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建制鎮

行政建制鎮

為區別村鎮、集鎮或市鎮,鄉級鎮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鎮”或“建制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建制鎮
  • 最早出自:清政府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
  • 新中國時期:國務院《關於設定鎮建制的決定》
  • 概念:人口達一定數量的政府駐地
城、鎮歷史,戰後,城鎮建設,歷年建制鎮數量,

城、鎮歷史

清朝即在縣以下行政區劃中,城、鎮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屯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

戰後

在中國大陸,在城鎮規劃和建設中官方常用的術語有“小城鎮”和“集鎮”。大陸自1980年代特別是進入1990年代以後,隨著快速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城鎮建設納入縣級及其以上政府的統一規劃,一定規模的市鎮規劃設計與建設建立了相應的標準。

城鎮建設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鎮的設定缺乏統一規定,鎮建制過多。到1954年底,全境設有5400個鎮,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個,人口2000—5000的2302個,人口5000—10000的1373個,人口10000—50000的784個,人口50000以上的21個。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設定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了設鎮標準。1975年和1978年的兩部憲法均廢除鄉建制,而保留了鎮建制。至1978年底,全國僅有2173個鎮。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後,鎮的建設得到重視。
1984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新的建鎮標準:
1.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定鎮的建制;
2.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
3.總人口在二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4.少數民族居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二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定鎮。

歷年建制鎮數量

中國大陸歷年鎮數量列表
1961年
4429
1978年
2173
1986年
10717
1988年
11481
1990年
12084
1991年
12455
1992年
14539
1993年
15806
1994年
16702
1995年
17532
1996年
18171
2000年
20312
2001年
20358
2002年
20600
2003年
20226
2004年
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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