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規費
- 外文名:Fees revenue)
稅收與行政規費的區別
稅收與行政規費同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但兩者存在著原則性的區別。稅收是一種單方負擔,用於滿足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國家有徵稅的權利而沒有相應的對待給付義務。納稅人並非為其個人所具體享有的公共服務而支付對價,而是對公共服務整體提供必要的資金。納稅人僅是公共服務的間接受益者。國家本身可不受對價的拘束,得自行選擇目標,自行確定其手段。國家稅捐債權的取得固然在於“提供國家之給付與服務,以增進個人經濟行為之自由”,但其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具有普遍意義,享有公共物品的主體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其公共服務的提供義務是溢出於稅收債務之外的,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稅收債僅的對待給付義務。稅收徵收關係中,國家只有受領並保持金錢給付的權利而無支付相應對價的義務。而對於稅收債務人而言,則僅有金錢給付的義務,而無取得對價的權利。正由於稅收並無直接或具體的對待給付義務,這使得稅收與行政規費形成了原則性的區別。
行政規費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對某種社會公益事業提供公共服務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費用。與稅收的徵收不同,行政規費的徵收必須以具備一定的條件為前提,即國家提供公共服務,且該服務所派生的利益能直接為相對人所享有。由於相對人可直接享有公共服務的利益,該相對人即必須為國家提供該服務所支付的成本付費。行政規費的徵收以補償行政機關為提供該服務所支出的成本、費用為原則。因此,行政機關所收取的行政規費實際上僅在於彌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支出的費用,行政機關並未因此而取得任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