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

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

《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是2020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

《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環節的基本要求,並給出了補正材料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和示例。《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適用於全國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構開展行政許可事項諮詢、預約、申請、受理等相關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items
  • 標準號:GB/T 38544-2020
  • 中國標準分類號:A16
  • 標準類別:管理
  • 國際標準分類號:01.040.03
  • 發布日期:2020-03-06
  • 實施日期:2020-08-01
  • 歸口單位: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
  • 執行單位: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性質:推薦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2015年10月-2016年11月,工作組完成標準的前期預研和論證工作,主要對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審查與決定的現狀和問題進行調研和分析。
2016年12月,工作組召開會議,正式啟動了《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範》(制定)國家標準的編制工作。會議明確了標準編制的基本思路和計畫進度安排,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
2017年1-3月,起草組完成資料收集及分析研究工作。經過內部討論,確立了標準的基本技術內容,形成標準草案稿。
2017年11月-2018年5月,工作組分別召開了3次內部討論會,對標準草案稿進行了3次修改,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
2018年1月9日,國家標準計畫《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20173988-T-469)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SWG14(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提出並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18年6-7月,起草工作組對標準中的關鍵性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根據研討會上專家提出的建議及修改方案,對工作組討論稿逐條進行了梳理和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2020年3月6日,國家標準《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0年8月1日,國家標準《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上海市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新泰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主要起草人:許瀟文、吳知論、劉輝、李宇志、王益誼、魏如清、巫小波、康俊生、王霞、趙文慧、劉燕。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基本要求
1
5諮詢和預約
2
6申請
2
7受理
3
8信息公開與數據共享
4
附錄A(資料性附錄)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式樣
5
附錄B(資料性附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式樣
6
附錄C(資料性附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式樣
7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環節的基本要求,並給出了補正材料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和示例。《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適用於全國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構開展行政許可事項諮詢、預約、申請、受理等相關活動。

引用檔案

GB/T 32168-2015 政務服務中心網上服務規範
GB/T 32169.3-2015 政務服務中心運行規範—第3部分:視窗服務提供要求
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審改辦發〔2016〕4號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該標準發布後,應在行政許可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等標準化檔案的指導下實施;建議該標準歸口單位廣泛深入地開展標準套用實施的宣傳和培訓,引導行政許可實施機構自覺實施標準,規範開展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環節業務工作的開展,全面提升行政許可辦理效率和質量。

意義價值

《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規範》(GB/T 38544-2020)上對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審查與決定工作提出要求,確保標準與政策檔案的連貫性和一致性,真正發揮標準的技術支撐作用,為落實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的相關要求建立了可實施路徑。該標準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法律法規體系的具體支撐和操作層面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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