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以《行政複議法》為主線,將行政複議實務穿插在每個條文之下,條文之下設定新舊對照、適用要點、典型案例、關聯規定板塊,能夠為相關實務工作者提供指導,是行政複議工作者的必 備手冊。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行政複議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調解】
第六條 【行政複議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的保障措施】
第八條 【信息化建設】
第九條 【行政複議激勵措施】
第十條 【對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第二章 行政複議申請
第一節 行政複議範圍
第十一條 【複議範圍】
第十二條 【複議範圍的排除】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申請附帶審查】
第二節 行政複議參加人
第十四條 【複議申請人】
第十五條 【複議代表人】
第十六條 【複議第三人】
第十七條 【複議代理人】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
第三節 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條 【申請複議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最長複議期限】
第二十二條 【複議申請形式】
第二十三條 【複議前置】
第四節 行政複議管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複議管轄範圍】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的複議管轄範圍】
第二十六條 【對省部級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條 【對垂直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對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
第二十九條 【複議和訴訟的選擇】
第三章 行政複議受理
第三十條 【受理條件及審查】
第三十一條 【申請材料補正】
第三十二條 【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
第三十三條 【駁回複議申請】
第三十四條 【對複議前置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上級行政機關直接受理和責令糾正】
第四章 行政複議審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複議審理程式及保密規定】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案件審理依據】
第三十八條 【行政複議案件的提級管轄】
第三十九條 【行政複議中止】
第四十條 【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中止複議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複議終止】
第四十二條 【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及例外情形】
第二節 行政複議證據
第四十三條 【行政複議證據種類】
第四十四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四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的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六條 【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與例外】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第三人的查閱權】
第三節 普通程式
第四十八條 【行政複議申請的傳送與被申請人的答覆和舉證】
第四十九條 【當面審與書面審】
第五十條 【行政複議聽證程式】
第五十一條 【行政複議聽證規則】
第五十二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
第四節 簡易程式
第五十三條 【行政複議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第五十四條 【簡易程式的程式性要求】
第五十五條 【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轉換】
第五節 行政複議附帶審查
第五十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對規範性檔案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行為依據合法性的審查處理】
第五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處理有關規範性檔案或者行政行為依據的程式】
第五十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處理】
第六十條 【接受轉送機關對轉送檔案的審查處理】
第五章 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程式】
第六十二條 【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期限】
第六十三條 【變更決定】
第六十四條 【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決定】
第六十五條 【確認違法決定】
第六十六條 【限期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確認無效決定】
第六十八條 【維持決定】
第六十九條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
第七十條 【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七十一條 【行政協定履行及補償決定】
第七十二條 【行政賠償決定】
第七十三條 【行政複議調解】
第七十四條 【行政複議和解與撤回申請】
第七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書】
第七十六條 【行政複議意見書】
第七十七條 【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履行】
第七十八條 【複議決定書、調解書的強制執行】
第七十九條 【行政複議決定書公開與複議決定、意見書抄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複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 【瀆職、失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覆、不提交有關材料、干擾破壞行政複議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拖延履行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拒絕、阻撓調查取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移送違法事實材料】
第八十六條 【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的移送】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行政複議不收費原則】
第八十八條 【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八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的法律適用】
第九十條 【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大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