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為維護公共利益,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修改標誌著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初步建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公益訴訟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 名詞定義:法律術語
國外情況,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特徵,現實必要,法理基礎,

國外情況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只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內涵大體相當。通過對海外各發達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為中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先進經驗,並同時證明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英國

行政公益訴訟在英國被稱為“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指檢察總長在別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時請求這兩種救濟時,為阻止某種違法而提起的訴訟。按照英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且也可以依職權,為公共利益而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但在實踐中,檢察總長卻是只應請求人的請求而動。而且,檢察總長一旦賦予請求人必要的起訴資格後,對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現進一步的關注,實際上也就是退出了訴訟,而讓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訴訟一樣進行下去。在此過程中,檢察總長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給請求人而已。
但英國這一訴訟制度的不足是:檢察總長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斷。上議院的判例已經設定,如果檢察總長拒絕同意請求人,法院便不能對他行使自由裁量權提出質疑,也不能容許私人單純以公眾的一員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檢察總長判斷時到底遵循什麼規則卻不得而知。

美國

“行政公益訴訟”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美國作為典型的普通法系國家,並不將該類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相區別。也即,在美國所謂“行政公益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一樣受相同的法律調整,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式。
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第702條規定:“因行政行為而致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關法律規定之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均有權訴諸司法審查”。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原告的資格經歷了一個從“法定損害標準”到“雙重損害標準”,到如今的“事實不利影響標準”的演變。即相對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他就具有了原告資格,而不管這種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規定,也不管這種利益是人身利益、經濟利益還是其他如審美的、娛樂的、環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布盧南所說“如果原告證明他請求審查的行政行為在事實上對他造成了經濟或其他損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資格。”可見在美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訴的利益。

法國

法國的行政訴訟可分為完全管轄之訴、越權之訴、解釋之訴和處罰之訴,其中越權之訴是法國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訴訟制度,性質上屬於客觀訴訟.它是指當事人的利益由於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受到侵害,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該項決定的合法性並予以撤銷的救濟手段。該訴訟的基礎是為了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保障良好的社會秩序,公民提起越權之訴的條件是,必須與所起訴的行政決定有某種利益關係。這種利益包括物質和精神兩種,只要申訴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就可提起,並不要求與申訴個人利益有直接利害關係。如果利益是集體的,或是公共利益時,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該利益的團體、組織也可提起。在實踐中各種團體的作用尤為廣泛和活躍,當他們的集體利益受到行政決定的直接影響時,一般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越權之訴。另外,在法國越權之訴可以免去律師代理,事先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德國

設定公益代表人制度並由其參加訴訟,是德國行政公訴的一大特點。德國十分注意在行政訴訟中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因為德國學者認為,對於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標準進行衡量。因此,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德國1960年頒布的《德國法院法》專門確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並由他們以參加人的身份參與聯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並享有抗訴權和變更權。作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在性質上屬於司法行政官,而且只受政府命令的約束。

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訴訟被稱為民眾訴訟。所謂民眾訴訟是指國民請求糾正國家或者公共團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並以選舉人的資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無關的其他資格提起的訴訟。日本民眾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響的選舉人或者其他公眾之一,只有在“法律上有規定時,限於法律規定者,才能夠提起”,可以準用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的程式。作為民眾訴訟的典型事例,有根據《公職選舉法》進行的選舉訴訟和《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居民訴訟等。日本行政法學者認為,民眾訴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國民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客觀上的法律秩序,使國民以選舉人的身份通過訴訟手段制約國家機關或公共性權力機構行使職權的行為,監督行政法規的正確適用。因此,它具有客觀訴訟的性質。日本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民眾訴訟形式有:選舉無效訴訟、當選無效訴訟以及居民訴訟等。

特徵

通過以上對各法治國家行政公訴制度的考察可知,儘管海外公益訴訟的表現形式和稱謂不盡一致,但卻有許多共同特徵:第一,各國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於維護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訴訟雖然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且寬泛不一,但是擴大參與行政過程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其權益直接或間接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直接或間接相對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成為現代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第二,利害關係的不特定性。民眾訴訟中,違法行政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利益,對於普通民眾訴訟往往只有不利影響,而無直接利益上的損失。允許在該相對人不願、不敢或不便提起訴訟之時,普遍民眾為了公共利益之維持而向法院提起民眾訴訟。第三,可訴對象的雙重性。民眾訴訟中的“違法行政行為”,在國外並不僅僅指針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若是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眾訴訟亦可對此抽象行政行為起訴。第四,受案標準的嚴格性。民眾訴訟必須依法律有特別的規定為前提,嚴格民眾訴訟受案範圍,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

現實必要

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不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緊迫的現實必要性。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保護環境公益的需要。環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種自然環境利益、人文環境利益、教書環境利益、消費環境利益等,該類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屢見不鮮。如教育環境方面,關於市場環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層出不窮,有不服電信局縱容電信企業亂收費不作為的,也有不服鐵路主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違法提高票價的等。這些爭議有的提起行政訴訟,有的提起民事訴訟,結果幾乎都是“無果而終”。其根本原因在於,我們沒有可靠的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保護資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目標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各地發生了不少掠奪性開發、殺雞取卵式的開發行為,對水、土地、礦藏資源造成了極大破壞。如果有公益訴訟制度的存在,事關如此眾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會陷入像今天這樣的被動局面。
第三,保護公共設施等公共財產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機關的首長出於追求政績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而對年久失修的橋樑、道路、歷史文物不及時進行修繕維護,釀成一幕幕橋樑倒塌、道路廢棄、歷史文物毀滅的慘劇。要保護上述公共利益,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現實的。為此,應儘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法理基礎

任何一種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必須有其自身的理論基礎作為支撐,否則它就會成為空中樓閣。那么行政公訴的法理基礎又是什麼呢?社會公共性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公民權利以及社會公共性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的程度,是一國法治狀況和人權發展水平的反映,正如學者所說,“行政訴訟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訴訟領域的具體反映。賦予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不僅僅是一個訴訟程式問題,更重要的是通過行政訴訟這一特定的訴訟制度體現一個國家對公民權利保護的程度。而從行政訴訟制度監督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這一特定角度來說,原告起訴資格的賦予就是其民主權利的一個表現。”
公民的各項權利,根本上是通過法律來確認和規範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實際上是法律使公民權利從應然權利,演變為法定權利,再發展成為現實權利的過程。因而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權利,這是由公民權利的性質和法律的性質決定的,也是權利獲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要保障公民權利,首先要為公民權利設立相應的權利制度,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制度根據,包括憲法和普通法律兩個層面的根據。同時,“形成中的權利”的司法救濟是在沒有相應的實體法規範的情形下進行的,此時正當利益享有者需要運用訴訟來判斷其利益的有無,但應當承認其具有訴的利益。
不管如何,僅有制度根據沒有制度保障是不夠的,社會公共性權利必須以切實有效的訴訟手段為依託。就我國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於創製的層面,關注法律規範自身在邏輯結構上的完整性,而忽視從將來法律實施的前瞻性視角關注法律的可訴性問題。”雖然中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社會公共性權利設定了初步的實體權利體系,但由於這些權利往往由多數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個人一般不被認為具有直接的訴的利益,其原告資格不被認可。須知,無救濟即無權利,權利受侵害者都應享有申請救濟的資格;司法救濟是保護公民的最後一道防線,任何一種法律權利要獲得實在性,就必須賦予權利人獲得司法上救濟的權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社會公共性權利,除了通過法律的普遍性實體賦予外,還要獲得可訴性,這是行政公益訴訟確立的法理基礎之一。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只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內涵大體相當。通過對海外各發達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為中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先進經驗,並同時證明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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