對刑法所作的理論上的分類。以犯罪行為作為刑罰適用根據的刑法。即刑罰因發生了犯罪行為而適用,刑罰的輕重決定於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無行為即無刑罰。目前各國一般以行為刑法為原則,以行為人刑法為例外。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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