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是202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朱加寧,本書涵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履職、行政侵權、行政給付、行政登記、行政協定、信息公開、行政賠償等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案範圍、裁判規則等常見的行政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 作者:朱加寧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265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按照我國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體例,根據不同行政行為的分類進行章節排序,分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履職、行政侵權、行政給付、行政登記、行政協定、信息公開、行政賠償等,同時加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案範圍、裁判規則等常見的程式內容。本書根據典型性、新穎性、可讀性、實用性的標準,選取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回應新問題和有指導意義的案例,突出主要爭點進行評析。每篇案例的框架結構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本案情和行政救濟策略,包括案件可選擇的救濟途徑和具體處理方案,對讀者處理類似糾紛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二是訴訟(複議)情況及處理結果,簡明介紹案件情況,突出主要問題;三是爭議問題和法律評析,針對主要爭點,著重介紹相關法律規定和法理,幫助讀者全面理解和精準運用法律;四是相關法律條文和參考資料,有利於讀者開闊視野,進一步檢索、汲取相關判例和專家的權威意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訴訟主體 | 001
1.不服經批准的行政行為可向批准機關的上級申請行政複議 | 003
2.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 010
3.行政許可訴訟案可以將署名機關和批准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 017
第二章 受案範圍 | 025
4.行政案件立案審查時不能以訴的利益取代受案條件 | 027
5.反覆申請行政複議後起訴屬於濫用訴權,法院可不予受理 | 034
6.公務員招錄糾紛屬於外部行政爭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 042
第三章 行政處罰 | 049
7.行政處罰不得違反過罰相當原則 | 051
8.行政機關沒收較大數額財產應當適用聽證程式 | 059
9.行政處罰不得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 067
第四章 行政強制 | 073
10.無證建築未經合法程式認定不能視為違法建築予以強拆 | 075
11.行政機關故意長期不處理扣留財物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 | 084
12.行政強制決定正當不等於強制行為必然合法 | 095
第五章 行政許可 | 103
13.行政許可延續的申請條件不同於重新申請條件 | 105
14.環保行政許可審查應保障公眾參與權 | 113
第六章 行政確認 | 121
15.職工見義勇為受傷或死亡應當視同工傷 | 123
16.撤銷重作案件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 130
17.宅基地登記發證後家庭成員的異議糾紛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 | 137
第七章 行政徵收 | 145
18.行政徵收批覆等內部行為外化後具有可訴性 | 147
第八章 行政履職 | 153
19.會議紀要議定事項可以轉化為政府法定職責 | 155
20.公安機關不得以存在民事糾紛為由不履行法定職責 | 163
21.行政執法不能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設定附加條件 | 169
第九章 行政侵權 | 177
22.行政自由裁量權依法應受比例原則的約束 | 179
第十章 行政給付 | 187
23.對行政慣例形成的信賴利益應予以保護 | 189
24.行政給付訴訟的適用範圍及訴訟規則 | 197
第十一章 行政登記 | 205
25.人民法院對錯誤的工商登記可直接判決撤銷 | 207
26.行民交叉案件的第三人對善意取得的不動產可依法主張權利 | 213
第十二章 行政協定 | 219
27.政府不適當履行行政協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 221
第十三章 裁判規則 | 229
28.行政訴訟的原告可以一併請求審查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 231
29.行政決定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 241
30.實施行政行為無法定程式可遵循時應適用程式正當原則 | 249
第十四章 信息公開 | 259
31.行政機關內部處理流程不能作為信息公開延期的理由 | 261
32.高等院校招生過程信息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 267
第十五章 行政賠償 | 275
33.對違法行政行為應當適用行政賠償程式進行救濟 | 277
34.違法強拆行政賠償案件中的賠償原則及賠償標準 | 284

作者簡介

朱加寧,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華東政法學院法律本科畢業,浙江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中國政法大學在職法學博士研究生。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實務導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特邀研究員。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律師協會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杭州仲裁委、廣州仲裁委仲裁員。曾獲浙江省優秀律師、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出版過《律師實務技能十字訣》《律師辦案的思維和方法》等多本專著,在全國性法學刊物上發表過多篇文章。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級高院辦理過不少在全國有影響力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中一些成功案例被中央媒體和省級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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